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1-04-29 12:49:25 房地产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房地产合同范文集合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实用的房地产合同范文集合7篇

房地产合同 篇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__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年月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基本信息及交易价格

  1、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路街巷(里、坊)_______号_______房,《_______证》_______证号_______号,测量:_______图_______幅_______地号。

  2、该房地产结构_______层,使用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出售部位为该屋_______楼(栋)_______单元(详见房地产证确权面积),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连同室内附着设施。

  3、买卖双方议定交易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签定本合同时,买方已按房地产交易价____%元,(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余额____元,(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应在_____房地产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给卖方。

  二、交付事项

  1、本合同所购房地产交付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LC;()T/T。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100%)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

  三、违约事项

  卖方或买方不按规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

  四、免责条款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3、签订合同后,买方中途不买,合同即告解除,买方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卖方中途不卖,合同即告解除,卖方须双倍退还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缴纳解除合同登记费给交易所;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记费即定金中的20%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七、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后,凡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简称:《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交易所将不予以办理,卖方应将定金退回买方。交易所将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房地产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出卖人):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委托人)(买受人):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丙方(居间人):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_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丙方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_________;共有人_________;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位);

  项目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

  甲方欲卖出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甲方。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乙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

  乙方欲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段购买_________房屋_________套,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未开发土地(已挂牌成交),亩,委托丙方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乙方,以便促成乙方购买房屋的目的。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第三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买卖价格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房产买卖价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转让价为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土地转让价(人民币)大写:元整。(¥_________)]、

  第四条丙方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丙方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双方自愿按合同标的_________%的比例由甲方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向丙方支付报酬:支付时间为乙方向甲方付款同台交割。

  第五条丙方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丙方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

  第六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未开发地,人民币(大写)(¥)。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全部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如需要公证,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将购房定金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5、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将房屋过户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方将贷款所需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开据的票据为准,(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款扣除已交定金后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2)现金分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将首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将扣除已交定金及首付款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7、如乙方拟定上述某项贷款遇到困难,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变更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

  (2)现金分期付款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

  (1)该房屋权属清楚,不存在查封、抵押、出租、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转让的因素;

  (2)向丙方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及办理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甲方于房屋交付之前将房屋的水、电、煤气、采暖费、物业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关费用全部结清(不包括安装费,仅指使用费)。如果不能及时缴清有关欠费,甲方愿意在取得全额房款时,将与欠费相等的保证金存放于丙方处,待甲方将欠费缴清后凭缴费发票取回保证金,若无法缴清欠费,甲方将以保证金冲抵欠费并授权丙方将保证金转付乙方(保证金不足冲抵欠费的,由甲方按实补足金额)。

  2、在签订本合同________日内将办理该房屋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

  3、甲方取得全部房款当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

  4、甲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

  5、甲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丙方出具的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于签订本合同_________日内将所需文件资料送交丙方。

  2、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付款。

  3、乙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如果甲方满足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要求,乙方可接受其房屋并按_________及时支付购房款。

  (1)交纳完过户税费后

  (2)产权证办理完毕后

  4、乙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十条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提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2、甲方委托丙方收取乙方缴付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丙方在收款收据中应载明系代理甲方收取。

  3、丙方对甲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出具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4、丙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部分房款或首付房款(含资金托管)及甲、乙双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及丙方的通知,由_________方陪同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房。

  5、妥善安排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提醒甲乙双方结清约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丙方违约责任

  1、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_________。

  2、丙方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丙方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____%。丙方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丙方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丙方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丙方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

  (4)_________。

  2、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丙方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丙方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赔偿于丙方。

  (4)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丙方:

  1、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保密

  甲乙丙三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三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三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三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三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

  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三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三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三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三方或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4

  一、合约方

  甲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二、本合同相关说明

  1.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合同的所有条文及附件达至共识及理解,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或内容需要做变动或修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协商结果将作为补充条款,经签字盖章后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有关物业及合作事宜

