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地产合同锦集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合同 篇1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制
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已合法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转让。
二、本合同的条款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三、本合同未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不得翻印。
深(龙岗)房现买字( )第 号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区路(项目名称)幢/座号房,位于第层,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用途为,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房地产证》号。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卖给乙方,售价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交易前办妥上述房地产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价款超过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权将上述房地产售予他人。
第五条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买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权归乙方拥有。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将该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产权登记部门保存的合同副本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里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境外机构或个人的)。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自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适用于通过经纪行为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监证单位:深圳市龙岗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章)
房地产合同 篇2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__;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3
委托方:
地址:
居间方:
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与蒙自县文澜镇红寨村委会有关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土地出让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方与土地出让方签订该宗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居间方应当协助委托方与土地出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待到该项目进入预售阶段后委托方再以现金补偿或以房产折价补偿方式兑现土地出让金。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促成合作开发项目成功签约,并顺利办理有关该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手续。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土地出让方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委托方根据居间方与土地出让方协商的该宗土地房地产项目合作金额支付服务费。即:每亩土地合作金额为 万元至 万元之间时,委托方支付居间方每亩 万元服务费。每亩土地合作金额为 万元以下时,每减少 万元,委托方增加 仟元的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本合同签订后,委托方预付居间方 万元服务费,其余费用根据居间方的工作进度适时支付。即:委托方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扣除委托方提前预付的 万元);居间方协助项目当事人办理完毕该宗土地合作开发必需的各项手续后,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该项目进入预售阶段后 个月内,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土地出让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土地出让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壹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土地出让方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土地出让方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3、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土地出让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4、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的赔偿。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居间方:(盖章):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 篇4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加快销售回笼资金,有效发挥乙方客户渠道优势,实现甲方在售项目的销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甲方开发的项目***区(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号,甲方同意乙方将该项目在省内外地区进行销售,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统一说辞》对外接受客户的咨询、解答、客户服务及协助房屋成交等工作。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收受任何有关该项目销售的任何形式的款项,无权代表甲方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意见书,销售工作概由甲方负责。
二、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关于**区的相关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总平面图、户型图、地理地位置图、楼书、海报折页等;
(3)其他相关的政策文件等。所有提供的资料需在乙方留存的样本上加盖甲方公章确认并标注仅供乙方对外宣传使用。
2、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就该项目推广销售的业务技巧、专业知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在乙方执行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和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规范。若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与甲方任何人员或委托的代理公司串通等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3、甲方应积极配合接待乙方组织的客户参观团,设置参观流程细则,准备相关 手续资料,协助乙方完成现场参观的接待。
4、甲方需及时向乙方反馈客户参观情况的信息,完成乙方带来的客户认购第一国际新区的后续购房手续。
5、甲方需对乙方组织参观团(包括自行组织前往项目参观和参加甲方在当地举办的推介活动及看房活动等)的客户名单予以确认,确认方式为:乙方带客户到达项目现场或参与甲方推介活动前,必须用微信向甲方确认客户信息(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甲方原则上必须在2小时内反馈)。
甲方授权人姓名:
6、乙方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授权人与甲方进行确认。
乙方授权人姓名:电话
7、甲方在项目推广中所调整的相关销售计划、策略需及时告知乙方,以便进行业务上的紧密配合。甲方须及时将项目的最新销售情况告知乙方。
三、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客户优势,积极将甲方的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及时回复客户对甲方项目的咨询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将对甲方项目感兴趣的客户组织到现场进行参观或参与甲方在当地组织活动前,需微信方式与甲方确认客户信息。
