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1-06-23 19:13:44 房地产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房地产合同模板合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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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 篇1

  委托人甲(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丙(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并完成委托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巷(里)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门洞)_________层_________号_________权房屋,证号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权转让乙方,乙方对上述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房屋面积与地址以产权证为准)。为保障甲乙双方已达成的转让协议正常履行,委托人共同委托丙方提供以下_________居间服务:

  1.协助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履约保证合同(资金托管协议);

  2.代收、代转房款及定金(预付款)等;

  3.代办房屋_________权过户手续;

  4.代办房屋贷款手续;

  5.代收、代缴过户税费及贷款费用;

  6.代取产权证;

  7.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自委托双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款项(含资金托管)齐备并置于丙方处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丙方将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除外)。

  第三条委托报酬

  1.甲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

  2.乙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

  3.甲方委托丙方代办赎产权证及注销抵押手续报酬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

  第四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全部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如需要公证,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将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5.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_________方将房屋过户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方将贷款所需费用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开据的票据为准,(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款扣除已交定金后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2)现金分期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将首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将扣除已交定金及首付款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3)商业贷款乙方申请商业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4)公积金贷款乙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_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需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5)组合贷款乙方申请组合贷款,其中商业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年;公积金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贷款年限为______年。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口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口存入履约保证银行(具体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如乙方拟定上述某项贷款遇到困难,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变更以下第_________项付款方式:

  (1)现金一次性付款

  (2)现金分期付款

  (3)公积金贷款

  (4)组合贷款

  第五条赎产权证

  1.口甲方以贷款方式购买其委托出售的房屋,现甲方尚欠银行购房贷款,甲方自愿出资赎产权证。口甲方以贷款方式购买其委托出售的房屋,现甲方尚欠银行购房贷款,经协商由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为甲方赎产权证还清贷款(赎产权证金额以甲方贷款银行结算为准),赎产权证款冲抵房款。赎产权证后甲方需保证其房屋可以办理过户,否则由甲方退还乙方已付银行贷款,甲方按合同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2.待甲方还清贷款、房屋抵押注销后,甲乙双方办理过户(贷款)事宜。

  3.甲方委托丙方办理还贷款、撤抵押、房屋过户手续,并与丙方办理上述事项的委托公证,公证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

  (1)该房屋权属清楚,不存在查封、抵押、出租、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转让的因素;

  (2)向丙方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及办理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配偶、家庭成员和共居人同意出售该房屋,且不得隐瞒婚姻状况;

  (4)如该房屋正在出租,甲方必须出具承租人放弃购买该房屋的声明书和同意搬迁保证书;

  (5)甲方于房屋交付之前将房屋的水、电、煤气、采暖费、物业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关费用全部结清(不包括安装费,仅指使用费)。如果不能及时缴清有关欠费,甲方愿意在取得全额房款时,将与欠费相等的保证金存放于丙方处,待甲方将欠费缴清后凭缴费发票取回保证金,若无法缴清欠费,甲方将以保证金冲抵欠费并授权丙方将保证金转付乙方(保证金不足冲抵欠费的,由甲方按实补足金额)。

  (6)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乙方前将户口迁出。若有困难,乙方同意甲方自即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并且在甲方领取房款时,将户口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待户口迁出后,由甲方到丙方处领取押金,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甲方已缴纳的煤气气源费、维修基金在该房屋出售后不再退给甲方,并将票据交付乙方,若甲方票据丢失需调档提供相关证明,因调档产生的费用由______方承担。经甲乙双方协商,未曾缴纳的煤气气源费由______方承担,未曾缴纳的维修基金由______方承担

  3.在签订本合同_________日内将办理该房屋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

  4.甲方取得全部房款当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

  5.甲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

  6.甲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丙方出具的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及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于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将所需文件资料送交丙方。

  2.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付款。

  3.乙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如果甲方满足第六条第一款第(5)项要求,乙方可接受其房屋并按_________及时支付购房款。

  (1)交纳完过户税费后

  (2)产权证办理完毕后

  (3)银行放款后

  (4)甲方倒房后

  4.乙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八条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

  提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2.甲方委托丙方收取乙方缴付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丙方在收款收据中应载明系代理甲方收龋

  3.丙方对甲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出具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4.丙方收到乙方全部房款、部分房款或首付房款(含资金托管)及甲、乙双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及丙方的通知,由_________方陪同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房。

  5.妥善安排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提醒甲乙双方结清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的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三方商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方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的证件的;

  (2)委托方未按照丙方通知的时间到现场核验身份的;

  (3)委托方拒绝支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费用的;

  (4)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某方利益的;

  (5)其他过失影响某方交易的。

  2.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定金退还乙方,另支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的,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款______‰的滞纳金,并支付丙方委托报酬。

  3.丙方履行合同第二条时,每逾期一日,丙方支付委托报酬的______%作为滞纳金,赔偿委托方。若因委托方不配合而导致手续延误,丙方不承担责任。

  4.委托方因(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丙方应无息代保存房款及有关文件资料,直至委托方达成有关处理意见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做出生效判决、裁定,丙方将根据委托方的一致意见或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处理房款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对方,由三方协商变更协议。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须继续履行本合同;若无法继续履行则合同终止,由违约方按合同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项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代理人(签章):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甲方决定将下列物品_________偿转让给乙方(乙方对_________偿转让物品的外观、品牌、质量、使用年限等自然状况不作要求),物品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受托人丙出售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萎托人乙是指委托受托人丙买入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受托人丙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受托人丙)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时,委托人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委托事项,详细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与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受托人丙提供的咨询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其它约定事项”予以补充约定。

