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1-08-20 19:11:18 房地产合同 我要投稿

房地产合同合集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地产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合同合集15篇

房地产合同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实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 策划(咨询)项目

  二、 委托项目进度

  策划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1. 第一阶段:策划市场调查,包括商圈调查、目标人群调查、目标市场调查、产业链调查和竞争对手调查5个内容,并对整体项目进行初步定位,双方沟通达成共识后进入第二阶段,本阶段完成供双方沟通用的《 》的中期汇报演示文本,限期为自合同书生效之日起 至 个工作日。

  2. 第二阶段:在甲方认可乙方对项目得出的定位主体的前提下,对定位策划有关内容作出进一步完善,完成《 》,限期为 至 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 个工作日。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 策划咨询费用为 元人民币( ¥ 元)。

  1)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的50%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 元)。

  2)乙方完成项目一整体策划方案后,通过正式的演示文稿,向乙方当场做出演示讲解,甲方认可后 日内,甲方足额支付策划费余款人民币 元(¥ 元),乙方方能将《 》的正式文本交付甲方。

  2.乙方去往甲方处进行策划(咨询)工作,往返路费甲方承担,在甲方处调查工作的交通、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指派专人(须书面制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做出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 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专人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与甲方沟通;

  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策划成果;

  4.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六、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在保守甲方项目相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对成果有冠名宣传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仅视为达成策划意向;自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xx万元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省 市 区 街(路) 号 邮编:

  电话: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邮编:

  开户行: 账 号:

  电 话:

  签约地: 年 月

房地产合同2

  职责1

  协助采购价格和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

  职责2

  协助采购合同主管制定公司合同策略、价格分析流程和谈判流程、编制合同范本

  职责3

  协助建立采购价格管理、谈判管理以及合同管理流程起草合同范本

  职责4

  收集采购价格信息、实施采购价格调研活动、编写采购价格调研报告

  职责5

  协助采购合同主管起草合同文本、确定主要合同条款

  职责6

  参与合同谈判工作、执行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职责7

  整理、汇总谈判资料、价格资料和合同文件

  职责8

  完成采购合同主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房地产合同3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两方。但事实上,所谓居间,肯定也就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说委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即将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委托人的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的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无论在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向居间人追诉。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这是一种严重混淆法律关系的做法,但却非常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的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的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价”的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的意义。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的意旨、居间人的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

  3、单边委托关系与双方委托关系的适用

  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委托关系,而单边委托关系的适用与实践中的委托关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的双向选择的委托关系。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

  由于香港的房地产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非常活跃,人们常说:现在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就是明天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的官方的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的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的重要区别,香港的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这三种类型。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报酬;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①。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报酬的形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事实上,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的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委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的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的劳动价值并愿意向经纪人支付报酬。这是双边委托关系的突出体现。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委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种形式赋予买卖双方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的信心。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都很有益处。

  二、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现状

  (一)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发展而发展的,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的摸索阶段。房

  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可以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达成,加快房地产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的纠纷。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故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办法”、“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尚不能满足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和发展市场行为,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无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利于规范市场运作

  上述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各类法规中无一明确提及房地产居间合同形式和向社会提供一些规范的合同格式。这对市场规范操作产生很大弊端。

  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也经常是口头合同。至于口头合同,要想令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毕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讲究信用的,且我国尚未像某些外国一样设立个人信用档案,人们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书面合同而言,现在市场上运行的各种各样文本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买/卖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这些内容各异的合同仅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体现买卖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广州市为例,关于房地产二手买卖的格式合同仅有一个,就是由广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的仅有七、八条内容的合同,其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简单,根本不能适应如今的市场需要。单凭付款方式一栏就可体现出其狭隘性和落后性,现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还可以有银行按揭付款、抵押权终止后一次性付款、转按付款等等。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居间合同规范文本的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上的合同运作显得非常混乱。于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制定格式合同,但这些合同的出发点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实质内容却暗有文章,以达到中介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内房地产居间合同与香港相比较而言,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作为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向地产交易者及地产代理人提供多种格式的文本,并且由相关法例强制规定适用该十二种标准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出租资料表格》等。这种由行政机关对行业进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对国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立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拟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相关的合同文本供房地产市场主体使用,以创造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序良性竞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三、 房地产居间合同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明确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中一种,并要与行纪合同严格区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间合同是个大外延的概念,调整各种形式的居间关系,但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在交易中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其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这是与行纪合同有着重要区别,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义参加合同订立,直接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人,其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