3、在推广过程中,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不得超越甲方授权的许可范围。在推广、促销过程中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向客户做如实的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欺诈。在客户认购前,乙方必须与甲方确认所认购的房源没有订出或销售,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发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仅作为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信息、促成成交的纽带,乙方不得收取购房客户任何性质款项,不得办理销售认购的任何手续,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合约,若由此引发纠纷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乙方超越授权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合同、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当地推销所有产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项目推广中的权限范围:
(1)享有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项目宣传资料;
(2)组织有意向客户参观甲方的第一国际新区;
(3)邀约及组织有意向客户参与甲方在当地组织的项目推介类活动;
(4)在甲方书面提供的营销策略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5)负责对甲方项目的信息传播,协助甲方做好客户服务跟踪工作。
7、客户界定标准:
(1)乙方介绍推介的客户必须是首次到访甲方项目现场或者甲方在当地组织的推介等活动现场;
(2)推介客户之前在甲方有来访、来电等记录,一个月内有效,仍属于甲方客户;超出该时效期的,乙方若推荐成功,业绩算乙方。
8、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勾结作假、不得交易客户。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勾结作假、不得向客户承诺甲方优惠以外的优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售楼处门口一公里之内的范围内宣传及招揽客户等。
四、 乙方佣金结算依据(乙方主张佣金,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乙方介绍的意向客户需满足合同第三条第7款中的规定。
2、乙方介绍的意向客户必须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3、若乙方人员未能在客户到访前以微信或短信等形式与甲方授权确认人确认就带客户到访现场的,视为无效客户,甲方不予计提乙方佣金。
4、乙方登记客户30日内成交有效,如登记客户30日内未成交,该客户无效。未经乙方维护及重新登记确认,若该客户经其他分销商介绍或自行至甲方案场成交,不视为乙方业绩,甲方不予计提乙方佣金。
五、佣金支付办法
1、销售佣金标准:
协议期内成交,1)甲方按照每套房屋成交价格的2%支付佣金。
本协议项下的佣金全部为税前佣金,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全部税费。
双方同意,在客户缴纳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在48小时内支付佣金。但是乙方应当提供发票,在非工作日时间上述支付行为顺延。
2、如乙方介绍成交的客户退房,不予计提乙方佣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应结算佣金额中扣还。已结算佣金的,乙方应在客户退房之日起三日内将已提取的相应佣金退还甲方,逾期未退还,则乙方每日按应退还佣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按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3、如购房客户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能按甲方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购房定金。如果甲方没收购房定金的,甲方需要按照定金的百分之三支付佣金。
4、乙方申请支付本协议项下佣金、经纪人奖励等任何款项,均应当先行出具符合税务局及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约定发票,甲方有权拒付并顺延付款期限。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甲方支付乙方佣金时间相应顺延。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20xx_年_ _月_日止。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有权无责任解除本协议,协议自解除之日起失效。已完成的成交额仍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计付佣金。
七、违约责任
1、在合作过程中,若出现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并享有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甲方可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且将已经产生的佣金与乙方进行结算。
3、若乙方擅自收取客户任何款项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回所收款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费用解决一切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不予支付相应的服务佣金,乙方除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之一切后果和责任并应退还已收取的所有销售代理佣金总额之外,还应按所收取的所有销售代理佣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引致之甲方一切损失。
4、若乙方不实宣传、向客户作虚假承诺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双方已确认成交量的佣金的,按每日应得佣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价格表等情况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若乙方违反本条款,每发生一次,乙方须按照合同期内佣金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7、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三条第8款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总佣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
8、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或因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产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5
甲方(当户):
乙方(典当行):
甲、乙双方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以房地产(当物)抵押出当,乙方接受并提供相应的当金。星当票的格式限制,为明确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典当双方的合同权益,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执行。
第一条 当物、当金及用途
1、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并有处分权的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乙方抵押出当。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即对本次房地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
2、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地产(当物):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当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所称“房屋”或“当物”均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3、经双方协商上述房屋的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本次当金用于: 。
第二条 典当期限
1、本合同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考虑双方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时间因素,起止日期以乙方支付当金之日,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约定确认。
2、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甲方不能赎当,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小项执行。
第三条 典当综合费率、利率和息费计算
1、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7%,本合同项下当金的月综合费率确定为当金金额2.7%,综合费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当金时即应交付。
2、本合同项下当金的月利率为3‰.
