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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6-08-01 15:31:49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项目计划实施方案

  社区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方案【一】

项目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精神,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及其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进一步推动“三社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开展**市20**年社区公益创投试验的通知》精神,现就20**年度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创投(以下简称公益创投)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民生导向,更加注重关注民生服务,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基层社区;坚持社会化导向,更加注重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三社联动”;坚持创新导向,创新创投的理念,创新公益项目的遴选机制、实施机制和评估机制;坚持效益导向,发挥政府资金作为种子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二、活动目标

  1、培育公益项目,拓展社区服务内涵。通过开展创投活动,发现和整合现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未普遍惠及,但广大民众迫切需要且普遍欢迎的公益服务项目,有效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从根本上解决原有社区组织实施的服务项目,因行政事务较多存在的管理运作上的“闲时做,忙时停”的问题,真正实现服务“项目化管理”。逐步拓展公益服务的半径和内涵,不断提升广大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2、扶持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实施,鼓励更多的社区社会组织与草根社会组织主动去发现社区居民的需求,参与公益性服务。使社会组织的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锻炼,最终达到培育发展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社会组织,有效满足和解决社区服务需求“双赢”的目的。

  3、整合服务资源,节约社会成本。通过建立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平台,把政府资助资金作为引导资金,整合各业务部门、街道的资源,并鼓励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创投项目这一载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源的参与。同时,通过实行项目化服务和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制度,促使接受捐助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财务配置、经营效益和长期公益目标的达成,切实提高公益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有效节约社会成本。

  4、搭建实践平台,深化“三社联动”机制。通过社区服务创投项目将专职社工与承接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有机联系起来,以服务社区群众,满足居民需求为目的,充分发挥社区的统筹整合、平台载体作用,社工的专业服务、助人自助作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支撑、连接群众作用,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丰富“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的内涵。

  5、推动全民公益,激发社会创新。通过有效动员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逐步推动全民公益。同时,将“公益慈善”与“商业智慧”理念有效结合,改变传统被动的慈善公益理念和模式,创新性地整合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力量以解决社会问题,不断激发社会创新。

  三、活动规则

  (一)项目范围

  1、为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满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2、助残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残障人士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社会融入;残障人士家庭支持;残障人士文化娱乐团队建设等服务。

  3、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益智、素质拓展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孤残儿童的照料;社区青少年志愿者服务;社区青少年帮教;课外教育;外来务工子弟的助学帮困等服务。

  4、救助帮困服务。为困难群体提供有利于满足其提升生活质量和综合发展需要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慈善救助;支出性贫困家庭的救助帮困;为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综合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

  5、流动人口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和促进其社会融合的各类服务项目。包括:流动人口的技能培训、生活适应、婚恋家庭社会融合项目。

  6、其他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的有利于弘扬志愿者精神,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服务项目。

  (二)项目要求

  创投项目要紧紧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组织设计并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同时,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需求广泛性:项目所要回应的问题是多数社区或居民共同面临的问题,且项目所解决的社区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社区中尚未开展足够的相关公益服务以满足此部分需求。

  2、体现公益性:项目目标清楚、公益特色鲜明,受益群体明确且直接受益人群不少于50人,有利于提升“三社联动”水平,优化社会治理格局。

  3、理念创新性:针对社会需求,项目设计采用新的理念、新的运作模式、新的解决办法,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4、方案科学性:方案策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活动设计科学、团队构建合理、经费预算精准、进度安排合理、评估标准科学,可行性、可复制性较强。

  5、运行经济性:以最高的性价比来运行项目,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

  6、具有成长性: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与生命力,具有推广与复制价值。

  7、项目普及性:项目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通过该项目提高公益组织和公益理念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进行推广。

  (三)申请主体

  经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项目资格的备案社会组织在接收首批资助资金前应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取消项目资格。

  (四)申请条件

  1、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注册,上年度年检合格或新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备案组织无不良记录;

  2、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

  3、社会组织拥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或项目所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势的优先;

  4、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

  5、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

  (五)服务范围

  公益项目实施地点以**市主城区为主。

  (六)具体要求

  1、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活动的项目,必须符合公益创投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政府相关政策导向;

  2、在同一年度的项目征集活动中,一家社会组织最多只能获选两个项目。

  四、扶持方式

  1、资金扶持:市民政局将对最终认定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资助额度按照项目申报的公益服务支出资金预算,并经评估督导小组评审后予以确定,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能力建设服务:为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资助项目的实施成效。

  五、运行机构及机制

  公益创投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市民政局,承办单位为市民政局委托的**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协办单位为区民政局,其职责分别为: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制订公益创投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进度;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证公益创投活动的开展;组织各大媒体开展宣传;落实获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工作经费。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承办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方案实施、获选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估等,并为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培训。

  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服务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协调街道、社区居委会落实具体公益创投项目;督促公益服务组织获选项目的落实。

  六、实施流程

  公益服务创投的实施步骤,包括四个阶段:

  (一)项目征集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

  1、发布公告。市民政局下发社区公益服务创投项目通知及方案,并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公益创投项目。

  2、项目设计。各相关社会组织依据项目规定的范围、设计要求等,在当地街道、社区的帮助和指导下,进行具体项目的创意设计,形成项目申请书并上报。

  3、项目初审。各区民政局汇总材料后,对创投项目内容和申请资质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项目报送承办单位,市属社会组织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向其说明理由。总体符合要求但设计不够完善的项目可由承办单位负责指导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截止前修改完善并再度申报。

  (二)项目评审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

  1、组织评审。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社会资助及组织能力、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评审,并确定获选项目。

  2、报送审批。确定备选项目后报主办单位审批。

  3、社会公示。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项目确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选项目。

