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时间:2021-10-15 16:21:02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担保合同模板合集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担保合同模板合集5篇

担保合同 篇1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 年 月 日由以上三方在 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一、担保内容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 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 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 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 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 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担保合同 篇2

  贷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50 % ) .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请书》;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

  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网包括:木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

  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

  (一)质押物出质人同意以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质押物,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和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3、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以存单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质权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市XX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两份,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股东)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担保合同 篇3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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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丙方愿意为甲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 ____(大写) __________(小写)____,利率为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担保债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一、丙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乙双方就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丙方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丙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二、保证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三、保证期间,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天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一、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丙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本合同合法有效,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五、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六、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丙方违约责任

  一、保证期间丙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末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3.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4.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丙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展期与转让

  一、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丙方同意;否则丙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 丙方的追偿权

  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就代为偿还的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金额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保证期间,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丙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丙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甲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贷款等使乙方权益免损害的措施时,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丙方经营方式、自身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由丙方或丙方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丙方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丙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乙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如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丙双方协商不成,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乙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5

  _________集团_________电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________,就被担保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_______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

  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________(地区)居民。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

  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

  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

  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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