3、为方便息、费计算,按银行通常的划算方式,日综合费率=月综合费率/30,日利率=月利率/30。
4、本合同项下典当逾期的综合费,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按日计算,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水平给予罚息。
5、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6、经双方协商,甲方提前赎当的,按合同约定的综合费率、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综合费和利息,多收的综合费即时返还。
第四条 典当当金支付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合同项下典当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手续,双方签章后,乙方应支付当金。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当金本息、综合费,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当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赎当、续当和绝当
1、甲方按期偿还当金本息,支付完所有相应费用,全部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即时办理赎回手续,交还甲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协助甲方办理登记注销事宜。
2、本合同典当期届满,甲方不能赎当,应在典当期间或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续当申请,经乙方同意续当后,甲方应当结清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典当期限内的利息和当期综合费后方可办理续当。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满日算起,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3、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赎当的,除应向乙方交付当期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率外,还应按当金的1.5%/日补交当金逾期利息和有关费用。典当期限届满后逾期5日不赎当,又不办赎当手续的,视为甲方自愿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
第七条 绝当物处理
甲方应自绝当之日(即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第6日)起10日内将绝当房屋交给乙方处理,若届时不移交,乙方将向甲方发出定期移交的书面通知。期限届满未能移交的,乙方有权申请公证处对该绝当房屋届时的状况作证据保全,并依法对该绝当房屋进行清场并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款项返还甲方。拍卖所得不足清偿上述项目的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有关拍卖手续甲方在此同意均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绝当物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当金不足3万元的,乙方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第八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房地产的完全、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典当的房地产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已对本合同项下典当房地产的瑕疵作了充分合理书面说明,且已经乙方认可并书面签收。
4、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房地产未发生被查封、扣押、监督和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且未被公示列入征用、拆迁范围。
5、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房地产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且已经乙方认可并书面签收。
第九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经有权部门批准,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经营的合法企业,能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保证在双方办妥相关手续、签发当票后,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支付当金。
3、在甲方按期偿还当金本息,全部履行合同所有条款后,乙方应将所有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归还甲方,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条 抵押物和抵押权属凭证的占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5日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担保支出的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他项权证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保险范围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综合费和利息。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且保险单应当注明乙方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乙方有权直接以保险赔偿金受偿或提前受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第十二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上述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2、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未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即可)之日起有效。若抵押房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签约前,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需要公证的公证处存档一份,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涉及本合同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通知无法送达对方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房地产合同 篇6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实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 策划(咨询)项目
二、 委托项目进度
策划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1。 第一阶段:策划市场调查,包括商圈调查、目标人群调查、目标市场调查、产业链调查和竞争对手调查5个内容,并对整体项目进行初步定位,双方沟通达成共识后进入第二阶段,本阶段完成供双方沟通用的《 》的中期汇报演示文本,限期为自合同书生效之日起 至 个工作日。
2。 第二阶段:在甲方认可乙方对项目得出的定位主体的前提下,对定位策划有关内容作出进一步完善,完成《 》,限期为 至 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 个工作日。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 策划咨询费用为 元人民币( 元)。
1)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的50%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 元)。
2)乙方完成项目一整体策划方案后,通过正式的演示文稿,向乙方当场做出演示讲解,甲方认可后 日内,甲方足额支付策划费余款人民币 元( 元),乙方方能将《 》的正式文本交付甲方。
2。乙方去往甲方处进行策划(咨询)工作,往返路费甲方承担,在甲方处调查工作的交通、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指派专人(须书面制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做出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 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专人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与甲方沟通;
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策划成果;
4。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六、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在保守甲方项目相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对成果有冠名宣传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仅视为达成策划意向;自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xx万元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省 市 区 街(路) 号 邮编:
电话: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邮编:
开户行: 账 号:
电 话:
签约地: 年 月
房地产合同 篇7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甲方 部门 职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实行同工同酬,调整后的岗位必须与原岗位平级。
2、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甲方订立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尽谨慎与勤勉义务;
(4)、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
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执行 小时工作时间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同意每月享受 天假期,并按甲方工作制度实行轮休。
由于甲方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甲方确属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视工作量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保证乙方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个人工作能力,结合乙方所属部门、职务的特殊性、需加班时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按公司规定给予补休。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 元,绩效奖金人民币 元。乙方试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 __元,绩效效奖金人民币 元。
2、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工资,甲方视乙方工作表现、业绩情况按甲方制定的发放条件酌情发放乙方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发放时间与工资发放时间一致。
3、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已包括医疗补助费、保密费。
4、由于乙方是属于月薪制,故此,其缺勤一天则扣除相应的天数工资,对于甲方的经营状况的特殊性,乙方的所约定加班计酬部份一并在定额月薪计酬之范围,甲方作适当补休。
5、甲方视公司经营状况发放乙方奖金时,其条件必须符合《工资重组方案》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特别约定
1、职务作品归属: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一切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相关设计图稿均为甲方所有,甲方视该作品是否促进公司经营酌情发放乙方奖金。
