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1-11-09 09:33:34 房地产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房地产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地产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房地产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房地产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房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条费用负担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销售价格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第六条甲方的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的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2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两方。但事实上,所谓居间,肯定也就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说委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即将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委托人的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的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无论在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向居间人追诉。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这是一种严重混淆法律关系的做法,但却非常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的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的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价”的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的意义。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的意旨、居间人的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

  3、单边委托关系与双方委托关系的适用

  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委托关系,而单边委托关系的适用与实践中的委托关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的双向选择的委托关系。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

  由于香港的房地产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非常活跃,人们常说:现在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就是明天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的官方的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的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的重要区别,香港的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这三种类型。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报酬;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①。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报酬的形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事实上,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的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委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的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的劳动价值并愿意向经纪人支付报酬。这是双边委托关系的突出体现。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委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种形式赋予买卖双方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的信心。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都很有益处。

  二、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现状

  (一)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发展而发展的,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的摸索阶段。房

  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可以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达成,加快房地产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的纠纷。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故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办法”、“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尚不能满足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和发展市场行为,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无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利于规范市场运作

  上述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各类法规中无一明确提及房地产居间合同形式和向社会提供一些规范的合同格式。这对市场规范操作产生很大弊端。

  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也经常是口头合同。至于口头合同,要想令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毕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讲究信用的,且我国尚未像某些外国一样设立个人信用档案,人们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书面合同而言,现在市场上运行的各种各样文本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买/卖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这些内容各异的合同仅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体现买卖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广州市为例,关于房地产二手买卖的格式合同仅有一个,就是由广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的仅有七、八条内容的合同,其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简单,根本不能适应如今的市场需要。单凭付款方式一栏就可体现出其狭隘性和落后性,现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还可以有银行按揭付款、抵押权终止后一次性付款、转按付款等等。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居间合同规范文本的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上的合同运作显得非常混乱。于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制定格式合同,但这些合同的出发点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实质内容却暗有文章,以达到中介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内房地产居间合同与香港相比较而言,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作为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向地产交易者及地产代理人提供多种格式的文本,并且由相关法例强制规定适用该十二种标准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出租资料表格》等。这种由行政机关对行业进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对国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立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拟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相关的合同文本供房地产市场主体使用,以创造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序良性竞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三、 房地产居间合同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明确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中一种,并要与行纪合同严格区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间合同是个大外延的概念,调整各种形式的居间关系,但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在交易中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其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这是与行纪合同有着重要区别,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义参加合同订立,直接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人,其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

  市场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纪名义赚取合同差价,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业主开始找中介卖房,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没有“买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当中介找到合适的买家,谈妥价钱后,房地产中介即与卖方签订一份行纪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卖方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价的价格卖出房屋,则差价归中介所有。但实际上,中介根本没有支付房款买下房屋。结果,本应由业主获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顺地吃掉了。而买方也相应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就有了“为难之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经纪签订行纪合同。但现实中,吃了这种“哑巴亏”的人实在太多,有关管理部门只能够在态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种中介行为”、“不鼓励签署行纪合同”,却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纠正这种市场行为。

  鉴于中介市场的确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损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考虑从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违法从事中介行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禁止以行纪形式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同时以国家现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照,对超出标准的收费进行处罚。

  (二)居间人与委托人诚信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规定委托人的诚信义务确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对应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居间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的主体则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不符诚信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实践中,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近日接触一个案例,买家在收楼后的第一天晚上就发现,原来每到晚上屋内的下水管就会发出巨响,严重影响生活,但楼款已给付。买方便认定这一切都是经纪的过错造成的,是经纪卖了这样一间房子给他,于是向经纪要求索赔。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其实,经纪也并不知情,纯粹是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但民众意识里,第一时间想到的责任方必定是经纪,皆因多数买方会认为自己已付出一笔不小的中介费用,到头来却换来如此一间房子,便断定经纪肯定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这样的判断对经纪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实真相的。

  笔者认为,如当时制订《合同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居间人与委托人的平等性,同时规定委托人也负有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今天发生的纠纷就不会那么纠缠不清,买方也会清晰地看到这种法律关系的构成,不致于缠讼。从另一角度来说,居间人也应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业主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时,应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一个细节以书面形式写入居间合同。在日后就此发生纠纷时能有足

