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供货合同

时间:2017-06-08 16:46:43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钢材供货合同

  钢材供货合同【1】

钢材供货合同

  1、技术质量条件,验收标准及方法按钢厂标准。

  2、产品提出异议期限:自买受人收到货物起10日内。

  3、计算方法:无特殊规定的均按钢厂标准执行。

  4、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代办运输到铁路限制地区的,须注明非限制地区的二到站及收货单位,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5、出卖人代办运输,产品均参加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费、运输保险费及运输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代收,买受人应按实发车钟承付运费。

  6、自提合同预期不提,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收费标准按钢厂约定条款执行。

  7买卖双方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重新协商,签订变更合同。

  8交货公差按钢厂标准执行。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出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地:鞍山

  11货物所有权自买货人交付全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12其余未尽条款按合同法特国家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

  供方名称: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需方名称: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到站:

  收货单位: 结算单位: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订地:

  合同号:

  标准钢材供货合同范本【2】

  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欲购买一批生产设备(包括机电产品及与甲方生产相配套的.一切设备),甲方选定乙方为其提供上述生产设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甲方之供货商,甲方如需购买生产所需设备,即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组织货源。

  二、乙方于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即积极组织货源,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生产设备,甲方每次所需购买设备的具体规格、价款、供货时间、供货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乙方保证对提供生产设备的质量问题负责,否则无条件退换,并保证商品之合法性,决不提供假货、仿冒品、劣品,或标示不明之商品,甲方于验收后发觉得于三日内退回乙方。

  若因销售商品不合法性所引起对第三者之刑事、民事责任一切由乙方无条件全权负责,甲方只善尽协调沟通之责任。

  四、本合同有效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

  合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除应向乙方付清已购设备的所有货款外,还应支付乙方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无故终止供货,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之部份货款作为求偿业务之损失。

  五、乙方对于供给甲方之商品于甲方付款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签订的一切书面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钢材供货合同【3】

  品名 规格 钢号 不含税基价 技术条件 结算方式 交货期 订货数量(吨) 总货款(元)

  其它条款 另收17%增值税,1‰保险,铁运、海运费

  条款

  1、技术质量条件,验收标准及方法按钢厂标准。

  2、产品提出异议期限:自买受人收到货物起10日内。

  3、计算方法:无特殊规定的均按钢厂标准执行。

  4、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代办运输到铁路限制地区的,须注明非限制地区的二到站及收货单位,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5、出卖人代办运输,产品均参加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费、运输保险费及运输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代收,买受人应按实发车钟承付运费。

  6、自提合同预期不提,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收费标准按钢厂约定条款执行。

  7买卖双方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重新协商,签订变更合同。

  8交货公差按钢厂标准执行。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出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地:鞍山

  11货物所有权自买货人交付全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12其余未尽条款按合同法特国家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

  供方名称: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需方名称: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到站:

  收货单位: 结算单位: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订地: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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