2、保密条款:乙方适用下列 条款。
(1)、乙方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除甲方预先同意,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投标标底、以及甲方有关公司任何经营资料、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设计图纸及有价值的情报、数据、图片等。
无论乙方因任何原因与甲方终止合同,乙方从甲方得到的或在乙方处的所有的公司文件、记录、设备,包括上述乙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资料,均应归还甲方。
如乙方是甲方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任何理由离职后的 年/月内不得在甲方区域内自行经营或在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3、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任职,或自营、与他人合营与甲方相竞争、相关的业务。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合同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2、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C、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对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D、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E、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H、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I、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G、H、I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乙方除因上述原因外,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终止、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如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按国家法律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有八条第B、C、D、E、F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果乙方在甲方处服务的时间不足本合同约定期限的 月,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违约应赔偿甲方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违约金 元。乙方由于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过其赔偿损失及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无故连续三天旷工或一个月累计旷工 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并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并按违约处理。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
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 篇9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实践中存在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委托中间机构进行代销;另一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成立营销中心或售楼中心自己销售。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讲,大型房地产公司都是委托具有房地产代销资质的中间机构从事一级市场的代销,在代销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代销中间机构签订的代销合同中,因代销方式的不同而税收风险不同,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在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销机构明确的代销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和包销方式等四种。在这四种委托代销方式中,体现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少确认收入,从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而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和面临罚款的税收风险。
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的税收风险: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少申报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xx]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是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五是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A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A公司按销售额5%收取手续费。20xx年9月销售房屋20xx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A公司将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并按合同约定转交售房款95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分析
国税发[20xx]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以950万元确认收入是错误的,是漏税的表现,甲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A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向中间代理机关支付手续费50万元不能从1000万元收入中进行扣除,应由A房屋代理销售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开据服务业发票50万元,作为费用列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税收风险: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根据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买断价确认收入,从而存在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B公司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买断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买断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销售时由委托方、受托方、买房共同签订协议。20xx年9月B公司将开发产品销售清单提交给甲公司时,销售房屋20xx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买断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二)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发[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此规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应为1000万元,因开发商参与合同签订,合同价5000元大于买断价4500元,甲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价5000元/米确认收入,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买断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算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支付给代理销售方的分成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进行减除,没有按照基价与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两者中的最高者确认收入,从而出现少或多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收入。
(1)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基于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必须按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收入的确认。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C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确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保底价4500元,并由C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超过保底价部分受托方和委托方按三、七分成。20xx年9月C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销售房屋20xx平方米,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平均售价5000元。甲公司按照保底价计算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
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如果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而且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本案例中, C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20xx×4500+(5000-4500)×20xx×100%=1000(万元),开发商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5000-4500)×20xx×30%=30(万元)不得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将来支付时,代理销售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代理业的服务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案例中的甲房地产公司则按照保底价4500元计算收入,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900万元,贷:销售收入 900万元。是一种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同时,
借:销售费用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风险:包销期内没有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没有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内: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外: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另外,根据国税函发[1996]684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开发住宅小区,与代理销售公司D公司签订采取包销方式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包销售甲公司20xx平方米房屋,以每平方米销售价4500元向甲房地产公司结账;如果截止到20xx年9月15日销售不完,房屋归D公司,并由D公司于期满日起10日内付清房款。合同规定,由受托方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截止到20xx年9月底,D公司提交销售清单时,当月销售房屋1700平方米,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65万元(4500×1700米)
