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时间:2021-04-20 16:05:56 服务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服务合同集合六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务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服务合同集合六篇

服务合同 篇1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做好货物配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货物配送业务合作达成以下条款。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协作,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配送范围及货物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货物配送业务委托给乙方负责,乙方接受委托并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及甲方制定的《销售配送管理制度》。

  2、乙方为甲方承运的货物主要是空调器,另外还有小家电、广告物料等物品(以下统称“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随车装运。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若乙方全面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配送费用。

  2、甲方须提前1小时以上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乙方下达配送指令,并简要说明承运货物的型号、数量、体积、装货地点、卸货地点及车辆要求,并且明确乙方车辆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等相关信息。

  3、甲方在装货之前有权对乙方的车辆进行检查,如果车辆不适合甲方货物的装运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车,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经甲方检查后的适运车辆,乙方不得再作出更换,否则即为违约。

  4、甲方应保证配送货物中不得私自携带国家违禁品和危险品,由于货物本身缺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配送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有权详细知悉乙方配送服务过程中任何环节的真实情况。

  6、甲方(包括甲方授权的客户)有权变更送(到)货地点或者收货人,乙方应积极配合将货物安全送到变更后的指定地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函的方式确认。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乙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从事本合同各项业务的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乙方应复印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件给甲方存档,同时办妥业务经营活动所需的委托书、证明等全部手续。

  3、乙方应派出专职人员与甲方办理日常配送业务,同时出具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性;若专职人员不能来办理,乙方必须出具相应的委托证明,以证明提货人员的合法性,以便保证与满足甲方的正常业务联系和服务要求。

  4、本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的货物押金,若乙方无违反本合同且本合同不再续签的,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结清所有业务帐款后,乙方出具收据给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5、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配送指令后必须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在2小时内将车辆开到甲方指定的装货地点,乙方应按甲方配送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保证甲方的用车。如出现不能满足甲方用车时,乙方应在接到配送指令后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6、乙方调配的车辆及驾驶车辆人员的证件必须齐全、合法,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有权向甲方获知配送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装卸要求、放置要求、到货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货物装车完毕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手续进行审查,双方当场办理好交接手续,货物自离开甲方仓库至到达收货人所在地所发生的雨淋、污染、破损等一切损失无论是否获得保险赔偿均由乙方负责赔偿(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8、乙方应保证资源专用,为甲方配送货物的车辆不得擅自倒货、调换货物、拆改包装等。

  9、乙方自行购买货物保险。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配送时间将货物安全送到甲方(包括甲方客户)指定的地点并且办妥货物交接签收手续,配送回单必须有有效收货人的签字及加盖收货单位的有效印章(如果没有印章的则要写明收货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有货物短少或损坏的(含货物包装),收货人在运输回单上写明货物短少或损坏的情况后,乙方司机必须签字确认,如果不签字则默认以收货人的签收情况为准;若遇到甲方客户拒收的情况,乙方不得离开货物及客户现场,应即刻如实向甲方反馈,由甲方与客户协调,乙方按甲方最终协调解决的办法处理(如果货物损坏的则由甲方人员出具鉴定报告),属于谁的责任造成货物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则由谁承担;货物卸完后,乙方必须马上向甲方报告货物的验收情况。

  10、乙方应负责装、卸车过程中货物的监控工作,确保装卸货物完好(含货物包装)、数量准确无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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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运输服务过程中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等,乙方应于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四、配送价格、配送时间及配送费用的结算

  1、配送费用以客户或者用户签收的实际货物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2、甲方客户发生退货的,由乙方负责承运。随当次送货车带回的:单次承运量在5标准套(含)以内的由乙方为甲方承运,超过5标准套的按合同单套的价格计算配送费用。

  3、随货发送小件物品,如物料、宣传促销品等,乙方应发送,需要计算运费的按《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表》执行。

  4、空调实体机及空壳样机的配送价格包括货物运费、货物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发票税费等,具体的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详见《配送价格及配送时间表》(附表

  一),此表的配送价格都是指门对门的服务价格,即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货,并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

  5、配送费用的结算周期为月结。乙方将上月的配送费用按时间顺序填写好《配送费用结算表》,并附上配送回单原件统一按表格顺序整理好与甲方于当月____日前对帐,双方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乙方按双方人员确认后的配送费用开具国家统一的运输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40天内将配送费用电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户名:账号:开户行:)。

  五、其它

  1、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临时有其它异地配送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则配送价格及运输时间由双方临时协商,并且以书面函的方式签字、盖章确认,其它条款按本合同执行。