  五、本合同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监制。

房地产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 篇3

  第一节概述

  一、“按揭”的渊源

  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为香港使用,后传入大陆。“按”字既反映广州话的发音的特点,在南方又有“押”的含义,“揭”字则来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词的音译和意译的结合体。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种以不动产为主要标的的权证转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权证回赎(redeption)相结合的担保制度。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之履行,将不动产权证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务人有将不动产权证赎回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该不动产权利则完全归债权人拥有。已经设定mortgage的财产,债务人欲再次设定mortgage时,则需转移其回赎权给新的债权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转移动产占有进行担保为特征的pledge(质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债务清偿前可以保有特定财产作担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质类似罗马法的信托质和让与担保,据说日本学者就将mortgage翻译成让与担保〖注:参见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页〗,可见mortgage与让与担保在通过让与财产所有权证或相关权益以担保债务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国颁布物权法,对传统的mortgage制度作了较大调整,除引进大陆法的登记制度,要求设定mortgage必须登记外,还用变价取代债权人对财产权利的获得,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而只能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变价以获得受偿,或在不能实现变价时由法院将相关财产判给债权人。英国物权法的规定使mortgage与大陆法中的“抵押”更为接近,但权证的转移仍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颁布的《转让和物权条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则更进一步,不仅不允许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债务人无须转移权证而继续保有按揭财产的所有权,但该财产所有权应从属于对债权人的财产负担〖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权证的转移已演变为按揭登记和权证保留,权证的回赎权已演变为清偿债务后撤销抵押的请求权。

  按揭在香港的广泛适用与香港房地产业的特点有密切关系,香港地少人多,地价昂贵,发展商买地的成本占其总开发的成本比例太大,给许多发展商带来资金压力,故有将尚未建成的房屋通过预售以融通资金的必要。同时,香港的商品房屋的购买力主要来自中产阶级,少有购房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遂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以分期供款方式减轻支付压力。加之,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初,香港经济高速发展,房屋价格成倍增长,以按揭的方式买楼还是不错的投资选择。又由于房屋价格飞涨,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既无风险,且有稳定的利息收益,等等因素,均使得按揭成为发展商、购房人和银行等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按揭在大陆地区的发展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南方沿海首先开始土地有偿使用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商品房开发逐渐吸引了香港的购房人,他们带来了购房资金,也带来按揭购房的要求,但当时在大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尚未商业化和企业化,对个人的贷款还没有开放,按揭要求无法满足。至九十年代后期,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初期,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限于一手楼特别是预售楼。由于所购房屋尚未竣工或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地产证,购房人用于按揭的财产不是严格意义的不动产,而是依预售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权益,预售合同经过预售登记而得以保全其请求权,该请求权即是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登记后的预售合同交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保存,购房人付清贷款后取回,此举颇似英美法中为设定mortgage而进行的权证转移,但因不动产物权尚未形成,用于按揭的是对未来物权的期待权,其又与mortgage作为现存财产上的负担这一特点不甚相符。

  之后,按揭房屋的范围扩大到二手楼和现楼,按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二手楼或现楼多数已有房屋产权,买卖交易直接在产权人和购房人之间进行,发展商不参与;又由于房屋已有产权,用于按揭以保证清偿贷款的财产不再是期待权,而是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物权,再加上按揭登记,此时的按揭已完全具有大陆法中的“抵押”的基本特征。只是在按揭款未偿还以前,产权证在办理过户后并不直接发还购房人,而是由贷款银行留存,购房人清偿按揭款以后方可到银行领取产权证,此点仍保留了英美法中mortgage的权证转移的特征。

  至今,按揭的房屋已不再限于住房,商铺、厂房、写字楼甚至土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按揭。其主要特征,除贷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保留产权证以外,其它与抵押无大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法律并未对按揭作出专门规定,有关争议参照抵押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规定明确支持了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该规定解决了法律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由于该规定承认了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的抵押,对于抵押标的物的扩充有特别的意义。

  三、按揭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

  尽管我国法律将按揭视同抵押处理,但按揭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相比,仍有其特殊性。它表现在:

  1、主体不同。由于按揭主要适用于房地产的买卖,其主体为卖房人、购房人和获准开展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而房地产抵押适用所有形式的债务担保,其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按揭的债权人(或按揭权人)只能是进行按揭业务的商业银行。抵押中的债权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享有债权的人。按揭的按揭人一定是购房人,但抵押中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它享有房地产权的人。

  2、主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尽管按揭和抵押的主合同均属债务合同,且按揭和抵押均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按揭的主合同是贷款合同,而抵押的主合同可以是贷款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等其它一切形式的债务合同。

  3、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按揭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或其他卖房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商业银行

  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有的按揭还会存在开发商与商业银行的保证担保关系,从而使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达到四种。而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4、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是抵押人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揭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是与预售楼有关的权益,即是正在形成的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

  5、登记和设定的方式不同。房地产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房地产证上载明抵押设定的日期、债权金额、抵押范围等,抵押权人取得他项权证书。按揭登记时,标的物已取得产权的,产权过户后进行类似于抵押登记的按揭登记,产权证交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给按揭人(购房人);标的物未取得产权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的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按揭期间取得产权证的,产权证由银行保存,在按揭款付清后发还按揭人。

