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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员工雇佣合同

时间:2016-12-22 17:59:39 雇佣合同 我要投稿

家政公司员工雇佣合同

  家政公司员工雇佣合同的范文就在下面,还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家政服务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范围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家政公司员工雇佣合同

  家政公司员工雇佣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 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1、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2、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在 公章名称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1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每月工资为 元。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

  3、其他工资形式: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应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一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 3、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八、其 他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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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服务合同性质

  对于传统模式来讲,家政服务合同属于雇佣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受雇人,即家政服务人员,必须按约定向雇主提供劳务,并且亲自向雇主提供劳务,未经雇主同意不得由他人代劳。

  受雇人还必须诚实地向雇主汇报情况,并不得泄露雇主的隐私和秘密。

  而雇主则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不得无故克扣和延期支付雇员报酬。

  而且对受雇人在提供劳务期间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义务。

  在现代模式下,家政服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为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而非提供劳务的家政服务人员。

  具体提供劳务的家政服务人员,其主体身份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其在家政服务过程中不是以个人名义对雇主提供劳务。

  作为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他的报酬由公司支付,活动受公司支配,接受公司的管理,并且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双方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而在此模式下的家政服务合同中,由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家政公司,属于非自然人主体,因此,不具有雇佣合同的主体特征,不属于雇佣合同,而是劳务合同,即由与劳务提供者有劳动或雇佣关系的第三人向劳务接受者提供劳务的合同,而在第三人与劳务接受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家政服务纠纷适用何种法律

  家政服务合同,从法律范畴来看属于民法中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而其法律适用上应该首先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并没有对家政合同或雇佣合同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这说明除了合同法分则外,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都是解决家政服务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传统模式下,作为雇佣合同的家政服务合同,实践中与之最为相似的是劳动合同,除了国家对其干涉程度、订立合同的主体以及纠纷解决程序不同外,二者都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都是自然人,在雇主面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由于二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故在对这一类型的家政服务纠纷的审理中,可以参照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现代模式下,作为劳务合同的家政服务合同,由于其主体特点以及当事人双方实力强弱情况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与劳动法保护势单力薄的自然人劳动者的宗旨不符,因此,其纠纷的处理过程不能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而只能以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同时参照市场交易中的其他类似规定处理。

  家政服务人员受伤害如何处理

  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来自雇主的伤害;2.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伤害;3.服务人员自己原因受到的伤害。

  在传统模式中,对于来自雇主的侵害,受雇人可基于侵权行为法主张侵权赔偿,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也可基于合同违约,要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雇人可择一案由主张权利。

  如侵害来自第三人,则受雇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同时由于雇主对于受雇人在劳动期间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依据前面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可以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此受雇人可依据劳动法对工伤认定和赔偿的规定要求雇主赔偿责任。

  受雇人在此可以选择第三人或雇主作为赔偿主体,在第三人赔偿后雇主可免除其责任;在雇主赔偿后,其可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服务人员自己故意或过失受到的伤害,如其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雇主可以免责,否则,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雇主应当对受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代模式中,对来自雇主和第三人的侵害,服务人员一方面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与家政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二者系劳动法律关系,因而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可直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家政服务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服务人员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赔偿,在雇主或第三人赔偿后,家政公司即可免责。

  在选择家政公司赔偿的情形下,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或雇主追偿。

  如果是由服务人员自己的原因造成伤害,由于此时家政服务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家政服务公司,双方系一般服务合同关系,故应当依据“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一般原理在家政公司内部确立责任分担。

  家政公司基于劳动法对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伤害进行赔偿,对不属于工伤的损失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当然法律上责任的分担并不影响当事人通过投保的方式来转移风险,而且目前一些城市的经验证明,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保险能更有效的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而且能给受害者更为及时有效的补偿。

  只是在保险费的支付上,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分担为依据,在传统模式中由雇主承担;在现代模式中由家政公司承担。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通过保险市场来消化风险,不失为一个值得期待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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