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时间:2021-11-09 10:43:15 服务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服务合同合集四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服务合同合集四篇

服务合同 篇1

  雇 主(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育儿嫂(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由于____________(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根据产妇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但总计为________天)。

  2.服务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2)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服务,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为甲方服务,乙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c.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增加与婴儿的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或带外人去甲方家中;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5、签订合同前,乙方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方需要乙方为其学生提供中餐,且乙方具备提该供餐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充分协商达成本服务协议,内容如下:

  风险提示: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中所载明的服务内容,并且按此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向甲方提供膳食服务。

  二、期限

  本协议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开始履行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

  三、价格

  乙方按以下价格向甲方提供供餐服务。

  中餐:每人每餐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四、付款

  1、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在______天左右按照甲方通知(即实际用餐天数)结账,根据甲方上月实际发生的供餐总金额向甲方开具收据,甲方应在收到该收据后的______日内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向乙方付款,即每月结账一次。

  2、如果甲方对乙方开具的收据金额存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收据后__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附有必要的确凿依据,否则甲方应按原收据金额和约定按时付款。如乙方原计算的金额确有误差,乙方应按双方共同认可的金额重新开收据,而甲方应在收到此修正收据后______日内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向乙方付款。否则甲方应按照前款约定按时付款。

  风险提示:

  合作内容应载明具体的服务内容与质量等条款。但是很多合同约定服务优质等比较笼统,这样的约定形同虚设,因此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低于xx,客户满意率达到xx等。

  五、乙方的义务

  1、配餐标准

  学生餐费为______元(荤+素+汤+米饭)。

  2、人员配备

  乙方将派谴训练有素、符合餐饮服务健康标准的人员来提供约定的供餐服务。

  3、采购

  乙方为提供约定的供餐服务可从乙方认为合适的供应渠道采购制作食品所需的原材料和消耗材料,并保证所购原材料和消耗材料质量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

  4、安排

  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负责安排菜单及其它有关的供餐服务事宜。可以使用多种配餐方式满足学生求新求变心理,但制餐均衡标准不得因供餐方式的变化而缩水。每月初向甲方报告上月制餐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和进货主渠道;每周五向甲方呈递下周学生营养菜谱。

  5、卫生

  乙方在供餐服务中应保持卫生清洁,遵守政府的有关卫生与健康规定。

  6、餐具消毒

  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消毒餐具盛装餐食(餐具必须经过具备餐具消毒资质的专业餐具消毒公司进行消毒)。

  7、食品运装及保温

  上午11时30分送达,终极卫生抽检、尝食、备餐35分钟,以确保师生在12时同步准时用餐,送达时间误差不允许超过10分钟。根据甲方作息时间调整做相应调整,并配备保温箱运载餐食。

  8、产品质量

  乙方承诺所制作的食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并对每天提供的主要食品留样24小时。

  9、检查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人员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检查供餐场所及相关工作。

  10、监督

  乙方将专门指派一名员工担任现场服务主管,负责提供餐服务现场的监督和协调工作以及同甲方的日常联络工作。

  11、责任

  出现食品卫生责任事故乙方负全责。

  12、突发事件处理

  (1)出现1-4名学生因食用乙方提供食品出现不适,班主任老师及时把学生送医院就医,上报学校,同时报知乙方;出现5人以上学生因食用乙方供餐食品出现不适,学生及时送医院就医的同时报知乙方,并视其情况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2)卫生事件。乙方送餐人员将餐送达后,必须尝食备份的食品卫生终极检验餐,并抽查送达餐品的3%,如发现异常;如餐品有异味等,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经理。随时决断执行。甲方设专门责任人负责抽查送餐总量的1%,发现异常处理方式同上。如果学生误食有卫生问题或不宜学生食用的食品而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时,甲方要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启动卫生事故处理程序(留样送检-封存原材料仓库和待产品-食品专管员逐环节排查-15分钟内乙方主管经理带有关人员到甲方报告-甲乙双方“会诊”-决定下一步处理意见)。甲方启动卫生事故处理程序(封闭学校-组织学生加大饮水量-隔离有不良反应的学生到老师办公室或指定会议室实行“一跟一”式陪护和观察-校医流动式抽查观察-校级领导直接进入学生跟踪和解决突发事件问题-通知乙方-召开行政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延迟学生离校时间到下午5时,缩短孩子与学校和家长的分隔时间-甲、乙双方会诊-决定下一步处置意见)。

  (3)、停水、停电。发生停水、停电时,乙方启动储备餐品保证供餐,乙方安排公司其它就近生产线保证供餐。

  (4)、道路堵塞和送餐专用车抛锚 乙方第一时间通知甲方预计迟到时限;甲方采取延长最后一节课课时等办法预防学生待餐发生混乱;乙方采取一切办法尽全力缩短迟到时间;双方在餐品到达后,组织全部人员,安全快速地把餐品先送到学生手中。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每月底向乙方提供学生就餐人数。具体数量由专人在每日下午3时前以打电话的方式,把分班级学生餐通知乙方。因甲方迟报、漏报、少报、误报而引起的供餐不足时,责任和影响由甲方自负,或乙方依照甲方订餐数量和时间配送达到后,甲方不接受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浪费5份以上部分,甲方按配送价格给乙方结算。

  2、提供送餐到校的通道,按时开启关闭,并负责组织校内各班级餐品的发放。

  3、负责校园内用餐保洁管理,学生用餐完毕,将清理残渣后的餐盒还原放入餐箱中。

  4、有权、责任和义务监督乙方质量、餐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每周一文字方式有系统的反馈学生的用餐意见和建议。