  够的证据以对照自己是否已极尽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事项的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告知的法律规定,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出现。但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难以确定的问题。时间定得过晚,它会大大影响买方的判断和决策,增加买方放弃的机会,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仅应该规定经纪人、买卖双方的告知义务,还应该规定告知的时间、方式、一些限制条件、免责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3、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信息服务行业,信息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无欺诈意图决定了经纪人的社会信誉度,甚至可以说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在香港,地产代理人在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佣金的相关信息,资讯对称的情况下就减少了代理人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相对而言,买方是弱势群体,对其合法权益应多加以保护。不妨看看美国法律是怎样规定房地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法律规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区3年内有性犯罪的、近期内社区死人的(特别是枪击致死的)、邻里有干扰情况的(如噪音及不良习惯),诸如此类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时业主必须向买方披露,否则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房屋出售者应负责任。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产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托给房地产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②可见,明文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除了应作些明确的规定保护买卖方的合法权益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居间人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第427条规定了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事实上,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在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相识或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就可能会“飞”掉经纪人,即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买卖事宜,并找借口推掉经纪人的代理服务,并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这的确是经纪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对于善意的经纪人来说,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规避中介费用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众多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一条。虽说社会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立法时仍应站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为,保障任何一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是应该的,居间人也不例外。

  建议立法时应加具相关条款,如在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损害居间人的居间利益,否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居间报酬的标准应依照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国家建设部、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的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笔者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居间人得以胜诉。对此类裁决结果,笔者是认同的,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清晰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

  (五)居间报酬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这并不能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已经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今,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不惜代价地取悦业主及买方。针对卖方而言,放盘委托是完全免费的;针对买方而言,按照买方要求尽可能压低价格是重头戏,还有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都是免费提供的。经纪人要做的工作远不止签订合同这么简单,在一系列的后续服务中由于涉及的机构较多,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进度拖慢或有些阻滞,这时买卖双方往往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中介费用。经纪人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用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的风险。

  笔者在未接触房地产中介这一行时,也无法料想到经纪人有这许多的无奈,反而象社会上一部分人一样将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范围。但接触多了以后,不禁深深为他们的辛勤和敬业所打动。他们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东西、日晒雨淋地到处去看房,这种为事业奉献的精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他们应该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们的心中,一样应有着“平等”。

  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是人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费用以外的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的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

  (六)居间活动费用的认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进行行业协会立法促进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发展

  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但立法上却并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任何规范。为了促进行业协会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内的各种市场行为,行业协会需要立法,依法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管理。美国行业协会的设立及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分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区域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三个层次。其主要职责:一是在政治上,各层次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积极与政治家特别是各议会沟通,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维护经纪人的正当权益;二是在业务上,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为会员提供培训教育,特别是与计算机、现代科技相关的课程;三是根据联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房地产协会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参与、交流,他们的学术贡献、专业见解、行情分析无疑是一笔财富,如何利用这笔财富,把它与立法联系起来运用是关键。此外,美国行业协会还有着一个重要任务:汇总各类房地产买卖信息,利用全国联网先进技术,对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地产中介公司的恶性竞争,而使他们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②虽说目前,在我国实现信息的联网的确有着相当大的困难,但美国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一个行业监管的好办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动,能刺激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但问题是,国内还未有一个组织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行业协会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样,对市场的监管和协调也需要这样一个角色,只有在立法上显现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各种职能并赋予其相当的行政处罚权的话,一定会令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腾飞。

  注释: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第2条.www.eaa.org.hk

  ② 陆克华、倪吉信编著:《美国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考察报告》,20xx年12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月刊

房地产合同 篇3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将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施工过程所需的水电费用由方支付,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对全程施工安全负

  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及身体原因导致的'病、伤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二、承包价格。甲方将包括地基开挖、地梁在内的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贴内外墙的瓷砖、室内地板砖、楼梯及其附属设施、卫生间地板砖、厨房操作台等)。乙方的施工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工程总价款为 元。