  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备案登记也叫预售登记,是对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请求权的一种保全措施,实践中的预售登记已经赋予这些请求权以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对预售合同进行预售登记,购房人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虽然尚未取得物权,却能将对正在形成中的不动产的请求权的内容和顺位予以记载,以排斥顺位在后的对同一标的物转让、抵押、查封等,切实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对按

  揭贷款合同进行预售登记,可以保全商业银行对购房人请求权的请求权,以防止购房人的请求权未经按揭权人的同意而另行处分,并排斥他人侵害该请求权。

  6、实现的方式不同。在按揭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按揭的标的不是所购房屋,而是对所购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在发生按揭合同纠纷时,按揭权人不是通过处分房屋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而是通过处分按揭人的请求权来实现自己的按揭权。对发展商来说,按揭权人有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有关权利的权利。比如,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或失去供款能力时,按揭权人则可依按揭合同取得相关代位权,代位行使按揭人依购房合同产生的对发展商的请求权,或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以取得房屋产权,最终将房屋产权变现以抵押按揭人余下债务,或直接处分该请求权,以处分该请求权之所得抵偿按揭人余下债务。

  所以,发展商参加按揭关系的意义不仅在于向按揭银行提供按揭人归还按揭款的保证担保,还在于为按揭银行将来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的请求权给予承诺和确认。

  7、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一般房地产抵押中,抵押人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丧失的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在按揭的法律关系中,按揭人通常不是以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而是以自己拥有请求权的、实际为发展商拥有的房地产承担按揭责任,按揭人在承担按揭责任后丧失的不是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对相应的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第二节房地产按揭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地产按揭合同,有时也叫购房抵押合同,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文本,作为从属于购房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也可以是一些相对独立的合同条款,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当与按揭有关的规定和与借款有关的规定出现在同一合同文本时,该合同文本被称为按揭借款合同,或叫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后一种叫法在“抵押”之前加上“购房”二字,以示其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的区别。独立的按揭合同与相对独立的按揭条款之间只要其内容完整,在法律效力上并无分别。

  一、按揭合同当事人:按揭人、按揭权人和发展商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人必须是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揭人、购房人和借款人三位一体,是按揭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购房按揭借款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互相交织,三种法律关系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按揭人是唯一同时参加三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反映出三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均以按揭人之利益为核心,并以按揭人完成购房行为为目的。

  按揭合同中的按揭权人是能够经营公民个人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合法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成为按揭合同的按揭权人。

  发展商参加按揭合同并作为当事方是按揭合同异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又一特征,其帮助按揭合同履行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在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并不多见。

  如果合同文本不叫按揭合同,而叫购房抵押合同或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按揭人和按揭权人则相应称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名称虽然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差异。

  二、按揭之标的

  按揭之标的必须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购之房屋,合同应载明该房屋所处之具体位置、楼层、房号、面积等。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写明房屋预售契约之编号。

  按揭标的之性质,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之前,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在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后,是按揭人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共用土地的使用权。按揭合同签定后,房屋产权证可能随时取得,因而按揭之标的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即在按揭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按揭标的的合同权益或请求权可能随时会转变成不动产物权。

  三、按揭担保的范围

  按揭合同应写明按揭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按揭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按揭的期限

  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本不受约定期限之限制,但实践中的按揭合同多设期限条款,即将期限设定自按揭合同登记之日起,到主债务受清偿之日止。

  五、按揭权人之权利

  1、优先受偿权。无论按揭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不动产物权,在实现按揭权时,按揭权人均有优先受偿权。在因房屋发生毁损而获得赔偿时,所获赔偿是按揭标的的代位物,按揭权人对代位物同样有优先受偿权。

  在按揭标的是按揭人依购房合同所产生的权益时,为实现按揭权,按揭权人有权代位行使按揭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即要求发展商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按购房合同规定的质量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按揭权人也可以代位将该请求权或房屋产权予以拍卖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偿还按揭人所欠债务。所得价款多出所欠债务部分,交还按揭人。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按揭同样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在房屋预售时,因房屋产权尚未取得,房屋上设置物上负担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预售房屋按揭,较少有其它抵押权与按揭权同时存在于预售房屋之上的可能性。但如果购房合同的标的是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则在设置按揭时该房屋上可能已经有抵押权存在。同时,在设置按揭以后,随着按揭款的逐步清偿,经按揭权人同意,按揭人也可以将有产权的按揭房屋另设抵押。在此情况下,按揭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其他抵押权而存在,按揭权人以其按揭在各抵押权中的位置和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2、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为保护按揭权人之权益,合同应订明按揭权人对按揭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权。如果按揭人欲转让其在购房合同的权益,应先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按揭所购房屋一般以自用为目的,如确需出租他人使用,按揭人不仅应征得按揭权人的书面同意,还应告知承租人有关按揭的事实,以便按揭权人在处分按揭房屋时,有关租赁合同能及时解除,出租人也能及时迁出该按揭房屋。

  3、物上请求权。当按揭房屋受到来自按揭人或第三人的妨碍,或其行为足以减损按揭房屋的价值时,按揭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按揭合同应对按揭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明确确认。

  4、检查权。按揭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检查按揭房屋的物理状况。

  5、其他知情权。如果有重要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如发生对按揭人不利的诉讼或仲裁,或有重大事件影响发展商的施工进度,如发展商的银行帐户被法院查封,工程建设出现技术难题等,按揭权人均有权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通知,以便了解事件真相及其相关后果。

