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时间:2021-05-02 09:49:01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借款合同集锦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借款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借款合同集锦六篇

借款合同 篇1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借款合同 篇2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行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3

  这个借条上面实际签名的“借款人”为什么不要还钱

  发表时间:20xx-1-11 18:41:00 阅读次数:515 所属分类:代理案件经典回味

  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20xx-1-10 作者:姜燕 来源:东方法眼

  重点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尚需要实践的交付借款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xx年9月5日,顾某以保证人身份从许某处取得15万元出借款,当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许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20xx年10月5日日终前归还,如若逾期进行相应罚息处理”借据上的“借款人”后签名并捺印,顾某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签完字,顾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当即将余款交付,并在借据上注明“息已付一个月”。

  另查明:许某于20xx年3月20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其于当日“收到保证人顾某为借款人李某担保的借款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伍

  拾元正,均由保证人顾某归还本人”。

  20xx年3月20日,顾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代李某偿还借许某款,要求判令李某归还顾某代垫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8250元。

  李某辩称,对借据本身无异议,但借据上的钱并非其所借,而是原告自己向许某借的钱,其仅是在借款人处签名而已,现原告已将钱款归还许某,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能再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其主张权利,该款其也并未拿到,而是实际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已将其中7500元作为利息扣下。

  南京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许某的借款关系,以及原告顾某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借据证实。许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顾某作为保证人已将借款及利息代垫给付了许某。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现顾某、李某的争议在于,该款是否是由李某所借以及借款的数额。李某对借据、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实际是顾某向许某所借,而后再由顾某实际借与了邹松林。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李某虽提供了与许某、顾某的电话录音,但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顾某认可许某将15000元给了顾某;许某陈述借款先交给了顾某,后顾某直接拿给了李某,并觉得该款被邹某拿走,以上两录音证据均不能

  证实李某关于 “该借款是顾某自己向许某所借”,以及“该借款实际由邹某使用”的辩称意见。而证人邹某、庞某的书面证词,未经两证人出庭作证,且顾某对两证人的证词也未予认可,故法院对证人邹某、庞某证词不予采信。李某的上述辩解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顾某、李某双方均认可,在给付借款时,“息已付壹个月”。但利息给付的过程及数额,双方陈述不一:顾某陈述,在借款给付李某当时,李某同意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并主动扣除了1500元,当场退还了顾某;李某陈述,在顾某给付借款时,顾某自己扣除了7500元,称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法院认为,顾某、李某双方虽对利息给付过程及数额陈述不一,但可以确认在给付借款当时,其中部分款项作为利息给付了顾某。对该利息的给付过程是扣除还是主动给付,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但李某实际并未收到15000元的借款,故法院认定,利息已在给付借款时从借款中扣除,故借款的实际数额应将利息的数额予以扣除。关于利息的数额,李某虽辩称为每月7500元,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现顾某自认为每月15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为每月1500元,借款本金为148500元。现顾某主张自20xx年10月5日起至20xx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825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20xx年8月20日,该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顾某本金148500元及利息8250元,合计156750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理由是:上诉人虽然向案

  外人许某出具了借款为150000元的借据从而在表面上存在借贷关系,但事实上上诉入并未实际得到150000元借款,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上诉人不负有向许某还款的义务。对于借据上只注明己扣除一个月利息,并未明确利息的数额,被上诉人陈述利息为每月1500元,而证人证实是每月7500元,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正。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否是直接受益人或直接使用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无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审判决客观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本案所讼争的150000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 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故申请邹某出庭作证。证人邹某出庭作证陈述,我跟顾某周转150000元,他说利息要高一点,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利息5分(即每月7500元),中午的时间我跟李某、庞某到他办公室,顾某说我是外地户口,他自己来做保证人,李某和顾某在借条上签了字,当时就扣了7500元的利息,顾某将142500元直接给我了。然后我就装进包里带走了,我自己用了。10月13日我将50000元还给了顾某,我跟李某一起去的,余下的钱还未还。

  对于邹某的证言,顾某质证意见认为李某跟邹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好多贷款是通过李某办理的,故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李某则当庭陈述:“他(指邹某)跟顾某要借15万元周转,第二天他(指顾某)说准备好了,让我签个字,就可以给他了。邹某想让朋

  友的房产证做担保,顾某说太麻烦,他(指顾某)来做担保,然后说许某不相信邹某,所以让我写借条”。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主张本案讼争的150000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为此申请证人邹某出庭作证,被上诉人顾某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因邹某与李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推翻李某出具的借条的效力,故对邹某的其向顾某借款150000元以及顾某预扣利息7500元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贷款人许某出于对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顾某的信任才实际交付借款,至于该借款最终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贷款人许某和借款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李某应承担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并无不当。关于利息,因双方意见不一,一审法院根据顾某的自认认定为每月15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20xx年8月20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合同 篇4

  什么是自然人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一、什么是自然人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济出现。比如,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借钱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

  二、自然人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

  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无偿的情况居我,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的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并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免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样就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用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

  金额

  年月日

  金额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6

  协议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浙政采办字[20xx]11号《关于做好20xx年第4季度、20xx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的《中标供应商授权函》关于确定为本次计算机协议供货商之一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中标货物

  中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优惠率及调整要求等均与《通知》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条甲方和乙方

  舟山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地区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之一,乙方代表中标供应商履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供货期限:自本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供货对象: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供货方式及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在定点、协议的品牌和供货商范围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选择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并由供货商出具“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详见附表),然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直接报市采购办审核。供货商凭已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供货。供货时间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数量较大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单一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或数量超过30台(含)时,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确定采购方式。(单一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指一个采购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5000元人民币/品牌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

  在乙方完成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目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根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要求,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发票原件、验收单应及时到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结报手续,将货款支付供货商。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按双方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获得违约赔偿。

  第七条其他约定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其余条款及未尽事宜按《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和《通知》执行。

  5、若乙方被有效投诉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将被取消该品牌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修改

  1、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中标供应商授权函》;

  (2)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3)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4)协议供货产品一览表,协议供货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协议供货产品服务计划表;

  (5)《通知》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

  4、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附表:1、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

  2、计算机采购情况统计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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