  市场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纪名义赚取合同差价,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业主开始找中介卖房,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没有“买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当中介找到合适的买家,谈妥价钱后,房地产中介即与卖方签订一份行纪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卖方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价的价格卖出房屋,则差价归中介所有。但实际上,中介根本没有支付房款买下房屋。结果,本应由业主获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顺地吃掉了。而买方也相应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就有了“为难之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经纪签订行纪合同。但现实中,吃了这种“哑巴亏”的人实在太多,有关管理部门只能够在态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种中介行为”、“不鼓励签署行纪合同”,却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纠正这种市场行为。

  鉴于中介市场的确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损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考虑从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违法从事中介行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禁止以行纪形式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同时以国家现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照,对超出标准的收费进行处罚。

  (二)居间人与委托人诚信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规定委托人的诚信义务确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对应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居间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的主体则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不符诚信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实践中,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近日接触一个案例,买家在收楼后的第一天晚上就发现,原来每到晚上屋内的下水管就会发出巨响,严重影响生活,但楼款已给付。买方便认定这一切都是经纪的过错造成的,是经纪卖了这样一间房子给他,于是向经纪要求索赔。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其实,经纪也并不知情,纯粹是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但民众意识里,第一时间想到的责任方必定是经纪,皆因多数买方会认为自己已付出一笔不小的中介费用,到头来却换来如此一间房子,便断定经纪肯定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这样的判断对经纪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实真相的。

  笔者认为,如当时制订《合同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居间人与委托人的平等性,同时规定委托人也负有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今天发生的纠纷就不会那么纠缠不清,买方也会清晰地看到这种法律关系的构成,不致于缠讼。从另一角度来说,居间人也应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业主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时,应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一个细节以书面形式写入居间合同。在日后就此发生纠纷时能有足

  够的证据以对照自己是否已极尽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事项的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告知的法律规定,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出现。但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难以确定的问题。时间定得过晚,它会大大影响买方的判断和决策,增加买方放弃的机会,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仅应该规定经纪人、买卖双方的告知义务,还应该规定告知的时间、方式、一些限制条件、免责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3、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信息服务行业,信息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无欺诈意图决定了经纪人的社会信誉度,甚至可以说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在香港,地产代理人在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佣金的相关信息,资讯对称的情况下就减少了代理人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相对而言,买方是弱势群体,对其合法权益应多加以保护。不妨看看美国法律是怎样规定房地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法律规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区3年内有性犯罪的、近期内社区死人的(特别是枪击致死的)、邻里有干扰情况的(如噪音及不良习惯),诸如此类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时业主必须向买方披露,否则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房屋出售者应负责任。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产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托给房地产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②可见,明文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除了应作些明确的规定保护买卖方的合法权益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居间人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第427条规定了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事实上,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在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相识或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就可能会“飞”掉经纪人,即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买卖事宜,并找借口推掉经纪人的代理服务,并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这的确是经纪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对于善意的经纪人来说,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规避中介费用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众多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一条。虽说社会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立法时仍应站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为,保障任何一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是应该的,居间人也不例外。

  建议立法时应加具相关条款,如在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损害居间人的居间利益,否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居间报酬的标准应依照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国家建设部、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的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笔者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居间人得以胜诉。对此类裁决结果,笔者是认同的,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清晰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

  (五)居间报酬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这并不能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已经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今,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不惜代价地取悦业主及买方。针对卖方而言,放盘委托是完全免费的;针对买方而言,按照买方要求尽可能压低价格是重头戏,还有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都是免费提供的。经纪人要做的工作远不止签订合同这么简单,在一系列的后续服务中由于涉及的机构较多,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进度拖慢或有些阻滞,这时买卖双方往往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中介费用。经纪人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用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的风险。

  笔者在未接触房地产中介这一行时,也无法料想到经纪人有这许多的无奈,反而象社会上一部分人一样将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范围。但接触多了以后,不禁深深为他们的辛勤和敬业所打动。他们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东西、日晒雨淋地到处去看房,这种为事业奉献的精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他们应该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们的心中,一样应有着“平等”。

  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是人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费用以外的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的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

  (六)居间活动费用的认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进行行业协会立法促进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发展