  六、按揭人之义务

  1、接受按揭之义务。按揭人得同意将其房屋或有关合同权益用于按揭,在其不能偿还按揭款时,接受按揭权人行使按揭权。

  2、保管义务。按揭人应妥善保管按揭房屋,不得为并不得允许他人为有可能减损按揭房屋之价值、并最终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按揭人一般还须为所购房屋购买财产保险。

  3、接受处分权限制之义务。按揭人在将按揭房屋转让或出租或另设抵押时,应事先征得按揭权人书面同意。

  4、告知义务。在有重大事件影响按揭人的支付能力时,按揭人应及时将事件告知按揭权人。

  5、承认发展商的回购权。若按揭人不能按时支付按揭款,除按揭权人可行使有关按揭权外,发展商也可以选择代按揭人支付余下按揭款,从而代替按揭人取得其对按揭房屋的有关权益。此时,发展商应对按揭人已经支付的按揭款予以适当补偿。该补偿行为在实践中被称作“回购”行为。

  七、担保人之权利与义务

  在按揭合同中,发展商既不是按揭人,也不是按揭权人,却又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责任,突显出按揭合同不同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的鲜明特征。

  1、担保按揭人还款的责任。按揭合同中一般要求发展商作出书面承诺,在按揭人不能按期偿还按揭款时,发展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承诺之性质为一般保证,责任的性质为补充责任,即在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以后,其债权仍不足以清偿的,发展商有责任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予以清偿。

  发展商的保证担保,连同按揭人的按揭担保,使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得到双重还款保证。

  2、确认和保护按揭权人利益的责任。由于发展商是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且按揭房屋在办理产权之前实际上为发展商所拥有,故无论按揭的标的是合同权益,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按揭权人欲实现其按揭权必有赖于发展商的配合。发展商的有效配合既利于按揭权的顺利实现,也利于保护按揭权人的权益在按揭期内不受侵犯。

  3、专款专用的责任。依按揭之惯例,按揭权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并不直接付给借款人(按揭人),而是直接付给发展商,以便发展商用于按揭房屋的建设。由于贷款的使用直接

  影响按揭房屋的建设和按揭权的实现,故按揭合同应要求发展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4、按时和按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条件建造房屋和交付使用的责任。此责任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按揭合同中作出规定仍有重要意义。这样,在发展商不按时、不按质交付房屋时,既违反了对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合同义务,也违反了对贷款人(按揭权人)的合同义务。

  5、回购责任。有时按揭合同还规定在按揭人失去还款能力时,发展商有责任将已售出的房屋回购,然后由发展商继续履行对按揭权人的还款义务。

  实际上,即使按揭合同没有回购条款,如果购房人失去还款能力,发展商在向按揭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反过来可向购房人主张债权,在收回房屋和向购房人作出适当补偿后,其结果与依回购条款履行回购责任的结果往往相差无几。

  6、办理登记和向按揭权人交付权证的责任。由于按揭保留了普通法中mortgage的向权利人交付权证的做法,发展商必须向按揭人承诺办理或协助办理按揭登记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申领手续,并保障将权证交按揭权人保管,直到按揭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止,方可交还按揭人。

  八、违约责任

  1、违约事由当事人须在按揭合同中约定特定条件,在该特定条件发生时,按揭权人有权处分按揭房屋和要求发展商承担责任。

  (1)按揭人未按期供款。合同一般约定按揭款系逐月支付,如果按揭人累计数月未按期供款,或拖欠之供款达到特定数目,即构成按揭人违约。

  (2)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如按揭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人代其供款,按揭人因失业而无支付能力等。

  (3)按揭人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和损害按揭权人利益之行为。如按揭人未尽保管义务,从事损害房屋价值之行为,或未服从按揭权人对其处分权之限制,擅自将按揭房屋另设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从而损害按揭权人之利益者。

  (4)发展商未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此事由在现存多种合同范本中较少规定。但如果按时、按质建造和交付房屋是发展商对按揭权人的担保义务之一部分,则在发展商不按时和不按质建筑和交付房屋时,按揭权人当然有权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由于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是购房合同中最主要的两种违约形式,且该违约形式不仅危害购房人的利益,也严重不利于按揭权人的利益,因此,将延期交楼和货不对板作为按揭权人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事由有利于强化对发展商的开发行为的约束。

  2、按揭房屋之处分按揭合同中对按揭房屋的处分的规定主要是处分方式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的约定。在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处分方式中,协议折价一般不适用于按揭房屋的处分,因为按揭权人作为商业银行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在按揭房屋设办事机构)才会接受以协议折价方式取得该按揭房屋。按揭房屋的处分以变卖和拍卖方式为主。

  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与处分抵押物后的分配顺序相似,在支付处分费用、代扣应缴税费后,处分所得主要用于偿还按揭人对按揭权人的债务。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应由发展商承担补充责任,处分所得偿还债务后尚有余额的,余额交还按揭人。

  3、担保人的补充责任有的按揭合同规定发展商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既是按揭合同,就应以按揭担保和按揭房屋的处分为主导,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为补充。若让发展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按揭合同成可有可无之物,既无特色,也无意义。而且,设立按揭制度和签定按揭合同,旨在改善购房人之个人融资能力、以未来之物尽其所用,提高其生活质素,其前提是对其未来生活添加一定负担,以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均衡。如果发展商须对按揭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发生违约事由时,按揭权人必置

  按揭权于不顾为自己实现债权的便利而向发展商主张债权,此结果不仅有舍本求末之虞,也不符合按揭制度之目的。故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是补充责任,只有在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发展商才就其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九、其他条款

