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公开信
市政府公开信【一】
20日,北京市政府向公众发出公开信,为保障“9·3”阅兵顺利进行,届时将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可能对生活带来一些不便,呼吁市民理解支持,并感谢首都市民在2008年奥运会、国庆60周年、APEC会议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中的支持奉献和参与,希望市民响应号召。
北京市政府表示:“衷心感谢市民的理解、支持、参与和奉献!”
给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开信【二】
尊敬的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您好!
^^我们都是在德国生活的华人、华侨,在来德国之前已在中国工作了十几年甚至三十几年。
在中国时,我们有的是研究员、有的是工程师、有的是教师、有的是企业职工、有的是军人、有的是国家干部。
我们都为中国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出国后依旧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报答祖国,祝愿祖国繁荣,但是到了我们退休的年龄,却得不到在中国工作时应得到的退休金。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另外中国已批准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公约"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可是我们的退休权利却没有得到保障。
中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90年代末才提出的,而我们出国时是80年代及90年代初,还不到退休年龄,而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由于当时的人事制度及法律的欠缺和空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们的退休程序,而是各人事部门简单地将这些出国人员以"退职"、"离职"、"除名"处理,错误的割断并取消了这些人在中国工作的历史,造成了我们现在回国办理退休的重重障碍。
如:
^^一. "没有当地户口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办理退休"。
当时国家要求出国人员注销户口,现在又规定必须要有当地户口。
很多华侨在中国没有住房,没有住房就不允许办理户口,也就办不成身份证,也就不能办理退休。
这种前后不一的法律,谁来负责?
华侨本是中国公民,如此对待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 "加入外国籍就不能办理退休"。
加入外国籍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华人华侨过去曾与中国具有的劳动关系。
就如邓小平先生二十年代曾在法国勤工俭学二至三年,法国政府在邓小平先生65岁时按照法律给予他退休金。
因为这是与国籍没有关系的法律权利,是个人辛勤劳动所积累的养老金,纯属私人财产,这也是法制国家的共识。
所以德国养老机构曾明确回答:现居住在德国的华人华侨,原在中国工作过,其所在中国工作时应得退休金应由中国支付。
此外20XX年10月24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时说:"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社会保障法》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这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承认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并参保有权利得到退休金,并承认与国籍无关。
那么反过来说居住在外国的华人华侨原在中国工作过的公民因加入外国籍却不享受"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并且得不到退休金,这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公平的对待。
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也就是说我们在离开中国前在中国工作时已向中国政府缴纳了十几至三十几年的养老保险。
根据此法律条文华人华侨与今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是一样的情况同样适用社会《保障法》,理应得到退休金。
^^三. 原属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华人、华侨,需回原单位办理退休。
可原单位拒绝办理。
理由是:"虽然我们能理解你们在这儿工作了十几二十年,可是当时国家没有政策让你们提前退休,所以按照'除名'或'离职'处理。
现在国家也没有法律文件规定给你们这些人办理退休"。
甚至有的单位说:"你当时已被除名了,工龄也被取消了,不要再找了。
"二十几年过去了,中国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来纠正过去各人事单位的简单割断并取消当事人工作历史的错误处理,来规范因当时退休程序的法律空白性和滞后性,所造成的华人、华侨退休权和财产权失于保障的状况。
同时也造成了某些单位、某些官员利用"法律空白"收取好处费,解决某些华人华侨的退休问题。
极大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
^^四. 有些单位人事部门竟将人事档案中有关工龄的材料抽出销毁,使某些华人华侨陷入"黑人黑户"的境地,而且是投诉无门。
另外有些单位人事部门对内将出国人员人事指标保留,对外声称"你被除名了,档案已找不到,不能办理退休。
"
而实际上是:当当事人还不到退休年龄时,单位吃人事指标工资空额,当当事人到退休年龄时,单位吃退休金空额。
政府对各单位出国人员的情况知多少?有多少单位在吃退休华人华侨的退休金,政府是否知道?
^^五. 除了各地方政府层层推脱和刁难,另外某些地方法规规定超过55岁就不能办理退休,即使办理也不补发过去的退休金。
造成超龄不能办理退休,是政府法律空白及不健全所造成,该责任不该由我们承担。
我们这批人到中年才出国的华人华侨在中国的工龄长达十几到三十几年,可想而知在德国的工龄极短,所以在德国的退休金有限。
因此华人华侨在中国按工龄所计算的退休金是我们每人半生辛勤劳动的积累,是我们将这笔完全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委托国家保管,年老时取出养老的,完全属于私人财产权。
国家应该如何完善法律来保护华人华侨的私人财产权?
^^由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们不能得到退休权利的原因是:国内对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及财产权的法律仍属于空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纠正过去法律的欠缺和填补这种"法律空白",因此没有任何部门对此问题负责。
在全世界逐步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时代,中国政府已认识到"退休权利"这一法律概念,不只是对国内公民,也关系到在华就业的外国人。
可是却忘却了还有一大批与中国过去有过劳动关系的华人华侨,他们也享有同等的退休权利。
而且这些华人华侨始终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在文化领域或是经济技术领域中起着重要的国际桥梁的作用,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如果中国政府解决了这一大批华人华侨的退休权利的要求,势必提高中国在华人华侨及世界各国人民中的人权形象,也有利于中国在国际上的自身发展。
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20XX年9月2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的中国将"制定未来四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此计划的目的是:"加强法律保障人权调控条款的实施,完善保障人权的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期望中国政府倾听我们的要求,制定全国统一、明确的华人华侨退休金法律、法规,避免各单位各地方政府人为的刁难,来保障华人华侨的退休权利,并给予我们与中国公民和目前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一样的平等待遇,真正做到"人权行动计划"所提到的"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
^^我们知道一个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尽管如此我们希望中国政府在20XX年内考虑我们的诉求,解决我们的退休问题,并希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置专门工作人员与我们联系对话,我们的联系对话人员在附件一中。
二零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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