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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时间:2016-07-06 15:01:57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一】

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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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节能或再生能源改造合同,通过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维护等全套服务,帮助用户提高建筑设施的能效,确保投资回收期内的节能效果,并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盈利。在这种模式下,节能改造工程的技术风险主要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如果节能效益未能实现预期目标,节能服务企业承担损失,用户无投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遭遇融资短板

  据经济参考报11月19日报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能源用户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而是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费用和分享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收益。可以说,这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用户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理想模式。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

  由于需要事先垫付所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因此,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成为节能服务类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命线。但是,中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银行必然以提高担保要求等措施来弥补。

  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可行办法,是通过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但是,要获得这样的担保却并不容易,到2008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自身担保资源有限以及得不到外部担保,制约了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进行。加之,目前中国银行还没有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相配套的贷款品种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仍存在一定风险等原因,导致中国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

  据统计,中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问题,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

  需要指出的是,与节能服务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步履艰难相比,中国节能服务却需求强劲。统计表明,中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到5,000亿元的市场投资规模需求,而在未来,这个数字有望上升到一万亿元。

  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是,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另一方面,中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而且,作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单位,每年的水电等能源

  费用都有固定预算,如果能耗开支2009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个财政年度该项拨款就可能被减少。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的用电费用为100万元,引入能源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该政府机关不但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而且下一年度的电费还有可能减少。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中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适用税率为5%的服务业营业税的部分变成了17%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同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的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中国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节能服务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且税负较重,不利于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四、信誉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耗能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节能服务公司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风险很大,往往是项目已经实施了,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比如,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等)拒绝付款。

  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同时,节能服务公司面对的往往是一些需要通过节能改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

  益较差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风险。由于回款风险问题,节能服务公司虽然面对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却经常举步维艰。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二】

  1) 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参照采用。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元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1、在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能源价格按产出的蒸汽每吨

  2、甲、乙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比例:甲方,乙方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