  1. ×××××××××××(以下简称“甲方”)兹委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担任甲方位于×××××××××××(暂名,以下简称“项目”)的全程独家企划销售总代理服务事宜。该物业为中低密度住宅区,项目住宅部分总销售面积约为 97144.5 平方米(暂定),约 796 户(暂定),项目毛坯房的总销售金额约为_RMB 亿元(暂定)。

  2.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该项目服务的内容包括

  (1) 广告企划及设计服务。

  (2) 销售代理服务。

  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

  四、服务期限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对本案的销售独家代理期限从甲方取得第一批预(销)售许可证开盘之日起计 18个月。

  3.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价格条件

  1. 甲方授权乙方本项目之平均销售单价(销售底价),分不同类别产品制订相应的产品销售底价,双方同意平均销售单价(销售底价)于开盘前壹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订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2. 乙方需于开盘前壹个月依上述每种产品的平均销售底价定出该类产品的各户销售底价表(即一户一底价表),经甲方书面签字确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 甲方同意乙方可就销售底价表(一户一底价表)上每平方米加价若干元,作为对外公开销售价目表,但必须经过甲方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

  4. 乙方有权就上述之加价款部分作为客户议价、折让之用。若经客户议价折让后,仍有超出底价表之溢价款(一户一溢价)时,该溢价款按甲方 70 %,乙方 30 %进行分配。 5. 乙方所应分配之溢价款,请款时间及付款方式之约定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第4款、第5款处理之。

  6. 乙方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以低于底价表的价格进行销售,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获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可作个案处理。

  7. 甲方若因整体市场因素或其他考量自愿降低底价,此种情况的销售佣金按照实际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比例结算。

房地产合同 篇5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

  委托人(全称):某某宾馆

  代建人(全称):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投资(估算投资):壹亿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20xx。7。1—20xx。1。20,

  三、质量标准: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2%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

  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第三十二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三十三条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四十二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五十六条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

  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

  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万元的2%计算,其中————****万元,———****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万元的)30%计**万元;

  3、——————工程进行一半时,再支付代建费的40%计**万元。

  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95%。

  5、代建费5%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

  6、——工程代建费支付方法按此进行。

  第七条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

  第十条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竣工审计决算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房地产合同 篇6

  委托方:

  地址:

  居间方:

  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与蒙自县文澜镇红寨村委会有关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土地出让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方与土地出让方签订该宗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居间方应当协助委托方与土地出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待到该项目进入预售阶段后委托方再以现金补偿或以房产折价补偿方式兑现土地出让金。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促成合作开发项目成功签约,并顺利办理有关该宗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手续。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土地出让方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委托方根据居间方与土地出让方协商的该宗土地房地产项目合作金额支付服务费。即:每亩土地合作金额为 万元至 万元之间时,委托方支付居间方每亩 万元服务费。每亩土地合作金额为 万元以下时,每减少 万元,委托方增加 仟元的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本合同签订后,委托方预付居间方 万元服务费,其余费用根据居间方的工作进度适时支付。即:委托方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扣除委托方提前预付的 万元);居间方协助项目当事人办理完毕该宗土地合作开发必需的各项手续后,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该项目进入预售阶段后 个月内,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土地出让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土地出让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壹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土地出让方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土地出让方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3、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土地出让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4、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的赔偿。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居间方:(盖章):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 篇7

  委托人:

  居间人:

  见证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双方就融资、贷款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以委托人本单位实业等资产作抵押从银行或社会融资、贷款,贷款人民币金额共计五千万元。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居间报酬与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融资、贷款成立的,居间报酬为促成融资、贷款成立金额的 %,委托人应在每笔融资、贷款成立后的当日支付上述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融资、贷款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融资、贷款成立的,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如融资、贷款成立,委托人不按时支付给居间人上述报酬,按上述应支付报酬金额的双倍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融资、贷款不成立,居间人支出的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居间人、见证人各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见证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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