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

时间:2021-03-29 12:14:48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保证担保合同4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证担保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必备】保证担保合同4篇

保证担保合同 篇1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止。实际借款期限

  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按月利率,违约月利率 。

  第二条 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

  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日)的20日。

  (3)分期还款的按/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季)开始 还

  款,还款日为每 (月/季末月) (20日/借款对应日)。如无借款对应日,以借款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4)其他还款方式:。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请的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价差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你借款。

  3、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5、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给抵/质押人。

  第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回贷款本息。

  (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选择先执行物的担保或先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执行保证及物的担保。

  当本合同项下借款即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1)保证人同意以做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物的最终值以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代位权、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5)抵押物用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与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或者未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保管。

  (9)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保险人协商中段、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垫付或办理保险,带看人由此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有权申请从抵押人收取上述费用。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12)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贷款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代理费按照借款人本息合计额5%收取,该费用不另行提供发票。

  5、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10%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与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已经租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权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利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6、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提供补充担保的,抵押人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主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面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

  签约地点:

保证担保合同 篇2

  ( )农信(银)高保字( )第 号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1.

  2.

  3.

  由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第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人承诺

  (一)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四)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五)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七)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三)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四)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六)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

  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七)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进行仲裁。 (二)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保证担保合同 篇3

  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内容,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借款利率为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应连本带息一次性向出借人付清。

  第三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本息时,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以原联系方式、原住所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八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篇二: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保证担保合同 篇4

  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别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最高额债权的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

  6.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6.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6.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7.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7.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

  7.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7.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7.8.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7.8.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7.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9.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

  7.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7.9.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7.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7.10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7.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8.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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