  2、乙方必须出具委托书传真给甲方(原件必须在20天内送交或邮寄给甲方),以证明其派去办理配送业务人员的合法性。

  六、违约责任

  (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配送费用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但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除外;逾期三个月未支付配送费用,乙方有权暂时中止配送甲方的货物,但甲方仍有义务将应付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的任何1款,甲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运输业务委托给其它公司负责,乙方不得有异议。

  2、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5款,未能按时将车辆调配到位,每延迟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罚100元人民币;无法按甲方要求调配车辆,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甲方调车情况,

  第一次扣罚200元人民币,

  第二次扣罚500元人民币,

  第三次扣罚1000元人民币,若累计四次,甲方将无条件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8款,每次扣罚300元人民币。

  4、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9款,未能按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每延误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扣罚100元人民币;造成货物短少的,由乙方按甲方出厂价进行全额赔偿;造成货物损坏(含货物包装)的,则由乙方按甲方“鉴定报告”列明的配件明细和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价格按甲方当年度制定的标准计算;对客户拒收的货物,乙方不向甲方反馈,或者不按甲方的要求处理,每次扣罚500元人民币;将货物送错地点的,乙方应无条件将货物重新送到正确地点,如果因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未办理好交接签收手续的,不予结算配送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11款,每次扣罚300元人民币;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均由乙方解决与承担责任,若乙方未按时告知甲方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第2款,每次扣罚100元人民币。

  7、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或者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的,每次扣罚500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8、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常驻代表、承运司机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9、凡是乙方赔偿的费用,甲方可以从其配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在接到甲方赔偿通知后的6个工作日内必须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默认从其货物押金中扣除。

  七、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并且无异议的,则本合同动顺延________年。

  2、如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经过双方协商后签字、盖章确认才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后对于在合同期间发生的业务仍然适用于本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及承担本合同条款的责任和费用。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服务合同 篇2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

  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996年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

  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

  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概言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服务内容、时间、地点:

  1、甲乙双方经过相互协商,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为: 碧海(天津梅江)20xx年春季钓具展销订货会

  2、活动时间:

  3、活动费用:

  三、结款方式:

  活动结束后,乙方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服务,甲方现场以现金形式全款付清乙方。

  四、其它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它保证条件。

  2、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服务内容高质量地完成礼仪服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影响活动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如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内容,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须向甲方赔偿签约金额的100%。

  六、互不承担责任:

  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活动不能进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章): 乙方(章)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服务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招收乙方为生产临时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工作岗位:

  1、乙方的工作工种为生产临时工,甲方完全有权正常安排乙方的工作工种。

  2、乙方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属于本职工作的任务,例如:翻松蕉地,清理排水沟、抹花、修果、断蕾、打药、垫把、套袋、脱袋、回收套袋、掷蕉、拉绳等工作。如上述工作乙方不能按时完成,甲方有权请临时工,临时工工费由乙方支付。

  3、在生产期间,乙方不能随意擅自外出,如有急事外出时,必需向工地主管人员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合同期内乙方不准在外受雇于他方或者私自外出打零工,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按零工费的10倍罚款。

  二、劳动时间和休假:

  1、甲方按实际情况由工地主管人员安排乙方的具体工作和休息,甲方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有下列情况的,甲方需延长时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依时完成任务。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需及时抢修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无理要求。

  (3)、为完成基地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如卸肥、干旱淋水等,乙方必须加班完成)。

  (4)、合同期内,甲方视实际情况安排乙方的休息(例如雨天、台风、节假日等)。

  三、劳动报酬:

  1、本基地实施多劳多得的按产量提成方法计算工资,保底不封顶,按商品蕉每公斤提成0.28元,作为工资,待到合同期满并收获完成后才结算工资,如遇台风、霜冻等不可预料的天灾,甲方保证乙方每月份两个劳动力收入不低于2500元,正常情况下每人每月预发生活费600元,收获时砍蕉,扶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付任何报酬,采收时,甲方完全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客户的需求对香蕉进行采收买卖,乙方无权干涉。合同期间乙方不准在中途辞职,如有特殊辞职者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即每人每月600元)。

  2、在砍蕉时,由乙方把香蕉运送滑道到香蕉打包装处,甲方按每株香蕉0.8元(暂定)给乙方,乙方无条件服从,不服从者按每月领取的生活费,甲方不再补贴,并开除乙方。

  3、在采收香蕉时间,乙方必须把香蕉套袋保护好,回收给甲方存放大棚,甲方给乙方每一套按0.1元付款,乙方必须服从。(注:此条3第一代新种苗有一角钱,二代苗没有补)。