  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但立法上却并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任何规范。为了促进行业协会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内的各种市场行为,行业协会需要立法,依法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管理。美国行业协会的设立及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分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区域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三个层次。其主要职责:一是在政治上,各层次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积极与政治家特别是各议会沟通,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维护经纪人的正当权益;二是在业务上,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为会员提供培训教育,特别是与计算机、现代科技相关的课程;三是根据联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房地产协会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参与、交流,他们的学术贡献、专业见解、行情分析无疑是一笔财富,如何利用这笔财富,把它与立法联系起来运用是关键。此外,美国行业协会还有着一个重要任务:汇总各类房地产买卖信息,利用全国联网先进技术,对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地产中介公司的恶性竞争,而使他们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②虽说目前,在我国实现信息的联网的确有着相当大的困难,但美国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一个行业监管的好办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动,能刺激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但问题是,国内还未有一个组织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行业协会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样,对市场的监管和协调也需要这样一个角色,只有在立法上显现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各种职能并赋予其相当的行政处罚权的话,一定会令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腾飞。

  注释: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第2条.www.eaa.org.hk

  ② 陆克华、倪吉信编著:《美国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考察报告》,20xx年12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月刊

房地产合同4

  卖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卖方与_________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______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_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 买方购买_________的第_________栋_________座_________号房,位于_________层,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_________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_________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_________%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_________%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5

  抵押权代理人:______

  抵 押 人:______

  债券发行人: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XX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XX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 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XX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XX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XX。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XX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XX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XX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XX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 如XX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XX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XX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 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XX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XX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

  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

  第十四条 根据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XX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 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XX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乙方或XX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XX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XX败诉,以致对XX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XX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6、 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 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

  8、 在XX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XX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XX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XX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XX的权利和义务:

  1、 XX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XX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XX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 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XX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 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

  1、 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 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3、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XX、抵押登记机关、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房地产合同6

  委托方:________(甲方) 代理方: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乙方为专业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内容及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____区域开发的____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和销售总代理。

  2、代理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项目工程延误,由乙方申请双方可协商将代理期限续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在代理期内,除甲乙双方外,任何其他单位均不参与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和销售事宜。

  二、双方权利与职责

  (一)甲方权利与职责

  1、确保该项目作为商品房开发的手续完整和合法,对该项目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及处分权,没有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

  2、保证该项目工程建设无严重的质量问题和货不对版现象。

  3、负责办理该项目销售所需的法律文件和媒体广告的审批手续。

  4、承担该项目营销推广费用,营销推广费用为可售总额的____%。

  5、负责在现场收取该项目的销售款项,向客户提供一次付款、银行按揭等灵活多样的付款方式。

  6、负责在现场设立售楼部,负责设立费用。并于该项目对外销售前____日可完全进场使用,积累客源。

  7、保证于该项目对外销售前____日,负责提供按双方确定装修标准的示范单位____套,供客户参观参考,指导消费。

  8、保证于该项目入户前完成社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

  9、同意在有关该项目的宣传推广资料上印上乙方的名称和电话。

  (二)乙方权利和职责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____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策划总案。

  2、作好该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含该项目的整体规划、户型设计,环境绿化建议和售楼部设计装修建议等)。

  3、全权负责售楼部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4、及时向甲方反馈营销工作信息,每月____日向甲方呈报销售情况明细报表,针对实际情况提供各阶段具体营销策划方案。

  5、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具、销售资料与广告宣传的策划、设计及制作和投放工作,销售资料、销售工具和广告策划的制作和投放费用的报价不高于市场价格。

  6、保证该项目住宅、车库等的实际成交均价不低于乙方呈报甲方批准的成交均价。

  7、负责代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指导客户将购房款交付甲方账户。

  8、负责客户的售后跟进工作,及时提示、催促欠款,合理耐心解释客户投诉,同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客户资料调查统计工作。

  9、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政策,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10、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时,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一)共同责任

  1、乙方协助甲方对该项目的推广策略、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的建议,经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具体执行。如推销过程中需变动金额或销售资料中的条款,乙方须得到甲方同意,方可作出修改。甲方工程进度的.变化或设计上的修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同意该项目的住宅、车库等的实际成交均价以乙方呈甲方批准的价格为核算标准。甲方同意乙方在推广中可按既定的内部折扣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优惠,超出内部折扣范围的优惠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附上甲方总经理的批条。

