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1-04-13 16:21:19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担保合同模板集锦五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必备】担保合同模板集锦五篇

担保合同 篇1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

  担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担保人2(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民间借贷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丙方担任本借款的担保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叁仟伍佰万 元整(小写)¥00,000,000.00 元,利率为:月息 3.5% 。日利息计算方法为月利率/30天。

  第二条 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笔款项划入,以实际达账日起计息。

  第三条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为 15天 ,即自 20xx年 9月 日起至 20xx 年 9月 日止。最终按实际借用天数计息。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搭桥资金借款。

  第五条 还款日期:

  借款人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还款方式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的借款,还款的账户 。借款人因条件变化而不能依照约定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到时生效。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确认的地址寄发信笺,借款人签收则视为送达,信笺被退回,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借款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以下方式担保:

  (一)由 提供 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详见抵押清单)。 如抵押物贬值、损失、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二)由 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借款本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权利。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性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 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 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二)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三) 借款人进行任何投资活动或对其财产作重要处分的,需事先通知贷款人。如上述行为将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四) 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还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

  (五) 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六) 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时,抵押物由贷款方保存、监管、提取,借款人无任何异议。

  (七) 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他偿还能力的情形。

  (八) 发生下列情况时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按抵押物价值(以购进时不含税价为准)的60%立即处理抵押物,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票据等文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违约事件处理: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要向贷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据为准)

  2、借款利息(月利率3.5%)

  3、滞纳金(借款金额×0.05%×逾期天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都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四)抵押物、质押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第九条实现债权的费用、索赔费用承担

  借款人同意承担贷款因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追收款项)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项:

  1、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处理费:

  2、 货款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人代贷款人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追收款项等法律事务而发生和/或将要发生的律师费(即包括在准备提起诉讼、诉讼、强制执行等过程中贷款人已支付的律师费和/或根据贷款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根据案件或委托事务办理结果将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款项30%的风险代理律师费):

  3、 差旅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委托律师的差旅费):

  4、 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

  5、 依法处置违约方财产而发生的税、费。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担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而发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样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当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

  借贷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文件以邮递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则视为送达:

  借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贷款人地址: 邮政编码:

  担保人地址: 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

  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决。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件

  下列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 借款借据:

  (二) 合同中列明作为本合同附件产生效力的文件:

  (三) 贷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时规定在本合同签署时和本合同签署后再行签署的所有辅

  助型文件。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贷、担保方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借款人已经与贷款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各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方)

  贷款人: 借款人:

  担保人1:担保人2:

  签约时间 :

  签约地点: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需向 融资,请求乙方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 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种类: 。

  第二条 保证期间,上项融资甲方与银行签订,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求乙方为其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三、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四、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年息 %。(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五、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和提供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并承诺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完成。

  若甲方逾期或迟延办理上述反担保措施,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反担保财产予以保全,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按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20%比例违约金且还应承担包括不限于由此产生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三、甲方整个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四、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甲方按借款合同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六、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贷款担保书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按实际担保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收取担保手续费。

  七、乙方提供担保后,甲方与银行如需修改担保合同或变更主合同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如甲方贷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收取损失的利息。

  第八条 协议管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3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

  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

  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独占

  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

担保合同 篇4

  甲方: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为顺应市场经济潮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好的分散和控制风险。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担保资金管理

  (一) 甲方在乙方所属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在乙方所属机构中任选一家开立)和保证金专用账户(以方便办理业务为原则选择开立机构);

  (二) 甲方因按当年(累积的?新增的?)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用于担保赔付;

  (三) 非货币形态的被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

  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对外的担保责任实行合并计算、总量控制。甲方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所有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甲方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的1.4倍。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通报所有对外担保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

  第三条:保证责任的形式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及相应的表外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六到十二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二)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及乙方所制定的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为控制风险,凡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由甲方及乙方所属机构共同把关审查,双方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乙方所属机构向甲方提供被担保企业(在取得被担保企业许可之后)在XX银行的资信等级、贷款余额、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协助甲方做好担保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 乙方承诺在甲方对具体企业的担保期间,如发现被担保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有重大问题时,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 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保证金

  (一) 甲方为中小企业在乙方贷款进行担保时应提供不低于担保本金12.5%的担保保证金,纳入保证金账户专户管理。乙方对甲方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应向甲方计付保证金利息,但如发生提前收贷或提前要求被担保人补足票款的情况,甲方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导致乙方扣划相应的保证金的,保证金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应确保保证金存款不低于担保金额的12.5%,若低于上述比例,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补足保证金,并拒绝甲方支用该保证金,同时停止向甲方担保的借款人办理新贷款,直至甲方在乙方保证金存款达到或大于12.5%。

  (二)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入围时存入50万元入围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甲方入围资格到期且其担保的业务全部清偿以后,甲方明确表示不再与乙方合作,则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50万元保证金。

  (三) 上述两种保证金均用于为甲方担保业务进行担保,当甲方所担保业务发生逾期不能清偿时,乙方在要求甲方替其偿还后仍未偿还的,乙方有权依次扣收上述的担保保证金、入围保证金。一旦扣收入围保证金后,其在乙方入围资格将被取消,乙方将停止受理甲方所担保的业务。

  第七条:在被担保人贷款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甲方与乙方所属机构应共同与被担保人联系,以决定续贷或还款,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出现贷款逾期。

  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所属机构应于逾期之日起向被担保人发送催收贷款通知书,并同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催收通知回执,同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所属机构组织催收与追偿,催收期(即从贷款逾期之日起算)为三个月,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乙方所属机构可在逾期三个月时,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被担保人所欠乙方全部贷款本息(含罚息),此时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其在乙方所属机构账户上有足够的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的资金。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乙方所属机构将被担保人全部的借款资料副本移交给甲方,便于甲方依据《担保法》第31条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所属机构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八条: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乙方所属机构有权立即停止发放新的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待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不良率降低后,乙方可恢复受理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申请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运用情况的了解,甲、乙双方均应优先支持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甲方应积极推荐企业在乙方所属机构开立基本账户,乙方所属机构也应积极向甲方推荐优质贷款客户,以便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所属机构提供甲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便乙方所属机构了解和掌握甲方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甲方与乙方所属机构逐笔 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甲方自行与本协议所提及的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

  同一份交乙方留在。被担保人用款计划经甲方审核盖章后提交乙方,乙方所属机构在甲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后,按照用款计划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表外业务担保参照本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不作为乙方是否发放贷款的依据。乙方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向甲方担保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甲方所担保的贷款发放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乙方,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贷款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及乙方各所属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本合作协议届满,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因具体授信业务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担保合同 篇5

  论文摘要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六、结语

  摘 要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

  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

  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担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

  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受到限制。如果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妨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

  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体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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