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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时间:2017-04-05 19:43:0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1】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动乱、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的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于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