  3、双方同意代理期限内所有交易均定为乙方业绩,并按约定支付乙方营销代理费。

  (二)双方应达到的工作目标

  1、甲方按时按质完成上述甲方权利与职责中规定的工作。

  2、乙方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于该项目预售证办妥、正式开盘后____个月内,工程形象全面封顶时,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

  第二阶段:于该项目完全达到进户标准并完成小区整体基础设施和园林建设时,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

  第三阶段:代理期内,累计完成该项目可售总金额的____%。

  3、如该项目建设进度有变化,销售目标也应相应调整,双方可另行约定。

  三、代理费的计算、支付

  (一)策划费乙方为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及广告策划,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之日支付乙方策划费人民币____元整。

  (二)代理服务费

  1、计算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该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按实际成交额的____%收取,并按月结算。

  (2)选择银行按揭成交的客户和甲方总经理同意客户缓交房款的,客户累计缴交房款的____%即视为全额回款,按成交总额计提代理服务费。

  (3)由于甲方原因打折成交的,乙方视同期实际销售价格为实际成交额并按本条

  2、款结算代理服务费。

  每月____日,乙方按当月销售回款总额向甲方呈交请款单,甲方在接到乙方请款单后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全额代理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乙方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自行收取房款。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擅自签约金额或收取房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且该套商品房不予计算代理费。

  2、甲方逾期支付应付销售代理费的,每延迟一天,须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的比例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得向客户作虚假承诺、宣传,因此而引发客户投诉或退房的,该套商品房代理费不予计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套房销售代理费金额的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或甲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应结算而未结算的代理费。

  5、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撤场,向甲方交接相关资料,并在撤场前完成对已售房源未结事项的办理,甲方将按合同支付相应代理费,如到期仍未到达结算标准的,甲方不再予以结算代理费,因乙方延迟撤场影响甲方销售计划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终止事由本合同除在法律规定情形下终止外,还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代理费逾期____日,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于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____日后生效,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欠款及滞付违约金。

  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阶段完成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于甲方发出之日起____日后生效。在此期间成交的单位,甲方需付给乙方全额代理服务费。

  六、争议的解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双方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七、其它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于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托方:__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_的广告制作、达成如下制作协议:

  制作项目

  第二条、广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材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制作要求:甲方要求乙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及审批等相应手续。

  第七条、制作周期: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__________天,验收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八条、该广告工程总费用为:__________。

  第九条、验收:制作完毕、甲方应在三日内完成验收、超过三日、视为验收完毕。

  第十条、付款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RMB¥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元整。

  第十一条、验收完毕、甲方应在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所有费用、即RMB¥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元整。

  第十二条、违约:甲方在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时、每逾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______%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合同的应付款项.延期时间超过15日不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广告的广告发布,保留起诉权,直至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的各项要求按期制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制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甲方有责任确保自行制作或所提供的委托乙方制作的文字、图片等广告内容负责、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详细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广告内容审查说明)、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凡涉及如下产品类别:农药、图书或期刊、化妆品、食品、保健补品、医疗器械、医疗、房地产、专利、兽药的、甲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和审批证明。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甲方提供之字样、图案负责做好材料采购及设备进场、保质保量、按合约期限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结算、配合甲方接受工程验收。

  其他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作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双方应共同保存广告合同、设计样稿、宣传方案等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经过双方协商、增加的其他未尽事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8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

  1、"销售许可证";

  2、权属证件;

  3、物业的具体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

  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

  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

  3、经纪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____________

房地产合同9

  甲方: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广场”是甲方合法开发建设的高层商住项目,已依法取得开发该项目所需的相应文件及手续(见附件)。甲、乙双方就乙方包销由甲方开发的“××广场”商业用房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销范围:位于上海市浦建路 号的“××广场”商业用房地下一层,地面三层,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下称实际面积)为准。

  二、双方商定该商业用房的包销价格为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三、双方商定包销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包销期内,乙方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享有依法自主销售的权利,同时甲方在此期限内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人销售。

  四、包销房款的支付:

  五、乙方逾期支付包销房款的:若逾期不超过 天,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由乙方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销售本协议约定包销范围内的商业用房。

  六、包销期内乙方可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包销范围内的商业用房,具体预售或销售合同由具体买受人与甲方签订;包销期满未售出的商业用房,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并在包销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乙方付清余款结算完毕。