  4、在采收香蕉时,打包房所剩下的香蕉把滑轮、拉杆及杂物由乙方收集好,按地方堆放,甲方不付任何报酬。

  5、在种植香蕉到采收香蕉过程中,甲方提供材料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保护好,不能当作自有,在香蕉开花时期,乙方必须保护好香蕉,尽量不能给香蕉蕾挂在叶子上造成不正当段蕾,另外在香蕉开花、抹花时节,乙方不能把自己管理的双胞胎香蕉修干净,如到采收香蕉时候,发现有双胞胎香蕉,甲方有权扣乙方每棵按3元算。

  6、在香蕉出完果的时候,乙方不把香蕉树用绳子栓稳、栓好造成香蕉不可采收的时候,断掉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给甲方每颗按50元来赔偿,在香蕉采收时,乙方不能清准香蕉砍,造成有香蕉在树上成熟,甲方不能按市场价格出售,按成熟的那一棵当天市场价卖给乙方,到乙方结账时由甲方扣除。

  7、在新种香蕉苗期间,到下一代留苗,即第二代留苗时,乙方必须把下一代苗选好,留出所选的那一棵,甲方不付乙方报酬。如乙方再管第二代香蕉苗时,乙方必须把香蕉沟清理好,到底怎么清沟由甲方来安排。

  8、在管理第一代苗,(即新种蕉苗)前三次的除草剂和大沟上的除草剂由甲方提供,不收乙方的钱,但是超出了三次的必须由乙方出钱,甲方要求使用除草剂的乙方必须服从,但不能超过市场价格,到结账时甲方再从提成费中扣除乙方的费用。(注:管第二代香蕉苗的,甲方不再承担行面上的除草剂,边上大沟算甲方出,行面上算给乙方,甲方先提供除草剂给乙方,待到提成时由甲方扣除)。

  9、乙方帮助甲方管理香蕉地的时期,即合同期,甲方必须提供两拖拉机的柴火给乙方使用,乙方要是使用柴火超出两车的,甲方提供车辆,乙方要付柴火钱,但不能影响管理蕉地工作。

  10、在乙方管理的每一代香蕉,甲方卖了香蕉,所挂在树的叶子,乙方必须砍下来,甲方不付报酬,此项包在提成费中。

  11、在甲方的要求下,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给香蕉留八梳,上面一梳二梳必须留26个香蕉果,方可留八梳,不然只能留七梳,但是乙方一定要把中间的三层果和双胞胎修干净,乙方必须服从。

  12、甲方定量提供化肥、农药给乙方施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按规范施肥、打药,不得以任何理由少施。更不得将剩余化肥、农药私自出售,如有发现,则将乙方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四、安全问题与责任:

  1、乙方在生产劳动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好自身安全,管教好、监督好随从家属,对于随从家属涉外人员在本香蕉地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电线不准乱拉乱接,电费提供,不准使用超负荷工作的电器(例如:电磁炉、电热管等)。未经批准乙方不准带陌生人进入香蕉工棚留宿过夜,上述规定如有发现,甲方将采取对其进行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3、乙方在生产前和劳动中禁止饮酒,工作中按照要求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付任何责任,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香蕉采收完成结算工资后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5

  甲方: 某某个人/企业/单位/团体

  乙方: 某某旅行社/会议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会议(活动)时间:年 月 日——年 月 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 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 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费用

  此次会议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 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费用明细见行程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 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

  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 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会议(活动)地,以及从会议(活动)地返回居住地(或出发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 20xx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 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 元(具体金额按照实 际人数*固定单价的方法进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 元/人的住宿差价;

  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活动)负责人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约定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 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服务员

  一、 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服务员工作,聘用期限为 ,时间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为。约定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 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甲方给予乙方每月 天例休,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由甲方部门合理安排。

  三、 甲方权利与职责

  (1)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工资()。

  (2)甲方负责乙方工作期间内的食宿。

  (3)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工作条件。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人员的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对工资做出合理的调整。

  四、 乙方权利与职责

  (1)乙方必须身体健康,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安排,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3)上班期间必须保持服装和个人形象整洁。

  (4)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必须遵守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途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在上岗到应到本地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一份,乙方在工作期间突发的疾病与甲方无关。

  五、 乙方有一系列情况甲方可解除合同

  (1)违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

  (2)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法规的。

  (3)因病或因事不能完成工作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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