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1-09-01 08:10:36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担保合同范文集合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担保合同范文集合9篇

担保合同 篇1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2、 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愿意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承担。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反担保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

  6.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提供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反担保人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担保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8.1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反担保人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缔约过失责任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反担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担保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2 出现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担保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3、行使抵押权;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费用

  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反担保人:

  签署日期:

担保合同 篇2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虽然《担保法》明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质押物归债权人占有等),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担保合同成立。

  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

  质押财产清单(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担保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5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罪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很多情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保护力,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合同保全的具体情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二)区分撤销权行使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或者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这是说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仍然执意为之。这里,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也就是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自身无能力偿还债务,从而侵害债权人的权益但仍然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即第三人在债务人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事实。上已经知道此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但还是坚持完成行为,主观上的恶意同样是明显的。

  总之,合同保全在商业关系中有着非凡的意义,在很多情况下,合同保全都维护合同作为日常生活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步,如果你对相关问题有疑惑,或者有类似的问题的不到解答,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担保合同 篇6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7

  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贷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8

  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贷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 审批组长:(章)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 信贷员:(章)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公证员:(章)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9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

  一、房屋概况:

  租赁房屋位于 (门市)。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续租的,须与甲方协商再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续租,乙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于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后三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

  三、租金

  本合同约定租金: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 仟元整(小写: )。租金交付方式为上打租。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抵押金合计人民币 万 仟 元整(小写: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无欠费,甲方应返还抵押金。该抵押金不计息。

  四、承租房屋用途: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依本合同约定收取承租房屋租金、抵押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5.2 承租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5.3 房屋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第八项约定的违约事由出现导致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3日内交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逾期未交还,甲方有权强行收回。

  5.4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臵。

  5.5 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承租房屋。

  5.6 甲方有正常维护、修缮承租房屋(不包含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的义务,承担房屋的采暖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在无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权限内,独立使用该租赁房屋中所(约定)承租部分的权力。

  6.2 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6.3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承租房屋水、电等除采暖费外的所有费用。

  6.4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现有经营项目出兑,但新的承租人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5 乙方不得利用该承租房屋从事约定以外的经营或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6 乙方有义务安全使用水、电、煤气、暖气等设备、设施,如因乙方不安全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给邻居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6.7 乙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现有结构,事先将装修方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后,附属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装修进行毁损。

  七、丙方的义务:

  7.1丙方自愿作为承租人(乙方)之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对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确、清楚,对该合同的全部内容理解完全一致,自愿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如乙方出现本合同中之任一违约情况时,丙方对乙方造成的违约后果完全承担保证责任,其地位等同于乙方,对此丙方无任何疑异。

  7.2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本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期限届满,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丙方代为履行,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也可以要求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承担代为清偿责任。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丙方代为偿还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者免除。

  7.3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承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八、违约责任

  8.1 甲乙丙三方如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现下列违约事由时,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且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8.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所租房间全部或部分转租、出兑或变相由第三方使用的。

  8.2.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8.2.3 乙方在承租房屋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的

  8.2.4 乙方拖欠租金及水费、电费、卫生费等除采暖费外的所有相关费用的。

  8.2.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8.2.6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2.7 堆放杂物或放臵其他物品在公用通道或不属于自己承租范围内,影响他人通行或使用的。

  8.3 违约金

  8.3.1 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总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期限十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房屋及配套设施非自然折旧因素所致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亦适用以上约定。

  8.3.2 在租赁期内,乙方出现违约事由时或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亦适用以上约定。

  8.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向甲方追回预交租金,预交租金金额自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计算,并要求甲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九、房屋出现需修缮事由,甲方接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或未完全修复,乙方可自行修复或完善,所需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可做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按手印)时起生效。

  甲方: 乙方: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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