  5、项目优化。承办单位根据创投要求和评审小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优化,以使项目计划书更加合理、严谨,项目预算科学、准确。

  (三)项目实施阶段(20**年**月至20**年**月)

  1、组织签订合同。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与创投获选项目承接方签订三方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进行资金拨付。市民政局根据签订合同,确定资助资金。资金根据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等进行拨付。

  3、督促项目实施。由市民政局与承办单位共同组建督导团队,重点针对项目实施理念、专业技能、资源拓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提高项目质量。

  4、组织监督评估。承办单位督促获选项目团队按月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评估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定向捐助团体和个人、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总结阶段(20**年**月)

  1、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

  2、承办单位负责对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评估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创投活动进行全面总

  结,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七、项目监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配套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获选项目团队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未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

  3、获选项目团队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承办单位不再为其申请服务项目后续资金的拨付,同时追缴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助资格。

  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二】

  为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预防腐朽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

  (一)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主体

  成立由县纪委、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简称“县制度廉评办”),在县预防腐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协调指导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对应监督单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

  凡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财政资金、优惠政策、机构编制、职责职能、人才录用等事项的下列情况为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本部门或本单位起草中的行政机关公文。

  2、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发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行政机关公文。

  (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朽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3、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

  (四)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程序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本部门或本单位起草中的行政机关公文。

  ⑴起草单位在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前,需提交文件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征求的意见、论证等材料。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须参与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全过程,比如参与为公开征求意见而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以及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专门论证等;并在进行廉洁性评估后,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⑵起草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的廉洁性评估意见。如不能采纳,应当在评估表中说明理由。

  ⑶向“县制度廉评办”提交《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一式三份。“县制度廉评办”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上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一份由起草单位留存备查,一份报县法制办备查。《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于6月15日、11月30日前分两次向“县制度廉评办”上报,并作为工作资料备查。

  2、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发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行政机关公文。

  ⑴按照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要求,在对已公布执行的文件逐件进行清理的同时,由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廉洁性评估,分类填写评估表。各单位对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的廉洁性评估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如不能采纳的,应在评估表中说明理由。

  ⑵6月30日前,完成对已公布执行的文件的清理工作。评估表及汇总表报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盖章备案。

  3、异议公文处理

  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存在廉洁性问题的行政机关公文,由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评估意见报县预防腐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文单位再按照评估意见进行办理。

  ⑵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对廉洁性评估中无法把握的重大问题,可先提交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审议,视情况报县预防腐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范畴。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重要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的,或者不采纳廉洁性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下发监察建议责令其整改,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推进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

  (一)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主体

  成立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审计人员组成的县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执法监察室,简称“县项目廉评办”),负责对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指导、协调和综合工作。履行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国家投资项目各环节廉洁性的评审工作。

  (二)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对象及范围

  凡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政府性融资(含县委、县政府组织的融资平台与公司)投资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性投资项目;

  2、评估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

  3、总货值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内容

  1、对项目办理程序的监督。包括投资决策、项目规划、项目节能、环境评价、项目征地拆迁、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招投标、项目物资采购和管理、项目廉政合同、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和质量管理、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等方面办理程序是否依法依规。

  2、突出重点环节的廉洁性评审。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合同履行、项目财评审计等方面的`评审。

  (四)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方式及程序

  1、对纳入廉洁性评审的国家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适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作出廉洁性评审,并认真填写好《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意见表》;涉及到评审内容中的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和廉洁性评审意见要及时报“县项目廉评办”。

  2、对纳入廉洁性评审的国家投资项目,审计机关要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要及时抄送“县项目廉评办”。

  3、对纳入廉洁性评审的国家投资项目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项目业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⑵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察项目的实施情况;

  ⑶项目业主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4、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民生的国家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评审。重点评审须经立项和领导批准后进行。

  5、“县项目廉评办”收集汇总各部门评审意见形成综合性项目评审结论。

  (五)责任追究

  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范畴。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重要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审的或未取得廉洁性评审结论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推进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

  (一)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主体

  成立由县纪委牵头的县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党风廉政室,简称“县干部廉评办”),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纪委相关室组成,负责对全县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综合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对象

  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对象,包括由县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茶)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含副科级单位)中的领导班子成员、乡科级领导干部。

  (三)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内容

  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廉洁从政情况和组织掌握的情况两部分构成。

  1、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廉洁从政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情况、家庭房产情况、家庭拥有私车情况、个人兼职取酬情况、个人或主要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情况、个人年度内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及上交登记情况、年度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

  (3)需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2、组织掌握的情况。

  (1)信访举报情况;

  (2)相关处理情况,包括组织处理、法纪处理或其他处理的情况;

  (3)接受函询的情况;

  (4)廉洁从政民主测评情况;

  (5)在经济责任审计、各类专项检查督查、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发现的或被媒体曝光的涉及党风廉政相关的情况;

  (6)其他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情况等。

  (四)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组织实施

  1、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廉洁从政情况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的内容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个人简历只在第一次填报时填写,其他内容每年填报一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报告表须经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和党组(党委、总支部)书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县纪委,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报告的收集、综合。

  县管干部考察对象确定后,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将其基本情况及廉政评价向县纪委报告。

  2、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民主测评原则上一年一次,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与干部考察同步进行,由县纪委组织被评对象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进行。

  3、各成员单位和纪委相关室按照职能分工,将年度内履行职责所掌握和了解到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信息统一汇总到“县干部廉评办”进行综合整理后,报县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依据相关党纪条规对领导干部廉洁性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五)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评先评优和组织提拔任用干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廉洁性综合评价为差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三廉三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细化责任,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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