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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变更承诺书
在现实社会中,能够利用到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是签署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示,忌搞形式、走过场,忌出于无奈。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承诺书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造师变更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造师变更承诺书1
姓名:
专业:
注册证书号:
身份证明: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护照:
身份证明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在岗情况:
无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建工程已办理移交手续
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负责人(签名):(企业公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意见
核查情况属实□核查情况不属实□
审查人(签名):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建造师变更承诺书2
在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因各省对于注册的审查规定细节上各有区别,有些省份的省厅会要求附上一份承诺书。而承诺书在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又分为两种:
1.企业建造师初始承诺书
2.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承诺书
这里为大家讲解一下两种承诺书的区别。
第一种:企业建造师初始注册承诺书,该承诺需单位根据本单位注册建造师人数,建造师取得资格证情况坐一个详细的汇总,然后制作成名单目录。名单下面要附上承诺书内容文本。
主要概意为:我单位承诺本次上报建造师(详情名单见目录附件)满足执业资格取得条件,学历证书、社保保险、报考成绩均为真实有效。如因建造师信息不真实导致的建造师注册失败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后期考取的相关证书也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二种:建造注册在岗承诺书,这份承诺书使用在建造师变更注册过程中,这份承诺书主要是建造师对在职工作时的一些信息坐一个承诺。避免在建造师变更注册后与原单位产生工程项目、财产等纠纷。需要单位审核并盖章通过!
以上的两种承诺书在一定程度上均是省厅对其注册审查工作进行免责及对建筑行业从业行为进行一个规范化整理。不过对于正常注册的人员来说无非就是多盖一张表格的事,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一部分违规操作想利用管理管理条例漏洞免责的人来说就不是什么好事了。
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姓名专业注册证书号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原聘用企业名称现聘用企业名称在岗情况无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建工程已办理移交手续□
无债权债务□
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情况申请人意见本人对承诺书的内容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原聘用企业意见我单位聘用同志,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请变更注册。
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备注
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㈠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㈡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㈢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情况必须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注销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姓名专业注册证书号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原聘用企业名称在岗情况无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建工程已办理移交手续□
无债权债务□
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情况申请人意见本人对承诺书的内容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原聘用企业意见我单位聘用同志,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请注销注册。
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备注
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㈠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㈡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㈢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情况必须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xxx
建造师变更承诺书3
姓名:
专业:
注册证书号:
身份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
身份证明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在岗情况:
无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建工程已办理移交手续□
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情况(需提供相关附件)□
申请人意见:
本人对承诺书的内容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原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同志,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请变更注册。
负责人(签名):(企业公章)年月日
原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意见
核查情况属实□核查情况不属实□
审查人(签名):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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