贷:销售收入 765万元
请分析甲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国税法[20xx]31号文的规定,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包销期外,按照包销协议执行,等于将房屋卖给了包销方。包销的全部收入为包销期内应实现收入加上期满后应实现收入。本案例中,D公司还有300平方米未售出,D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4500×(1700+300)=950(万元),如果D公司把300平方米售出时,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因此,甲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照4500×(1700+300)=950(万元)确认收入,而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765万元(4500×1700米)确认收入,明显是少计收入,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通过以上对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中间机构从事开发产品代理销售的涉税风险分析,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用以下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收取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的差额确认收入。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托境内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拥金支出不能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否则就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2、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3、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属于由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其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的买断价格与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两者中最高者进行确定。
(2)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房地产企业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应分包销期内和包销期外而进行不同的确认。即包销期内应该参照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和超基价分成方式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合同 篇10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于:
甲、 乙双方拟对位于甲方拥有完整商品房住宅土地开发使用权的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字第 )土地,联合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概况
1、土地使用证号: ( )字第 号,土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2、项目位置:郑开大道与开封西区第七大街交汇处向南约1000米路东(17#18#楼)
3、拟开发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可建筑住宅面积约45000平方米以上,以规划局批文及规划图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拥有该项目国有土地的完整的开发使用权,并负责办理本项目的一切相关手续。乙方出资在该土地17#、18#楼占有面积上联合建设商品房屋事宜。
2、该项目的16#、19#楼乙方有优先合作开发权利。
第三条 项目管理
1、为完成合作项目,由乙方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对本项目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独立销售,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项目部资金专款专用,甲方不得干涉项目部的资金用途。
2、本项目销售房产的各项税费均有甲方负责并上报税务机关,与乙方无关。
3、本合作项目设专项银行账号,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实际控制。针对本合作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资金只能直接进入本专项账号。
4、本项目的建筑商由乙方指定,甲方无权干涉。
5、甲乙双方合作之前甲方以期房形式已销售出去的17#楼房产,甲方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清楚,其销售所得到的销售金额,冲抵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甲方应得的相应利润款项。冲抵差额,多退少补。
第四条 项目专项账户
甲乙双方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共同持印签到 中信 银行 支行以甲方名义申请办理本项目专项账户,甲方提供法人专用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账户预留乙方印签一枚,
双方与银行共同约定,预留印签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盖章始能变更。所有上述甲方提供的合法印签皆由乙方管制。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建方承担),并确保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可以进行。
2、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手续及负责处理、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专项银行账号。
4、甲方应妥善处理自身的债权债务,如因有的或将来发生的债务而影响本项目的开发,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资金损失。
5、甲方应保证本项目土地权利上不存在任何他项权,并承担因权利瑕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甲方不得依靠自身优势向项目部下达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内容的指令和文件,乙方同意或请求的除外。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资,包括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的投资。
2、在建设施工中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项目部承担。因项目部的工作失误或者行为不当引起的纠纷、处罚等,项目部承担全部责任。
3、项目部必须按照劳动法依法用工,如因用工问题出现的纠纷,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后果,并消除不良影响。
4、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项目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5、项目部要与其他公司处理好关系,在道路通行、使用水电气等方面互相配合。项目部使用的水电费由项目部承担。
6、项目部必须确保在 完成该项目工程建设并具备交工条件(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责任造成停工,则该项目期限自行顺延),直至达到交工验收标准。
7、乙方应妥善处理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此对甲方造成影响。
第七条 利益分配
1、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销售资金直接进入指定的本项目专项银行账号,乙方有权独自对房屋销售资金进行核算、支配,甲方对此无任何收取、支配等权力。
2、本项目建筑总面积约45000平方米,拟估销售金额约合1.5亿人民币,其中甲方享有按每平方800元计算(其中包含各项税费及项目配套费)取得利润分成,剩余销售资金归乙方独自享有支配。
第八条 项目建设工期
1、合作施工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暂定20个月,时间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办理全部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时间为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前的许可审批手续延后的,建设周期相应顺延)。
2、乙方不得因为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拖延合作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进度,特殊情况下,因与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延期竣工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竣工时间。
3、按照房地产行政管路部门要求进行小区综合验收时,双方配合进行小区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项目在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后,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建设,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投入的资金外,还应向按乙方支付投入资金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若乙方逾期完成该项目,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支付给甲方总工程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逾期的,免除乙方的本项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宜
1、相关销售部门应当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单独对本项目所涉房屋进行销售。
2、双方要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周边关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遇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尽快用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因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在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出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的争议及合作期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将有关本协议书的全部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之后若有诉讼,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具体指17#、18#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无权进行占有、处置、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乙方要求对该项事宜另进行特别约定的,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和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书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文本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品】房地产合同锦集10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