  七、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广场商业用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

  2。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商业用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材料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乙方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旧城改造中原有管线作重大改造时,需市政等单位实施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

  甲方逾期交房的:若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 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七条第2 款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3。甲方保证该商业用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业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交付使用的商业用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以达到标准或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5。甲方应当在该商业用房支付使用的 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约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 )(2 )项处理:

  (1 )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2 )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 、乙方应依约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

  2 、乙方自行负责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 、乙方所包销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由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九、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双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对本协议所作的补充、修改及修正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旦达成,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房地产合同10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等标准,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内容

  (一)估价对象: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估价对象的 价值提供参考,而评估其房地产(房屋、土地、构筑物)的 价值。

  (三)价值类型: 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四)估价时点: 年 月 日

  (五)报告份数:预报告 份,正式报告 份。

  (六)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计 天)。

  二、合同时间

  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评估费依据、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收费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按评估额的0.5%收费。

  2、司法鉴定按《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xx]1577号的规定标准收费。

  3、 其他项目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收费。

  (二)计算方法:

  计算多个估价标的物的收费,执行《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DB22/T475—20xx)第17条“估价报告中有多个估价对象的,估价机构应以每个估价对象为评估费的计算依据。评估费应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不应随意改变计算方法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收费金额:

  1、乙方预收评估费人民币(大写)元元,余额按实际评估额另行计算。

  2、乙方按实际评估额计算评估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价值类型、估价时点、报告份数、作业时间出具估价报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告中的错误进行修正,或对报告进行复估。

  4、甲方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乙方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口头或书面做出答复。

  5、甲方要向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6、甲方要填写《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情况调查》。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公示估价结果,或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回答相关问题。

  8、甲方应当按项目需要,给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有关的资料

  (1)工商执照、自然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使用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

  (5)无证房屋的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证明

  (6)构筑物所有权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构筑物测绘报告

  (9)土地测绘报告

  (10)规划意见(选址)书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4)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5)其他与估价对象有关的资料

  A、房屋、土地征收征用公告或行政许可证

  B、司法鉴定方面的资料

  C、房屋(构筑物)土地租凭(承包)合同

  D、房屋、土地抵押合同

  E、房地产交易合同

  F、房地产拍卖确认书

  G、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H、房地产交易公证书

  I、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J、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涉及估价报告的内容和估价对象的商业机密。

  7、甲方为乙方提供查看估价对象的实物、权益和区位状况提供方便,并配合乙方取得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有关土地和房屋价格方面的文件。

  8、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评估工作、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的报告。

  9、甲方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评估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撰写报告,并对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2、乙方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和普适技术性原则,根据估价对象的估价目的、价值类型、估价时点、作业时间出具报告,并按约定的报告份数向甲方提供预评估报告的正式报告。

  3、国家征收征用房屋补偿方面的评估,乙方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公示房屋或土地的估价结果,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回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疑问。需要乙方复估的,乙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估。

  4、国家机关和组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或异议人,对报告的格式、内容等有疑问或异议,乙方要根据疑问或异议要求,口头或书面进行回答。

  5、报告需要听证的、或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咨询或鉴定的,乙方要认真配合。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漏估价报告的内容和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

  7、乙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甲方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任何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

  8、乙方不得超标准收费,收费后要给甲方出具正式发票。乙方可以预收评估费,但多收部分要及时返还给付款方。

  9、除项目终止外,乙方在合同时间内因甲方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原因,没有完成评估工作,甲方应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10、乙方不得将合同委托业务转托其他机构。

  五、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能完成工作,或发现乙方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配合乙方的评估工作,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除不可抗力外,有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责任达不成一致的,可依法主张各自的权利。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深圳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路

  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赁按房地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

  乙方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改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情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合同期满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1乙方已交清所有相关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本体维修基金、设备使用费等);

  2、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3、物业已返还原状或达到甲方书面同意的状态;

  4、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的;

  2、乙方在租赁期间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用途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物业进行转租、转借的;

  4、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款第1、2、3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地产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地产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维修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地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地产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清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地产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合同范本《深圳房地产租赁合同》。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地产租赁主管机关/hetong/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赁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转租予他人。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 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地产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进行装修的;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地产天(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返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地产)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本全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甲、 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 内打“√”)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X份

房地产合同12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__的广告制作,达成如下制作协议:

