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1-05-19 18:12:57 经营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承包经营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经营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承包经营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承包经营合同 篇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络地址:

  联系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将“ ”商铺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将位于 市 路 弄 号的“ ”商铺及内部设施(以下简称商铺)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使用。

  1.2乙方承包商铺后,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

  1.3承包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承包形式及利润分配、保证金的支付

  2.1承包形式:乙方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额全留。

  2.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保证每年向甲方上交利润 元整,上述款项每 个月为壹期支付,即人民币 元整,每一期到期日前五日内支付下期费用;超出定额部分的利润,全部留给乙方。

  2.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上交风险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合同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承包费用、水、电、电讯等各项费用,甲方商铺验收合格(房屋无重大损坏)后应如数返还乙方。

  2.4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商铺交给乙方,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甲方承诺给予乙方 免费装修期。

  2.4原约定为甲方或现约定为乙方承包该商铺后需要支付给其他第三方的场地租赁费用(如有),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并由甲方负责支付给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 债权债务承担

  3.1在乙方承包前商铺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3.2承包经营期间,商铺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后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乙方在收到付费账单或付费通知单后应按时交纳清结各项款项。

  3.3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在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有商铺经营方向监督权、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4.2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3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4.4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并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4.5乙方对商铺的水、电、装修及房屋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施工,且不得破坏原有的主体结构。

  4.6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乙方承包营业的相关手续,任何一方均应尽力协助对方。

  4.7甲方不能因己方债务原因影响乙方承包后的正常营业和商铺使用,如因甲方单方债务或相关必备手续不全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乙双方同意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重新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2乙方负责全面经营,自负盈亏,按时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及其它约定的费用。

  5.3乙方负责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水、电、煤气和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年检和保养及其它相关所有费用。

  5.4乙方负责商铺的经营、人员的配置管理,并对经营中所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卫生、税务等事项全权负责。

  5.5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经营;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双方承诺

  6.1甲方在乙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不得参与和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

  6.2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和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7.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7.2乙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商铺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7.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5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上交利润的,每天应按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交纳滞纳金,如超过一个月,乙方仍未付清欠款的,则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欠款。

  8.2乙方如不按本协议条款规定按时支付清其他各项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8.3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 元。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甲、乙双方如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承包经营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餐饮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餐饮有限公司

  甲方为经营××酒店,已承租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广场××室房屋,并已进行了前期装修和部分开业准备工作,共投资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因缺少开业所需的资金、流动资金以及在上海地区经营管理酒店的能力,该酒店目前无法开业。

  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该酒店交由乙方承包经营的相关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酒店的承包

  甲方同意将该酒店发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包经营该酒店。

  二、鉴于甲方缺少开业所需的资金及流动资金,该酒店尚不具备开业经营条件。为此,乙方同意代甲方投资人民币300万元,作为其余开业资金及经营流动资金。该投资甲方同意以承包金抵充,分期偿还乙方。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八年,自酒店全部交接之日起计算。

  本协议下述所称的每年或每个承包年,均指自承包期限起计之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期间。

  四、承包金额及支付

  1、每年的承包金为人民币陆拾万元。

  该承包金一次性包死,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该酒店及其设施、设备、装修等,不另行计取费用。

  2、支付:

  前五年每年的承包金,直接抵充乙方投资,无须另行支付;以后每年的承包金,乙方应当于每个承包年期满前,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当年的承包金人民币陆拾万元。

  五、酒店的交接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当将该酒店移交乙方,包括酒店所在房屋、设施设备、酒店用品等财物及财务账簿、收据、发票。

  六、经营管理

  1、承包期内,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乙方有权自主确定具体经营方式,包括在承包期间将酒店的全部或部分经营项目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

  2、承包期内,乙方负责以甲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甲方的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但酒店开业所需的卫生、消防等经营手续及其年检,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协助。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消防等经营手续,原件由乙方保存。

  3、乙方承包期间,由乙方以甲方名义选聘员工,员工工资由乙方负责。

  4、乙方自建财务账簿,并负责经营中的账务管理,收据、发票等由乙方保管、使用。

  5、乙方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如发生偷漏税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被处罚的,由乙方赔偿甲方。

  6、乙方承包期间,如须以甲方名义出具文件或需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7、乙方经营期间,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装修、改造或增添设施设备或增加经营所需的其他物品。乙方的新增投资在双方承包结束时,甲方按评估值补偿乙方。

  七、相关费用及责任的承担

  1、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该酒店所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排污费等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承包期间,该酒店所在房屋的房租由乙方负责交纳。

  3、乙方经营期间自负盈亏,乙方承包经营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承包经营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维修

  酒店经营过程中,如因甲方前期装修或设施设备发生的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如系正常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在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酒店及其设施设备需进行大修或更新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承包经营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 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4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____管理局、________财政局、________税务局、____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分行组成的____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________劳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和,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________%。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来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____%。