  1、按揭人的主体变更在按揭合同的履行期内,因按揭人死亡而发生继承或遗赠行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按揭人变更登记手续。因公民死亡之发生的继承和遗赠行为,虽涉及按揭人的变更,但不视为按揭房屋的转让,无须交纳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在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相关权利,但须偿还尚未偿还之欠款。

  2、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债权进行确认,并赋予该债权强制执行效力,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只须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即可。此举有利于债权之实现并免却当事人之讼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签订后将其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考虑到合同所涉债权会因合同的部分履行而发生变化,故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债务人在债权的催款通知上签字以确认债务余额,然后据此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债权人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是,在发生违约事由时,债务人(按揭人)愿意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谁会轻易地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上签字呢?由于没有债务人(按揭人)的配合,债权人(按揭权人)虽有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却往往因程序上的障碍无法取得强制执行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为实现债权,当事人不得不转而向法院起诉,不仅时间延长,费用也增加,最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

  所以,实践中应考虑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确认债权的可能性,并省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这一环节,以方便公证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债权的确认不光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在执行程序中也广泛存在。即使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其所确认的债权也可能需要重新确认,如判决送达后债务部分履行的,因执行程序的延长使主债务的利息增加的,等等情况,都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数额作相应的加减。既然如此,为什么公证文书的履行情况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呢?公证部门何以要用债务人的配合作为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条件呢?

  3、费用分担各方当事人还应依当地的规定约定公证费、按揭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分担方式。

  4、按揭之涂销按揭合同应约定在按揭人支付完毕按揭款本息时,有关按揭登记应依法涂销。

  5、按揭合同生效和按揭成立的条件按揭合同一般约定在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按揭合同登记后,按揭即设定,按揭关系因此成立。

  第三节房地产按揭合同履行中若干法律问题

  一、按揭中的转按揭

  所谓转按揭,是指在按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按揭人(一手购房人)转让所购房屋给转按揭人(二手购房人)而发生的按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以所购房屋是否取得房产证为标准,转按揭可分为以转让按揭合同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和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以是否变更按揭银行为标准,转按揭也可分为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和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

  按揭人在履行按揭合同的过程中,因生活或投资原因需要将所购房屋转让,而此时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可能均未履行完毕,因此,所购房屋的转让会引起涉及多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此问题是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法学理论尚未见系统论及。

  1、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在所购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前,预售合同虽经登记,房款亦通过按揭足额支付,但购房人(按揭人)对所购房屋并无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只有要求发展商履行预售合同的请求权。虽然在实践中法院对待经预告登记的合同权利已视为一种准物权的性质,承认其效力超越合同相对方,并且经登记的合同权利享有一定程度的对世权,但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取得,购房人仍不能享有完整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对所购房屋的转让并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而是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引起的转按揭的具体特点是:

  (1)构成转按揭的基础的房屋转让合同,其标的表面上是一手购房人(按揭人、转让人)所购房屋,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于一手购房人已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发展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预售合同中的一手购房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因房屋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对发展商享有请求权,因此,所谓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实际上是请求权的转让,其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是一手购房人将其对发展商的请求权转让给二手购房人的约定。

  (2)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由于按揭银行已经向一手购房人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在房屋转让时,二手购房人可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或分多次归还贷款,

  也可以直接承继一手购房人在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另与其他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以借款支付一手购房人转让款,使一手购房人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后两种情形,均可能以转按揭形式处理。

  (3)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动。如果房屋转让后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须继续提供按揭担保的话,一手购房人(按揭人)将其在按揭合同中的责任转让给二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以转按揭人的身份,用其所购房屋对其在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承担按揭担保责任。

  (4)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否应经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权利义务的性质而定。如果房款已经支付完毕,一手购房人仅仅转让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给二手购房人的,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须通知发展商,不通知的,合同对发展商无约束力,但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因所购房屋已设定按揭,故转让合同应经按揭权人同意。房屋转让后,二手购房人需要发展商继续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则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除当然需要征得按揭银行同意外,还须征得发展商的同意。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按揭权人)的同意,转按揭后,按揭银行也可称为转按揭权人,它可以是原按揭银行,也可以是新按揭银行。

  (5)因转让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发生转按揭,应办理相应的预售变更登记和按揭变更登记。

  2、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如果一手购房人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只因房屋处于按揭状态,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此时因转让房屋所发生的转按揭,属于以转让不动产物权为表现形式的转按揭,其特点是:

  (1)作为转按揭的基础合同的转让合同,其标的是特定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一手购房人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一手购房人和发展商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基本履行完毕,一手购房人通过按揭方式已经足额支付购房款,发展商亦完成建设和交付特定房屋并办理产权的义务,因此,一手购房人依预售合同而拥有的对发展商的请求已经转化为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其向二手购房人转让的正是这种对特定房屋的不动产物权。

  (2)如果二手购房人需要以按揭方式融资,他可以与新的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一手购房人在原借款合同和原按揭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方面通过取代一手购房人的地位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按揭银行支付供楼款,另一方面按揭合同将所购房屋用于按揭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在形式上,二手购房人需要与按揭银行签定新的贷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但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即使是新签贷款合同,按揭银行也无需向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购房贷款,因购房贷款已经发放给一手购房人并直接支付给了发展商,二手购房人只需代一手购房人履行还款义务和按揭义务即可。

  (3)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无须征得发展商同意,但发展商对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或有回购承担的除外。因房屋已经设定按揭,其转让应征得按揭银行的同意,但未经按揭银行同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按揭银行对该房屋的按揭权有追及效力,无论该房屋转让给谁,只要按揭权未消灭,按揭银行都对该房屋的处分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不过,由于房屋产权证由按揭银行保存,没有按揭银行的配合,转让合同实际上难以履行。

