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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建议书

时间:2017-07-19 15:01:35 建议书 我要投稿

校企合作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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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现状

  1,典型经验做法

  职业教育经过多年来校企合作办学机制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其具典型经验做法有:

  (1)企业把与学校对口的生产车间搬进学校,实现生产车间与实习车间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学习与生产合一、作品与产品合一,车间进校使校企双双真正达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学校与企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企业把人才需求信息传递给学校,帮助学校规划专业设置、改革课程和教材、设计教学过程;

  派遣技术人员到学校作兼职教师‘向学生宣传企业文化,进行就业指导’并定期接受学生顶岗实习。

  学校派教师以“访问工程师”身份到企业进行实践,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3)在学校开设“订单班”,企业派专业人员到学校给“订单班”上课,传授专业知识和企业文化,接受“订单班”学生的顶岗实习。

  企业还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

  从调查情况看,“订单班”培养现象还比较普遍,由于学校和企业有着利益共同点,企业比较积极参与到学生教育的各个环节,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学校与企业组建职教集。

  通过职教集团来整合教育资源、协调各院校专业设置、开发教学材料、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等。

  实践证明,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对学校资源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拓展了办学空间,强化了人才培养的合力,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特别是通过校企合作、顶岗实习,让学生在提高职业技能的同时,还得到了有效的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帮助,提高了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存在的突出问题

  校企合作从理念上不容置疑,但在实践上却难有实质性的进展,问题的原因很多。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问题。

  尽管国家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方针及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规则,对校企双方在实施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表达,使得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约束力和驱动力。

  由于缺乏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的根本措施,很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成功做法难以深层次推广,在课程开发、职业教育标准制定方面难以得到行业、企业制度化的参与。

  (2)运行机制的问题。

  目前真正实现受教育者和企业用人单位的权利与责任全面表达、合理平衡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无法协调好企业、受教育者、院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得在此基础上的政策难以做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与可行性。

  (3)企业的积极性问题。

  影响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很多,除相应的法律政策缺失以外,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难以承受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这是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②职业院校目前的人才培养水平达不到企业的用人要求,一是职业院校学生还达不到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随便离岗离职,有时会出现“团伙”不打招呼就离职的现象,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水平相对较弱,很难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三是职业院校学生专业知识比较差,知识陈旧,缺乏自学能力和自学意愿:四是职业教育定位比较模糊,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与普通高等教育看齐,不愿从事一线生产、服务工作,一心想坐办公室、当主管。

  眼高手低;

  ③职业院校对实习学生疏于管理,学生在实习中自由散漫;

  ④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对校企合作的费用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企业在校企合作中难以实现责权利对等。

  (4)学校对企业提供的服务不足。

  从理论上说,校企合作可以让企业优先录取优秀学

  生,实现企业职工素质的提高:在产品研发和技术革新中能获取学校一定的智力支持与服务,达成互利双赢。

  但从实际看,企业的利益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脱节,科研水平和技术能力都很难满足企业需求。

  (5)校企合作缺乏起协调服务作用的第三方。

  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

  应有第三方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在目前的校企合作中,还没有任何组织和机构起到第三方的作用。

  以上这些因素严重影响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使校企合作难以广泛、深入地开展。

  对策建议

  行业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权益者也是多元办学主体,要使其成为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社会合作伙伴,就必须建立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机制。

  (1)在法律层面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定指导方针、原则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规则,对校企双方在实施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表达,使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具有约束力和驱动力。

  (2)形成责、权、利对等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的企业给予表彰、鼓励,对支付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学生顶岗实习中涉及的风险因素,通过社会保险予以规避。

  (3)要支持企业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要鼓励企业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要明确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法定责任。

  (4)职业院校应强化服务企业的功能,加大师资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科研和技术服务水平。

  提高专业为企业提供利益的能力,帮助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轮训与鉴定,接受企业委托的项目研究与开发,和企业一起策划企业文化,形成互动体系,体现双赢原则,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5)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和协调机制,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2005年35号文件关于本行业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和服务职责的履行情况。

  (6)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和责任的代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其自身尚处于发展之中。

  为促进行业协会发挥职业教育中的行业指导与服务作用,有必要在赋予其职责的同时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使其在自身组织的发展中同时增长指导服务职业教

  育的功能。

  (7)要从探索职业教育规律的新视角来认识校企合作对于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深刻意义,努力转变教育观念,积极尝试职业教育改革的新路径。

  (8)要在更深的层次上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通过构架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为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汲取现实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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