  制作项目

  第二条广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材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作要求

  第五条甲方要求乙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及审批等相应手续。

  制作周期

  第七条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__________天,验收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八条该广告工程总费用为:__________。

  验收

  第九条制作完毕,甲方应在三日内完成验收,超过三日,视为验收完毕。

  付款方式

  第十条甲方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RMB¥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元整。

  第十一条验收完毕,甲方应在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所有费用,即RMB¥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元整。

  违约

  第十二条甲方在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时,每逾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0。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合同的应付款项。延期时间超过15日不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广告的广告发布,保留起诉权,直至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的各项要求按期制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制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甲方有责任确保自行制作或所提供的委托乙方制作的文字、图片等广告内容负责、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详细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广告内容审查说明),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凡涉及如下产品类别:农药、图书或期刊、化妆品、食品、保健补品、医疗器械、医疗、房地产、专利、兽药的,甲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和审批证明。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甲方提供之字样、图案负责做好材料采购及设备进场,保质保量,按合约期限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结算,配合甲方接受工程验收。

  其他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作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双方应共同保存广告合同、设计样稿、宣传方案等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经过双方协商,增加的其他未尽事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房地产合同13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年 月日 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 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四至范围):(见附图) 建筑面 积: 房屋、土地用途: 房屋结构(类型): 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人民币 万元整 权证号: 地号:。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 相关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万元整。 借款月利率:%,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借款到期后归还借款本息。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承诺因自身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抵押房地产灭失,因灭失所得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七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

  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死亡、征地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

  本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九条: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

  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展期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公证处公证,按第五条约定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约定

  本合同中的抵押部分内容作为办理抵押登记时按照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补充内容,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盖章): 借款人(签字/盖章):

  电话 : 电 话 :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14

  甲方:XX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XXXXX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甲方所属的“XXX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程宣传推广、创意设计、参与制作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秉承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就“XXXXX”项目全程广告策划、宣传推广、创意设计、参与制作之事宜,实际工作服务内容以甲方需求所确认的工作计划内容为准,详细内容见《附件一》。

  2、乙方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实际工作服务内容以甲方根据乙方服务范围内的需要所确认的工作计划内容为准。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为期一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服务费为¥000,000元,(大写:人民币00 元整)。具体付款如下:

  1、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即全面展开项目推广工作,合同签定生效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00,000元(大写:人民币00元整)作为首期款。

  2、其余款项按月均付。即前11个月每月5日之前支付乙方上月月费¥00,000元(大写:人民币000元整),第12个月5日之前支付余款¥000,000元(大写:人民币000元整)。共12个月,共计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000元整)。

  3、其他费用约定:

  (2.1)广告发布及制作的代理费由甲方承担,如委托乙方代理制作与发布费用另计(实报实销);(2.2)涉及到需第三方配合的服务,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如甲方自行寻找第三方制作印刷宣传广告成品,

  乙方只需提供光盘或样稿;如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在经由甲方确认后执行,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2.3)涉及XXXX地区以外的推广活动或由甲方邀请之外地考察,乙方工作人员之差旅费及补贴由甲方承担;(2.4)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其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自理。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XXXXX”项目的全程宣传推广、创意设计、参与制作单位;

  2、甲方按双方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积极配合乙方展开工作,并向乙方提供设计工作中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及咨询等;

  3、甲方指定 作为项目负责人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负责人和联系人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有对委托项目各阶段整体设计方案提出修改要求的权利,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有义务对修改后的最终设计方案予以确认;

  6、委托项目各阶段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应按双方商定时间推进计划及时进行验收;

  7、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如期付款;

  8、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将本合同所委托之项目推广工作交由乙方之外的公司与个人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XXXXX”项目的全程宣传推广、创意设计、参与制作服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的确定的要求、时间和质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3、乙方应专门成立“XXXXX”项目小组,小组整体服务于甲方,同时保证主创人员的稳定性。

  4、乙方对于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得知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和资料及乙方提供的创意、设计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5、乙方将根据甲方提出的总体设计风格及功能要求,按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项目的推广设计方案;

  6、乙方需安排专门人员组成“XXXXX”工作小组,并指定作为项目负责人与甲方进行工作联系,其详细内容见《附件二》,人员如有调整,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

  7、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等,但此等使用以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为前提条件;

  8、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书面修正意见,在甲方发布实施、制作执行等允许的时间内对工作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