  (4)因转让而发生的房屋产权变更和按揭人的变更,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3、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不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而是通过与新的银行建立按揭贷款关系而取得,其特点是:

  (1)按揭权人的变更。转按揭意味着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并不一定意味着按揭权人的变更。但如果在同一房屋上建立新的按揭关系,就必需解除旧的按揭关系,而解除旧的按揭关系的前提就是对一手购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使原按揭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使原按揭权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新的按揭权人进入。

  (2)新旧按揭权人之间的合作的必要性。要设定新按揭,必须解除旧按揭;要解除旧按揭,就必须先还款;要还款,必须先取得新的借款;要取得新的借款,必须设定新的按揭;要设定新的按揭,又必须解除旧的按揭,这是一个怪圈,必须通过按揭银行之间的合作来打破。不同的按揭银行可以有固定的合同关系,也可以是新的按揭银行的单方承诺。在请求原按揭银行解除原按揭关系的同时,新的按揭银行承诺新的按揭关系建立后,所发放的贷款将在新的按揭银行的监督下直接作为购房款用于偿还一方购房人所欠按揭债务,以此承诺来换取原按揭银行的配合。或相反,由原按揭银行给予书面承诺,在请求新按揭银行先发放贷款以实现其债权的同时,保证协助新按揭银行设定新的按揭,以免使担保落空。

  (3)原按揭登记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建立了新的按揭关系、归还了一手购房人的按揭款和解除原按揭以后,应当办理原按揭的注销和进行新的按揭登记。

  4、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不变更按揭银行的转按揭是指二手购房人的融资是通过承继一手购房人的还款义务而取得,并以其所购房屋继续按揭,以担保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的行为,其特点是:

  (1)只变更按揭人,不变更按揭权人。由于二手购房人直接取得一手购房人在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中的地位,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义务,故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只是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贷款人和按揭权人不变。

  (2)按揭银行无须发放新的贷款。鉴于贷款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变更,其他主要条款没有变化,按揭银行已经依该贷款合同发放按揭款,无须再对二手购房人发放新的按揭款,二手购房人只须履行一手购房人尚未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可。

  (3)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按揭款与购房款的关系取决于一手购房人和二手购房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是商定购房价后,二手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减去一手购房人尚未支付的按揭款,余下部分作为房款支付给一手购房人。二手购房人在支付该部分房款后,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按揭款及其利息。

  (4)变更登记,按揭人从一手购房人变更为二手购房人,应依法办理按揭的变更登记。

  二、因发展商违约导致的购房人违约和对按揭房屋的处分

  1、问题的由来依按揭供楼的通常做法,购房人在与发展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按揭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按揭合同,然后由银行直接将购房人所借之款以购房人的名义支付给发展商。借款不付给购房人本人,以免款项使用生其他变数,如被购房人挪作他用等。按揭款支付给发展商后,购房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可见,所谓按揭供款并不是向发展商支付购房款,因为购房款已经全部支付,而是向银行支付还款,所以说,通过按揭方式购房的,购房人没有违反购房合同和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按揭关系确立后,银行代购房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发展商,购房人在取得对发展商的请求权的同时,承担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并以所购房屋进行按揭担保。因此,购房人在整个按揭借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有违约行为的话,其违约行为也主要体现还款义务的履行方面,即购房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本息。

  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违反还款义务的原因,可以在于自身的支付能力,也可以在于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因发展商未能按期按质建设所购房屋,必影响购房人继续供款的信心;又由于所购房屋未能如期建设和交付使用,购房人无法实现入住房屋的预期,不能不花钱另寻房屋以供利用,故发展商的违约行为又影响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并进而影响购房人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履行。但是,在此情况下违反借款合同的并不是发展商,而是购房人,除非另有约定,银行并不能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因为发展商所违之约不是借款合同,而是购房合同,银行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故不直接拥有依购房合同产生的任何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一般来说,因发展商违反购房合同导致购房人违反借款合同,按揭银行只能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借款人、按揭人)的违约责任并处分按揭房屋,由此引起如何均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和如何公平保护购房人利益的问题。

  2、混合合同中的发展商的责任这里的混合合同,是指购房、借款和按揭三种法律关系共存于同一法律文本。在该法律文本中,购房人、发展商和银行权利义务关系互相交织,发展商是售房人,也是借款的担保人和按揭的协助人,购房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按揭人,按揭银行既是贷款人,也是按揭权人和接受担保的一方。由于这些法律关系不是分存各自独立的法律文本,而是出现在同一法律文本中,发展商常常对银行有直接的义务承诺,故有助于银行直接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发展商是贷款的直接使用人,故发展商一般会在混合合同中向银行承诺购房款完全用于房屋的建设;又由于发展商是按揭房屋的建设人,故发展商也会在混合合同中承诺按期按质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如果发展商违约,挪用资金往往是主要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按揭房屋的建设是主要表现,因此,发展商的违约往往直接违反其在混合合

  同中对按揭银行的承诺。混合合同为银行直接追究发展

  商的违约责任提供合同依据。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依合同的相对性,因发展商违约导致购房人不能按期供款,银行依借款合同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依发展商的担保承诺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从而使购房人承担的责任最终转由发展商承担。在诉讼程序中,当购房人被银行起诉时,购房人可考虑向法院申请追加发展商为第三人,或另行起诉发展商,并请求将两案合并审理,此举虽然有利于由发展商承担最终违约责任,但仍难免增加讼累。考虑到发展商在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中一般都向银行出具对购房人还款的担保承诺,故以担保责任解决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应更为有利。