  第六款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_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敢 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5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形式为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第二条 承包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

  第三条 上交利润数额

  1.承包方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为___元。

  2.承包方按____递增____%比例上交利润。

  3.承包方上交利润时间按____计算,即___年___月交___元;__年___月交___元;__年__月交__元;___年___月交___元;__年___月交___元。

  第五条 国家指令性产品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第六条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__年末固定资产原值____万元,承包期间固定资产增值总额为___万元,其中__年__万元;__年__万元;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

  2.国家资产的维护___________;设备完好率_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

  3.新产品开发__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 。

  4.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投资总额___元;___年为___元;__年为___元;___年为___元。

  5.产品质量要求________。

  6.主要物资能源消耗指标_____。

  7.安全生产和双保指标_______。

  8.出口创汇指标________。

  9.产值指_____________

  10.上交利润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贷款归还,

  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商、服务工作。

  2.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时间内完不成上交利润____%,或严重违法经营,或____的,发包方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换经营者。

  3.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条款。

  (二)承包方:

  1.承包方的经营者____是企业在承包期内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行使职权。

  2.在国家法律、政策、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承包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3.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4.承包方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1)_________。(2)______.(3)____.

  5.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处罚:(1)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利润或延长承包期限。

  2.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润指标,除由经营者和其他负责人按合同规定赔偿外,不足部分以企业资金补足。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自____起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

  发 包 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 包 方:___

  法定代表人:_____年___月___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大明机制砖厂的生产、经营等工作,应乙方要求,经甲方慎重考虑,甲方将从大明村委会承包的大明机制砖厂的生产、经营等的承包权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事项:

  1、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联系电话:

  2、乙方一经签订本合同,甲方就认定乙方为大明机制砖厂的法定负责人,承包采用大包干的承包方式,独立核算,乙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自主负责,一律与甲方无关。

  3、乙方生产管理人员由乙方自主负责安排。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对现有设施进行清点,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数交还给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添制的不动产一律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废除。

  二、承包期限:

  三、乙方上交甲方的承包金额及有关事项:

  1、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承包金额为,人民币(含砖厂建厂时租用二组稻田所付的稻田补偿)。

  2、乙方签订合同后须缴纳一年的承包金,一年承包期满后如续包,须在第 年开工生产前缴纳该年的上交承包金。

  3、如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发生经济往来时,所有款项一次性付清,双方都不计利息。

  4、甲乙双方在承包交接时,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与甲方进行协商,办好交接手续,处理好债权、债务及物资转让等。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生产条件一律以现状为准。泥土资源由乙方自行组织,甲方负责道路及周边关系的协调,以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乙方在生产时,要妥善处理好水土流失事件的发生。

  五、乙方经营期间须合法经营,正常缴纳国税、地税等,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乙方生产经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关闭停产,由国家相关部门给予的直接损失补偿全部由乙方所有,间接补偿乙方得补偿款的 %

  七、本合同条款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外,其内容不得变更,如单方违约,处以违约罚款壹万元,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 乙方:

  甲方: 村 乙方:

  议定事项如下:

  一、 承包名称: 镇 村砖厂; 生产项目:生产红砖。

  二、 承包方预交承包砖厂资产损坏、丢失风险抵押金人民币: 万元整( 元)。

  三、 承包期限为四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 甲方收取承包金为一年,每年的承包金为 万元整。以下承包金每年一交,每年11月30日前交下一年的承包金,如果11月30日前不交承包金,属违约。

  五、 如果砖厂经营不善、砖价不好等原因,乙方不干而违约,甲方会扣掉风险抵押金柒万元。如果土区不够,村上负责提供生产砖的土区。合同到期时,如乙方没有违约,甲方在 年 月 日验收合格后返回风险抵押金 万元。

  六、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义务:提供生产场地、生产用土、轮窑、生产用房、办公用房、机井、变压器、水泥电柱、机器生产工具物资等资产详见 村资产交接单,甲方不提供交接单以外的任何物资,提供期限为连续四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方式。

  2、 权利:甲方有权定期监督轮窑、厂房、机械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上缴国家税金、土地使用税费、环境污染费、水电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费、管理费……(凡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收税费等)一律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对生产资料负责保管维修。

  3、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维修好轮窑、厂房、机械等设备。

  八、 以上事项望双方执法守法,遵照执行,不得违约,谁违约谁承担责任,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九、 本合同未列入事项,双方协商,妥善解决。

  十、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 法人代表:

  乙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6

  发包方:都昌县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所属船舶赣九江货( 船 吨 马力)号,现承包给乙方经营。双方就承包经营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经营遵守的原则

  甲、乙双方必须执行都昌县航运公司一九九八年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管理制度》(下文简称《制度》),并按该《制度》及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二、承包形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个人承包,自负盈亏,定期定额向甲方上交承包额。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和转包。