  三、房屋结构。一、二层全部线浇;地基开挖,深度 公分, 宽度 公分;三七灰土,夯实基础;砌砖为62公分、50公分、37公分、24公分;出正负零如有回填土和转出费用由甲方支出;窗门口钢筋为5.5毫米冷拔筋,硬过底三根上,两根下共计五根;屋面结构为线浇,顶厚为10-12 公分,下水底为6公分,一次性起坡;楼梯按斜坡平面每平米算1.5平米;砌墙见角加筋。

  四、粉刷。沙灰打底,纸筋挂白压光,起砖灰比100号混合粉刷,75号混合灰(粉刷内粉、外墙前后,山墙不在内)。

  五、材料。尧柏水泥325号,水洗沙。砖甲方已备,按实际使用数和每叶0.37元结算,在总承包费用中扣除;钢材按民用材承包,超标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顶的钢筋为5.5毫米的冷拔扎成10*12的方格)。

  六、施工要求。

  ①墙体外墙3.7 内墙2.4 砌筑时内外错缝一般采用水泥沙浆,强度要达到(150号),内墙交换处一般要求80公分 配两根6毫米拉接筋, 沙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三一砌筑法(一快砖 一铲灰 一挤揉)并使用前必须把砖潜水湿润,打混凝土和砌地基时不允许添加沙浆王。

  ②圈 过梁:过梁高度不低于12公分,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毫米,刚箍直径不低于6毫米,最大距不宜超过250毫米,圈梁高度不低于200毫米上下圈梁。

  七、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草图和方案以及民用建筑规范认真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

  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付款方式。因甲方已将砖全部购臵到位、线浇钢筋部分到位,故基础开工付现金壹万元,主体开工付60%,内粉完工付20%,完工付18%,2%一年内无维修内容全部给清。

  九、其他。面积结算:以实际的滴水沿为全面积;乙方包土建部分,不包门窗、水、电、瓷等(但砌瓷的砂子、水泥、白灰由乙方提供);砌瓷另外单算、一般墚柱每跑米80元、大墚每跑米90元,地砖每平米18元、内瓷每平米25元,外瓷每平米38元。本工程的附属工程:大门,围墙,化粪池,院内、门前硬化等项目价格另议,价格商定后签定建造附属工程合同书。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工程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解决,并签定工程辅助合同书。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见证人签字(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公历/农历)

房地产合同 篇4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 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巷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地产_________(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_________,(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_________。转让总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______年;租金_________元/月;年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_______区(县)_______街(路)_______巷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_________,(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_________。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________元人民币,丙方交付________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赔偿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 丙方向甲方作出_________(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__________________(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效力等同,_________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5.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6.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件。

  7.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地产合同 篇5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代理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加快商品房预售,回收资金。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正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开发的项目进行全程策划之事宜,特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整合推广策略服务范围:

  1、项目整合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2、项目整体宣传包装设计

  3、分阶段营销推广策略制定

  (二)整合推广策略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整合营销推广策略

  市场调研分析/项目SWOT分析/项目营销推广定位与总战略制定

  第二部分:基础VI

  项目标志/销售名片/销售胸卡/销售标准表格(如客户登记表、按揭计算表等)/看楼车车身/手袋设计

  第三部分:现场包装

  围板/楼体招示布/楼层进度牌/导示牌/欢迎标牌/看楼专车/工地指示牌(如配套设施方向说明、景观说明、道路名等)/停车场指示牌

  第四部分:卖场包装

  形象墙设计/实体展板/规划、园林景观说明牌/室内挂旗

  第五部分:宣传广告

  售楼书/招商折页/户型单页/销售单张/主要城市干道路牌/公交车车身/道路立柱挂旗/报纸平面广告

  第六部分: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1、第一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前)

  2、第二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开盘期)

  3、第三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4、第四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跃进期)

  5、第五阶段推广的策略计划(跟进期)

  二、工作时间计划

  本合同共分五个阶段工作。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为合同签定至开盘前一个星期。具体递交及执行时间如下:

  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的递交;

  项目基本包装设计(标志、现场、卖场、楼书、单张)的递交。注:自项目定位及名称确定后起;

  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的(自整合推广策略报告确定后)递交;

  项目第一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第一阶段策略执行计划确定及项目基本包装设计完成后开始,预计在合同签定后月展开,即月旬开始执行。

  2、第二阶段开盘开始至开盘后一月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一月递交;

  第二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一个半月递交;