  4、按揭银行的代位权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设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规定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在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关系中,发展商未按时按质交楼导致购房人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发展商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发展商主张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承担其对银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未向发展商主张违约责任的,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未能因此承担对银行的违约责任的,属于对银行造成损害,故银行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购房人对发展商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更有利于法律责任的公平承担,不致于购房人代发展商受过,从而免使因发展商违约而导致购房人承担责任和按揭房屋受到处分。

  三、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

  在抵押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仅以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机关核定登记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财产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的,抵押人不对余下债务承担责任。按揭是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按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以其所提供按揭房屋为限,自不待言。按揭银行在处分按揭房屋后仍余有债权无法实现的,能否处分按揭人的其他财产,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无定论。因为按揭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购房人,按一般法理,其依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而个人财产当然包括按揭人(借款人)拥有的、按揭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按揭银行在处分完按揭房屋以后,不足清偿部分仍然向借款人追讨并无不妥。故将按揭人(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范围限于按揭房屋表面上与一般法理相悖。但考虑到按揭借款购房的特殊性及各当事方的利益均衡,本文仍坚持主张将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严格限定在按揭房屋的价值内,按揭房屋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不得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债权。具体理由如下:

  1、按揭贷款风险的确定性。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时,已有机会对项目风险作出准确评估,并通过确立按揭比例的方式,将其风险降到最低。比如银行确立提供七成按揭的房屋,购房人需向发展商先交付30%的首期款,余下的70%才能以按揭方式从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即使市场波动导致房价缩水30%,银行的债权仍有100%的保障。由于银行有机会控制风险,如果发生按揭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应属于银行本身控制风险有失误,若将其失误转嫁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余下债务,势必对借款人不公平。

  2、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已承担足够多的风险。按揭人在支付首期款的同时,就已经承担了其选择购房所应承担的风险,也承担了按揭银行不愿承担的风险部分,按揭房屋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身就意味着按揭人在该房屋的投入已经损失殆尽。按揭人不宜再承担更多的风险。

  3、发展商的担保责任可作补充。房屋的品质和市场价值与发展商的开发行为有极大关系,由于银行的风险已预先控制,如果房价跌到银行蒙受损失的水平,发展商往往有不可推御的责任,以发展商的担保责任来解决按揭人处分按揭房屋后的债务余额更为合理,且发展商在对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宜再向按揭人(购房人、借款人)主张权利,因为此时发展商表面上是为按揭人的余下债务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为自己的开发失误承担责任。

  4、按揭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应提供格外救济。在发展商、按揭人和银行三者之间,按揭人处于相对弱势。发展商未完成建设工程即已收到全部购房款,银行以其资金优势,既取得按揭人的按揭担保,又取得发展商的担保承诺,并且通过控制按揭贷款的比例预先获得法律救济,还有购房人的首期款为风险垫底,其经营风险有多重保障。惟按揭购房人既要交付首期款,又要以房屋按揭担保,还须分期还款,又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明显处于无保障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如果还要增加额外负担,势必让人对按揭购房心存恐惧,从而消减人们对房地产消费的信心,并最终为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房地产合同 篇4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房地产合同 篇5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说 明

  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房地产测绘双方当事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供房地产测绘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位置的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房屋面积预测工作委托给乙方,甲方的测绘目的为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第二条 该项目的类别为 。

  第三条 受托方测绘资质证书号码和资质等级 。

  第四条 测绘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 测绘费用

  (一)取费按照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执行。

  (二)取费项目及预算价款:房屋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取,共计 元.

  (三)结算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 %的测绘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在双方约定的提交测绘成果前 日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结算测绘费,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1、该项目全套设计图纸、电子图;

  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共用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

  3、公安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5、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6、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

  (二)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承担由该等文件而引起的全部责任,该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现场升降工具等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甲方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测算要求。

  (二)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三)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房地产测绘规则的测绘成果。

  第八条 测绘工期约定

  1、乙方自收到甲方的预交测绘费时间视为测绘工期开始。甲乙双方约定在测绘工期开始后 日内完成全部测绘工作:

房地产合同 篇6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兹就 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评估目的: 提供依据。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评估需要,保证对上列房地产予以客观、公正地评估,最后出具该委托项目的评估报告书,于甲方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并完成实勘后 日内交付甲方征求意见稿, 无异议后, 日内交付正式报告书。

  三、甲方应于____20xx___年 月 日以前将委托项目的房地产的产权、经营状况、税务或成本费用等评估所必要的资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查阅,抄录委托项目的评估所必要的资料。甲方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2.房地产权利证明资料(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筑规划设计平立面图、施工合同等评估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房地产评估委托承诺函

  四、乙方在评估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须陪同并应提供方便和配合。

  五、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六、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评估服务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文(计价格第971号文)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计算: 元(大写: 整)计费。自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先预付给乙方 %,计费 元(人民币),余款待乙方将评估报告书交付甲方后3日内付清。

  七、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评估报告书,因乙方原因每逾期一日未交付评估报告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评估服务费3%。

  八、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前述有关文件、图纸、凭证和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评估报告书的交付时间。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委托评估请求,乙方工作过半,甲方则应付给乙方全部评估服务费的 %,或已预付的评估服务费不予退还,上述两者之中取其高者。