  9、乙方在最终设计方案确认后,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推广执行工作,乙方有权在甲方的委托项目中注明由乙方“全程策划”或设计及提供支持等字样或标识。

  10、在有效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再接受与本合同所委托之项目具有同质化(即在本项目所在区域:至项目的同类型个案)的项目个案推广工作,除乙方自有(乙方参与开发)项目外。

  六、工作及验收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三确定的运作方式进行工作;

  2、乙方完成各阶段规定的工作时,甲方需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推进计划,并由本合同中指定的甲方项目负责人书面验收签收;

  3、如因甲方工期延误所造成的项目推广停滞,在合同的具体执行问题上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解决。超过验收期甲方既不签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甲方默认;

  5、甲乙双方的指令性文件均需双方合同确认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双方项目负责人对双方递交之指令性文件负责;

  6、甲乙双方在递交正式文件时均需明示文件批复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文件的批复工作,如在双方商定之工作期限内未有书面答复,则视为认同对方文件之全部内容。若因此造成的工作失误,责任由延误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之广告、包装、印刷等创作设计,其著作权及使用权益归甲方所有;

  2、合同中止后,乙方于合同有效期内供之广告、包装、印刷等创作设计,其著作权及使用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继续使用;

  3、甲方因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承担侵权、违反广告法等责任时,该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造成的侵权、违法行为,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保密约定

  1、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之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的工作文件、项目成本、客户资料、销售计划、公司运营情况等相关资料提供或出售给第三方;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方书面认可之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公开展示。

  九、违约责任及合同中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甲乙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不应视作合同违约,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火灾、地震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乙方所需要的有关基础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乙方提交的方案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由此造成工作时间延误之责任及引发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反之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认之规定时间内提交推广方案及修改工作的,因此造成工作时间延误之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追究的权利;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

  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联系电话,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甲方无故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乙方可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或延误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赔偿乙方。反之若乙方违约或中途无故终止合同或延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赔偿甲方。

  十、合同变更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内容之修改、变更和补充,须由甲方与乙方双 方共同订立书面协议方生效;

  2、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增减条款,双方书面同意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经签定,即受法律保护,双方若有争执,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则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供甲方备查之用。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附件

  附件一:工作内容,共计4页。

  附件二:乙方工作小组名单,共计1页。

  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配合甲方工作,经双方协商认可后,乙方对上述附件中的具体内容可作适当完善和相应补充。

  甲方:XXXXX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房地产合同15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开户行:

  账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开户行:账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房地产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位于,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2、项目使用性质:(____、____、____)

  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2)规划容积率:____

  (3)建筑物总高度:____

  (4)总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5)地上面积:____平方米;

  (6)地下面积:____平方米;

  4、规划指标:

  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项目总投资额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____万元,达总投资额的__%以上。

  6、其他情况。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协议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1、甲方以____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________;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________;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____年_月_日计算,为_年;

  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________;

  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

  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

  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

  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号为:________;

  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

  8、《项目建议书》:________;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________;

  10、《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________。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1、项目转让时,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________)处理:

  (1)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_)处理;

  (2)协议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__%予以赔偿;

  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___)方法处理:

  (1)协议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2)协议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__%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与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1、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项目转让费为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转账支票支付。

  3、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__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元);

  乙方须在__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费______(小写:¥______元);

  乙方须在__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费______万元(小写:¥______元);

  乙方须在__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第三期转让费______万元(小写:¥______元);

  乙方须在____年_月_日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______元(小写:¥______元)向甲方付清。

  5、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办理。

  6、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协议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履行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的处理

  1、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2、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协议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监理合同》;

  (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_____________份;

  (4)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协议的协议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协议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协议事宜。

  (1)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协议的书面补充协议。

  (2)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协议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协议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上述3款商谈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2、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3、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4、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5、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6、甲方应按本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7、甲方应对本协议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8、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协议项目;

  2、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3、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利润分成;

  4、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协议事宜;

  5、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协议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6、乙方应对本协议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7、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协议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__%,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2)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九条第1款至第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3)甲方没有第(__)款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协议第九条第6款至第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协议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__%,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

  (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__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__%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3)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小写:¥______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解决。

  1、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协议文

  本协议文本采用中方。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______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自甲、乙方双方签、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协议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

  附件二: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附件三: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附件四: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协议细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月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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