  三、承包范围

  乙方在承包期间承担下列成本和费用:船员工资、各种补贴、旅费、杂费、燃润料费、劳保及降温费、烤火费、医药费、春节值班费、交通费、大小型工具费、航运规费、业务费、船检换证及补办费用,船员审验费、考试换证费、违章罚、责任

  事故应负费及水运、航管、航监部门所收取的费用船体大修以外的各项小修费用及修理时间的承包费,承包经营中的货差货损赔偿费用。

  四、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至二OO 年月日止为期年。

  五、承包标的(上交额)

  乙方在承包期间,每年每吨按 元计算上交额,合计上交 元。

  六、付款结算方式

  本合同签订生效的同时,承包上交额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七、承包船舶的船员配备标准

  1、40马力60总吨以上的须配备正、副驾驶、正副司机、水手各一名。

  2、40马力60总吨以下的须配备驾驶、司机、水手各一名。3、船员配备须在本单位招聘,不得聘用外单位或其他人员,严禁带家属及小孩上船,否则,出现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4、未按本规定配备船员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责任

  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八、凡船舶其它安全生产事项乙方应按甲方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条款执行,否则出现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凡是本合同未涉及的其它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入帐一份。

  十一、本合同到期未续订合同擅自营运者,按侵占公共财产论处。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7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承包经营合同 篇8

  订立合同双方:

  ____县____乡企业管理委员会(或村),以下简称甲方

  ____县____乡或村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小工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振兴农村经济,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经乡管委会(或村)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零____月,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三条承包产值、利润指标、上缴款项及超额提成办法

  1.在承包期内第一年。乙方应完成产值____元,实现利润_______元,向甲方上缴利润____元,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_元,行政管理费____元,……。第二年,乙方应完成产值____元,实现利润____元,向甲方上缴利润____元,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____元,行政管理费____元,……。第三年,……。乙方向甲方上缴款项的时间均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以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

  2.乙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标以外的超额部分,____%作为集体提留基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经费。乙方有权决定奖励办法和福利用途。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应将下列生产资料交给乙方经营管理:生产用房____间,生活用房____间,机器设备_________等共____台,生产场地____处,以及如下工具。(一般应采取清单方式移交乙方)

  &n bsp;2.在合同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供应生产用煤____吨,生产用电____度,柴油____,汽油____,……,由乙方按国家牌价付款。其余国家扶持乡镇企业的物资及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乙方。

  3.甲方对本合同以前____企业的债权债务负责。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健全厂的领导班子,健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乙方应经常向甲方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2.乙方有责任对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内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乙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乙方应实行民主理财,财务账目公开,接受职工与甲方的监督检查。

  4.乙方有产、供、销的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技术人员和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生产技能、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有权自行决定车间、班组干部的任免。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用房、机器设备、生产场所和工具等,迟延一天,应按所欠交物件的价款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并可不交纳该段期间应向甲方上交的款项。如果由于甲方迟延提供物件造成乙方不能生产的,经乙方要求,合同期限得顺延。

  2.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供应煤、电、柴油、汽油……等,应按所欠物资价款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果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完 成上交甲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逾期_个月不付款,甲方除了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满时,应将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管理的厂房和生活用房、生产场地、机器设备和工具等,按原清单如数点交甲方,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有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员作行政、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合同。第八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生产中断或其他经济损失,经调查属实后,甲方应按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乙方上交的款项。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生效(或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代表人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甲乙双方亦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县乡镇企业局、县经委、县银行、乡政府(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承包经营合同 篇9

  发包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企业经营者: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额全留。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上交利润定额

  1.乙方在_________年内,上交利润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2.超出定额部分的利润,全部留给乙方。

  3.乙方应根据留利数额,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为:_________。

  四、经济技术指标

  _________。

  五、技术改造任务

  _________。

  六、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

  七、贷款归还办法

  _________。

  八、承包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_________。

  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_________。

  九、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经营者_________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_________。

  十一、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_________。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_________。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_________,副本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企业经营者(签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包经营合同 篇10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开开串串香餐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承包经营餐馆,餐馆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第二条餐馆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承包给乙方的位于市区路第号和第号门市;

  2、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财产进行清点。

  3、甲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餐馆全部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简单装修(如安装空调、铺设地面等)

  5、上述门市房屋的承租权和室内财产属甲方所有,甲方应同餐馆经营权一并移交给乙方,供乙方经营使用。

  第三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承包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鉴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元整(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年月日前乙方付给甲方元整(大写:元整);乙方给甲方的承包金包含门市房屋租金,门市房屋租金由甲方负责向门市房屋所有权人支付。

  2、承包金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地收回乙方的承包权。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保证该门市房屋的使用安全,其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市房屋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房屋的本体结构。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在承包期限内所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和室内的装饰装修,在届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安全责任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对就餐客户的食品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来本店的客户以及本店工作人员承担全部人身安全

  责任和防盗等治安责任。

  第七条餐馆的转包与转让

  在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处置甲方财产,更不得将承包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十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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