  5、当餐餐品留样24小时。在餐品送达后的35分钟内组织学生食用。因不按时食用餐品引发的卫生责任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6、乙方聘用甲方职工为学生中餐管理员。

  7、提供教师用餐场地,并要求教师用餐完毕后,按要求把餐盘和残羹分离并把餐盘放入指定餐箱中。

  七、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两个学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供餐日计起的两周内,任何一方具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从乙方供餐日计起的第三周开始,该合同期限条款发生效力。

  2、为了确保学生食品安全,如因乙方在供餐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视其程度甲方有权书面告知立即终止合同。

  八、其他

  1、如因物价上涨因素,上述供餐费用调整,需双方充分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乙方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如因降低标准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方每个月到乙方制餐现场不定时随机抽查一次,并据抽查结果给出乙方是否继续配送餐的文字材料、结论和说明。

  3、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卫检合格的、经严格消毒的可重复使用的餐盒、餐具,并告知乙方为此付出的一次性投资。

  4、乙方选聘的现场搬运兼分餐人员,除负责安全把餐品搬到指定班级和按时足熟收回餐盒外,还负责为师生加餐。必须自行办理健康证,接受甲方双方领导和管理并拥有辞退权,着乙方发放的工装上岗。合理报酬由乙方付给。

  5、如有任何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壹份。

  7、附双方营业执照有关资质。

  8、此合同修改解释权属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服务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节电工程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节电系统工程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用电情况向甲方提供节电系统工程服务为甲方达到节电的目的。

  2、所需安装设备及价格如下: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小计(元)

  节能改造费5%1批

  异地安装费2%1批

  总计人民币(元)¥

  二、工程总价

  本合同乙方所提供节电设备及节电改造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以上报价为深圳提货价(含普通销售发票),可代办运输,运费由甲方支付。

  (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试机的安装及相关约定

  通过对甲方用电情况的综合分析,为确保甲方经过节电改造后能够达到≥%的节电目标,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如下节电设备进行节电改造测试: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小计(元)

  节能改造费5%1批

  异地安装费2%1批

  总计人民币(元)¥

  1、试装设备的所有权约定

  本协议书的所有试装设备在试装期间为乙方所有。

  2、试装验收测试程序

  试装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和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申请起运行节电设备七天进行性能测试,并书面签字确认测试结果。

  3、试装验收测试方法

  节电效果:

  双方都同意按如下方法进行验收测试,节电设备安装完成之后,在负载不变的情况下,记录电表读数p1,让负载运转小时整的时候再记录电表读数p2,p2-p1=w1,w1是没有装节电设备时的小时耗电量,双方将此数记录于测试验收表上,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在相同的负载条件下,把节电设备接通,记录电表读数q1,让负载运转小时整的时候再记录电表读数q2,q2-q1=w2,w2是安装节电设备后小时的耗电量,双方将此数值记录于测试验收表上,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稳定性测试:

  在保证测试设备正常运作的基础上,进行节电设备七天的试运行,若测试期中(1)稳定;(2)不影响甲方正常用电;(3)安全;则视为合格。

  4、试装验收测试标准

  双方同意把本协议第六条中的w1和w2两个值作为测试计算的基准值,节电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w1-w2)÷w1]×100=节电率

  上述计算所得之百分比数值为节电效果。

  5、试装验收测试合格后有相关约定

  经双方验收测试后,若经乙方安装兴发节电设备进行改造的甲方用电设备节电率≥%,在双方测试验收3日内甲方则需履行本协议之第四款。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节电改造试装设备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作为甲方对乙方损失的补偿。

  四、付款方式

  正式全面安装前甲方需先支付总工程款50%作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取预付款后45天内进行全面节电改造工程并完工,全面节电改造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后3日内再付工程款45%,余款5%于二年保修期满后付清。

  六、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按工程要求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用电历史数据;

  2、按工程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和机器安装环境(防高温、防雨水、防破坏);

  3、在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安排专人配合乙方工作;

  4、甲方用电负载应以签约时之用电负载为限。甲方如需增加用电负载(设备),需事先知会乙方,甲方擅自增加节电设备负载而超过节电器容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制定节电改造工程施工计划,提交甲方确认;

  2、按约向甲方交付节电设备,并按计划进行安装;

  3、节电改造完毕,乙方保证甲方经乙方安装节电设备进行改造的甲方用电设备节电率≥%节电效果;

  4、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节电设备主件提供保修年的服务承诺。

  六、验收标准和方式

  1、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资料文件,给予甲方验收,若发现设备规格、质量不符时,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申请后三天内应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并予以书面签字确认;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请求后三天内未验收或无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

  七、售后服务

  1、甲方负责节电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2、若因甲方之不当使用或其它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方必须负责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对于保修期内的设备故障,由乙负责修复。保修期之外的设备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收取相应的维修费。

  八、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2、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收回设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总工程款30%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

  凡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服务合同 篇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

  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996年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

  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

  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概言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有关服务合同合集四篇】相关文章:

1.有关服务合同合集4篇

2.有关服务合同合集五篇

3.有关服务合同合集八篇

4.有关服务合同合集5篇

5.有关服务合同合集六篇

6.有关服务合同合集7篇

7.有关服务合同合集8篇

8.有关服务合同合集9篇

9.有关服务合同合集6篇

上一篇:服务合同 下一篇:委托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