  项目第二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内执行。

  3、第三阶段开盘一月后至裙楼封顶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开盘前后递交;

  第三阶段策略执行计划开盘前后递交;

  项目第三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开盘起至开盘后一月开始执行。

  4、第四阶段自主体封顶起一月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第四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前15天递交;

  项目第四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前一周开始执行。

  5、第五阶段自项目主体封顶后一月开始

  项目推广设计(活动现场、广告)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第五阶段策略执行计划自项目主体封顶后递交;

  项目第五阶段宣传推广执行自主体封顶一月后执行。

  三、关于成果的界定

  1、关于整体策划报告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2、关于设计的界定:以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3、关于广告、活动的界定:以入线率、到场率为标准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所涉及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服务费为项目总标底的3‰。其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合同签定后,乙方即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30,即万元(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二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三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20,即万元(万元整);

  在完成项目第四阶段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收取策划服务费总额的10,即万元(万元整)。

  注意:策划服务费不含以下费用:

  (1)影视、广播音带等广告制作费;模特费用、歌曲版权费用;

  (2)广告发布费;

  (3)各项公关、促销实施费(含记者编辑费、招待费等);

  (4)印刷品、菲林制作费;

  (5)调研礼品费、调研人工费、印刷费等。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合法的售楼详细图纸资料(包括项目鸟瞰图、沙盘等)、文件,并承担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提案具有否决权、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修正。

  3、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单方擅自改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4、甲方采纳的乙方方案或设计都应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如执行中需要修改也应相互通报,经双方认可方可执行。

  5、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企划所需的合理资料,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

  6、甲方单方制定的方案,实施责任与乙方无关,但经双方认可的方案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7、甲方采用乙方的方案及设计即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挪作其它可能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

  8、合作内容与具体操作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和改动。

  9、提供该项目进行广告宣传所需的费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设计策划方案,并收取策划设计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付费。

  2.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整合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甲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后提供相应文本和服务。

  4.乙方应及时提供完整的市场分析及市场推广建议。

  5.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整合营销策划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促销执行文本:内容包括促销思路、促销主题、促销活动内容、促销活动执行计划以及费用预算。

  广告策划:内容包括广告思路、广告主题、广告诉求点以及广告文案写作、设计。

  6.销售策划:内容包括销售战略战术及实施要点

  7.乙方经甲方采纳后的提案可用于案例分析及其它不侵害甲方利益的用途,未经甲方采纳的提案不可做此用途。

  8.乙方采取专案小组的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系列服务,专案小组包括市场调研人员、策划人员,创意文案人员以及设计人员,集体向甲方提供服务。

  9.合同期内或合同中止后,乙方不可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将甲方产品的策划案用于案例分析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七、违约责任

  1.当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不力,或双方意见难以沟通与协调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当乙方发现甲方因产品质量或销售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时,乙方屡次建议,甲方不予以配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八、其它

  3.本合同所涉及服务内容的服务时间为一年,具体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4.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各持两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解决。

  6.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 篇6

  第一条: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出租为止。

  第二条:委托居间中介出租之房地产。

  第三条:委托条件

  第四条:服务报酬

  1、约定服务报酬按月租金的35%一次性计。

  2、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居间中介出租行为时,即甲方与乙方介绍之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

  3、服务报酬支付时间:于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时支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依本合同第三条所委托之月租金的35%支付服务报酬

  1、委托期限满后六个月内,甲方与乙方所曾介绍的承租方完成出租,或利用乙方提供的信

  2、委托期间内,承租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承租,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方介绍的

  第六条:乙方义务

  1、随时依据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2、乙方应积极努力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尽快寻找承租人,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交易。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出租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

  第七条: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对委托出租之房地产有出租的权力,并可随时配合交屋,否则,由此给承

  2、 租赁完成时,甲方应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3、 在租赁期间所发生之税费,甲方应按国家规定自行交纳。

  第八条:甲方于乙方依本合同完成居间中介时,甲方应依乙方通知,与乙方所介绍之承租人另行订立房地产租赁合同,否则,视甲方违约。

  第九条:甲方(或代理人)无权出租所委托的房地产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致使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则甲方及/或代理人应依本合同第三条所委托房地产之月租金35%支付乙方作为赔偿,若同时造成承租方损失,亦应赔偿。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即便合同无效,本条款仍独立适用于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乙方。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原则公平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系经双方同意协定,协商一致达成。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产生法律效力。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7