  九、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书次日起10日内,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经双方协商,可向乙方提出申请重新分析,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申请重新分析书次日起再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项目评估报告书,交付甲方。甲方逾期不提出者,评估报告书生效。

  十、其他: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于_20xx_年 月_ 日正式签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

  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 篇8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利率和利钱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开辟项目扶植;

  2.3 向贷款人供给本项面前目今的赞成其借钱的文件、担保性文件、扶植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技巧咨询合一致;

  4.2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内向借钱人计收利钱。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前提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万元的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第二条 借钱人陈述与包管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2 “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地点地法定工作日。

  1.1.4 “贷款人”指根据本合同发放、治理贷款的银行,包含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施帐户监管的银行。

  2.5 向贷款人供给本项目标其他扶植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本合同项下借钱人的┞樊务与借钱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司法另针砭定的除外)。

  1.1.5 “提款期”指借钱人根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时代,包含推迟提款的时代。

  1.1.7 “宽限日”指许可借钱人迟延实施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时代。

  2.7 在会谈、签订、实施本合同过程中的贷款人供给的有关材料真实、完全、精确;

  1.1.6 “还款期”指借钱人根据本合同第6.7条是还贷款的时代,包含贷款展期的时代。

  1.1.11 “落成”指落成申报经有关部分赞成,项目交付应用。

  1.1.9 “扶植期”指大年夜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落成之日所经历的时光。

  2.1 借钱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罪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实施本合同;

  1.1.3 “借钱人”指根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含其持续敌、受让人。

  1.1.12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包管本合同的实施而签订的保函、包管书、典质合同、质押合一致。

  1.1.10 “经营期”指项目落成交付应用开端至停止的刻日。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申报批复文件、征用地盘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当取得的┞服府赞成文件;

  2.8 今朝无重大年夜经济胶葛产生。

  1.1.8 “衔目”指_______。

  借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 贷款人赞成向借钱人供给总额为人平易近币______万元的贷款;

  借钱人因________开辟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平易近币贷款_____ 万元,刻日为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规定,经两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钱合同。

  第三条 贷款

  3.3 在贷款刻日内,借钱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赞成的借据为准,其他记录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钱,肯定为年利钱百分之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调剂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的规定作响应的调剂,无须经借钱人的赞成。

  5.1 初次提款前,借钱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解决下列事项: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次提取;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给合同;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4 出具按规定用处应用贷款的情况申报及有关的财务报表、材料;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标有关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申报批复文件、征用地盘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以及衔目资金筹划安排等;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标本钱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光足额到位;

  7.1 为包管本合同项下权力、义务的落实,借钱人在此弗成撤销地宛转贷款人根据银行帐户治理规定和本合同的商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钱人按第7.3条开立的┞肥户进行监管。

  5.2.3 未产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宜;

  7.2 帐户监管包含:

  5.2.5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解决提款手续;

  7.2.3 有权以偿债基金帐户直接划拨资金以了债贷教材息及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4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商定的┞肥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撑等办法不承担司法义务。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8.1 为包管项目标按期落成和贷款的按期了债,有关方已向贷款人供给以下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6.3 贷款人应在借钱人解决借钱手续后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4 借钱人在肯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解决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钱人在3天内解决有关手续,过期仍未解决的,贷款人有权撤消未提取的贷款;

  8.1.1 在项目扶植时代内,__________向贷款人供给资金承诺,包管在产生工程成本超支、不克不及按原筹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经由过程各类方法融资、弥补资金,直至工程落成(见附件一)。

  7.2.2 监督借钱人按规定的用款次序付出款项。

  5.2.6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帐户。

  6.6 借钱人用于了债本合同项下贷教材息的资金,包含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8 借钱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钱,与本金并了债。

  7.2.1 监督借钱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标开支有权拒付。

  第八条 担保

  第七条 帐户监管

  6.7 借钱人请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赞成的,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了偿的款工面,借钱人不克不及从新借用。

  5.2 初次和每次提款前,借钱人须知足下列前提:

  6.5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次还款,还款时光与金额如下:______

  7.3 借钱人应鄙人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帐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教材息及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借钱人大年夜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衔目资金必须存入该帐户,帐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告费的金额;大年夜该帐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根本结清算计帐户;

  5.1.3 生效的扶植承包合同;

  5.1.5 项目家当保险单;

  8.1.2 当项目不克不及按期落成时,借钱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扶植承包合同、原材料供给合同以及本项面前目今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补偿金等所有权益让渡给贷款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3 贷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项目工程作为了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钱人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归并、股份制改革、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更改或经营方法调剂而撤销。

  13.4 借钱人违背本合同条目的商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然的,贷款人有权撤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克不及收回的,视为贷款过期,并按规定计收利钱。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商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3.2 借钱人未按合同商定的刻日还本付息的,对过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利钱,对未付出的利钱计光复利;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教材息的了偿,由______向贷款人供给担保,包管在借钱人不克不及按期了债贷教材息时承担连带义务(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钱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包管真实无误;

  10.2 对获悉借钱人项目扶植、财务进出等情况依法保密。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处应用贷款;

  9.5 本项目标汇率风险由借钱人自行承担并采取办法加以防备,不得影响贷教材息的了偿;

  9.6 借钱人应当及时就已经产生或将产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宜向贷款人传递。

  第十二条 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义务

  13.1 借钱人过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付出未提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9.2 承认和遵守贷款人的营业轨制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3.3 借钱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处应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的利钱;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4 包管资金状况没有产生晦气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更;

  第十一条 变革、解除与让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通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钱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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