  甲方:

  地址:

  传真电话:

  乙方:

  地址:

  传真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就乙方转介客户给甲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转介商品房意向客户的范围

  乙方介绍 项目的意向客户给甲方。

  第二条:销售价格

  1、 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价格由甲方确定。销售价格与 销售部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一致。甲方确定的商品房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可视市场情况,对该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调整的商品房价格必须提前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合作期限

  乙方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的期限为:自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约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四条:费用负担

  1、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基本推广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除一些大型推广活动除外(如各大酒店产品巡展发布会,各大商业中心巡展,商业中心门店租赁,各大报媒广告,电视广告等)。

  第五条:佣金的计算及结算

  1、佣金比例:按已签约合同金额的 作佣金结算。

  2、佣金的结算:佣金以月结形式进行结算,甲方在每月与开发商结佣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佣金给乙方。一次性付款客户购房款全部到开发商账户后,按揭客户以实际到账金额计提(首付款到账后计提首付款部份,按揭款到账后计提按揭款部份),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完税发票。

  第六条:转介客户业绩的确认

  1、乙方必须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事先将其介绍的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预计抵达的时间等主要资料提供给甲方。乙方没有事先传真或书面通知的,不予确认。

  2、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的,在客户抵达 售楼中心之前,乙方应将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主要资料以电话通知甲方,以现场经理签字确认为准。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现场首次接待登记购房人(或购房委托人)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内,凡经签字确认并签约成交的,应视为乙方的业绩;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若已签定购协议的客户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更名,不因更名而影响乙方业绩的认定。

  第七条:销售控制

  1、销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以传真或其它形式及时向乙方通报销售动态。

  2、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确认销控。乙方对其推介的客户应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预留房号。甲方收到乙方的传真或其他文书后,可预留房及其房号3天。

  第八条: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收取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

  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产权人的销售委托书;

  ② 本项目销售所需的相关证照文件(复印件);

  ③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表;销售价格和销售折扣必须和甲方售楼处的价格一致

  ④本项目销售所需的每套商品房的面积、楼层高度、平面图、套内设备等物业资料。

  2、提供甲方能够提供的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负责房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佣金。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

  1、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工作。

  2、在广告计划推广及销售过程中应如实介绍本项目,不得有违法或虚假、夸大、误导购房者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内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作出任何承诺。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修改或补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执行甲方制定的营销策略。甲方确定给购房客户的促销让利措施,乙方应如实给客户。

  5、乙方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价格表,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价格下限或高于价格上限。

  6、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在代理本项目销售工作中所发生或遭受的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的过程中,应妥善做好安全工作,确保购房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乙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之损害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过程中,不得收取、截留购房客户的购房款项和任何款项。

  9、组织和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本项目情况。

  10、协助甲方及开发商财务人员催收客户购房款及办理按揭手续。11、为甲方保守相关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协调

  甲乙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的协调工作,包括通报情况,签收、送达文书等。人员名单及具体职责双方另行协定。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 3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未到账的部分在实际到账之日起15天内甲方应予以付清。

  2、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甲方无权委托销售本项目而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代理销售商品房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若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收取购房客户房款和费用,除立即支付甲方外,自乙方收款之日起至交付甲方之日止,乙方按收款额每日 3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定义

  1、售出

  本合同所谓的售出系指:①产权人或产权人指定者与客户已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客户一次性付款的,已收到客户支付的95%以上房款;③客户需办理银行按揭的,已交清首付;一次性付款同时满足①②两项的,银行按揭同时满足①、③、两项的,为甲方确认乙方售出本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2、价格表

  本合同所指的价格表系指由甲方制定并提交乙方执行的记载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文书,乙方不得擅自以低于“价格表”上记载的销售价格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如有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予以完善。

  5、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有关房地产合同范文集锦七篇】相关文章:

1.有关房地产合同集锦七篇

2.有关房地产合同模板集锦七篇

3.房地产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4.房地产合同集锦七篇

5.有关房地产合同七篇

6.【精华】房地产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7.关于房地产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8.有关房地产合同范文集锦6篇

上一篇:房地产转让合同 下一篇:房地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