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1-06-12 18:12:17 经营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承包经营合同模板集合7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包经营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华】承包经营合同模板集合7篇

承包经营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发包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发包方承办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发包方地址: 传真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身份证号: 签约人:

  承包方风险抵押金:联系电话:

  承包方地址:担保人:传真电话:

  为了加强本企业部门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邮政局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调动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双方本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对国有资产的认定

  以上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只限于乙方经营使用,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作为贷款及借款等抵押、质押。

  第二条甲乙双方发包与承包形式、年限

  甲方将共 万元的国有资产交给乙方全权承包经营,承包期限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标的额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向甲方上缴税后利润万元(大写:)。

  第四条承包风险金

  按协商条件,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纳现金万元整,作为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承包协议的自动终止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按协商条件乙方向甲方提出上缴税后利润计划表,于每月日前将%的上缴计划款额上划帐户。协议自动终止条件:

  ①、乙方每季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计划的%;

  ②、乙方半年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万元;

  ③、乙方全年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的%;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自动终止合同,并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将应上缴税后利润的差额部分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其责任属乙方违约。

  第六条承包经营中的奖罚条件

  ①、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全年完成上缴税后利润 万元后,超额部分的全部税后利润奖励给乙方支配。

  ②、乙方在全年结算时,超过应上缴款的80%,但不满100%时,乙方主动补齐 万元的视为完成上缴任务,不奖不罚。

  ③、乙方在全年结算时,超过应上缴款的80%,但不满100%时,乙方不主动补齐万元时,由甲方从乙方的风险金中扣交,罚差额的1%并视为违约,下一年度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协议续签。

  第七条承包经营中的财务管理

  ①、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规范乙方依法经营,由甲方按邮政局要求向乙方派会计一名,并由乙方聘任,受聘任的会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经营方面向乙方负责,在管理和履行协议方面向甲方负责。

  ②、乙方在经营与财务管理上要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允许设帐外帐和小金库,经检查发现有以上二种行为的,帐外帐和小金库除没收外,按乙方违约自动终止协议论处,损失由乙方负责。

  ③、甲方为鼓励乙方承包经营,以现金方式注入万元流动资金,专门用于资金周转;受聘会计应监督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不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

  ④、乙方承包经营期满,如不再续包或因违约等原因被终止承包经营时,乙方在返还甲方万元流动资金时,剩余物品按进价抵顶现金不得超过10%。

  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只能在相关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帐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除此之外不得开设其他帐户。

  第八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①、乙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乙方有经营自主权,甲方对其经营不进行干涉。

  ③、乙方有权选择用工形式,在不违犯《劳动法》的前提下,有权自主招聘临时工(但必须报甲方备案),有权决定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及分配形式。为了解决邮政局职工的待业和下岗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先招聘本局下岗职工和待业子女。

  ④、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和用工条件负责安置名本局在职职工(含乙方在内),在其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分配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应参照市局工资标准和其它福利待遇进行发放。随着市局经营体制和用工体制的改革,以后的工资等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⑤、乙方承包经营中一切设备及物品的使用是无偿的,有义务对其使用、保管、保养以及维护管理负责,对损耗、毁坏物品的重购应由乙方负责。

  ⑥、乙方在承包经营中所需新增购置物品由乙方出资,承包期满所购物品归乙方所有。

  ⑦、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工商、税务、公安特业、卫生防疫、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负责交纳除房租以外的其它相关税费,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处罚、停业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⑧、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行政管理,参加市局布置的统一活动,遵守甲方的监督检查。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①、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全力支持乙方工作,本局相关活动应安排乙方收益,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乙方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市局有所安排时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②、甲方对乙方有管理、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职责,有权制止乙方违犯劳动法,违犯相关规章制度和合同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并对乙方进行1%—5%的经济处罚。

  ③、合同到期后,乙方不能将万元流动资金交回时,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帐户、进行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

  ④、甲方有义务保护承包给乙方的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并保证乙方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国有资产作贷款及借款等抵押、质押。

  第十条承包期满后的结算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如数上缴了税后利润,并经审计部门对全部资产审核无误后,甲方应返还乙方风险抵押金。乙方不能履行上缴税后利润时,按合同的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承包经营合同的续签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如数上缴了税后利润,在承包标的额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进行新的一轮承包经营签约。如不愿续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出现矛盾和纠纷时,本着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局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相关部门解决不了时,也可经法院判决。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附件:

  甲方(章):乙方(章):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

承包经营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发包人将位于________ 发包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承包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发包人将饭店交付承包人使用,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承包金及交付的时间、方式

  承包金每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承包金每_______个月交一次,先付后用,第一次承包金于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天内交给发包人,第二次承包金于___________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承包饭店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承包人应当合法经营,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与发包人无涉。

  第六条承包人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有需支出的费、税,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对饭店进行装修,该装修按5年期限折旧,若在5年内发生拆迁事由,实际获得的赔偿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所剩年数的装修折旧费用。合同期满,该装修无偿归发包人所有。

  第八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承包饭店。发包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因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一条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标的物拆迁、灭失,发包人免责。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名):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名):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经营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为加强集团流转茶园的经营管理,建设生态有机茶园,保障茶叶食品安全,实现企业增效,茶农增收,经双方讨论协商。甲方将所属茶园承包给乙方管理。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特订本合同如下。

  一、承包茶园范围

  1、甲方将浉河区乡村亩茶园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茶园期限为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及其支付

  1、根据茶园分类情况,乙方按每年每亩100元交纳茶园承包费。

  2、承包费1年一交(第一年免交),乙方应在每年4月26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承包费或提交价值相等的鲜叶。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承包茶园交与乙方管理,并保证其合法有效性。

  2、甲方有权对乙方茶园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服务、监督、协调。

  3、甲方采用多种形式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茶农种植管理技能。

  4、甲方按优惠价供应乙方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及生产机械器具。

  5、甲方按市场价收购乙方符合等级标准质量要求的鲜叶。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茶园生产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茶园管理,实施修剪采摘施肥锄草活动,提升茶叶品质,提高产量。

  2、乙方必须采用甲方提供的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做好病虫害综合防治。严格执行采摘安全间隔期规定,保障茶叶食品安全。如甲方供货不足乙方可从市场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农药。但须向甲方备案。

  3、乙方所采收的鲜叶优先出售给甲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售给第三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4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经营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形式:税后承包金(递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数额:

  承包方按_________(递增)_________%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时间按_________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交_________元;_________。

  五、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承包者须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被承包企业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业留利部分: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__%,福利基金_________%,奖励基金_________%。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通过清产核资,发包时,被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______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2.承包期间净资产应保持或增值总额不低于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年______万元;_______年_________万元;________。

  3.企业资产的维护:设备完好率达到______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______%。

  4.闲置资产的处理办法:_________。

  5.新产品开发_______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

  6.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技术投资总额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八、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承包者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被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 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应每_________月(季)的_________日前据实向发包方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十、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间对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经营合同 篇5

  甲方:(发包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对甲方餐厅的承包事宜进行约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位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之______餐厅发包给乙方作为餐厅使用。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该餐厅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结构为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另行给予乙方装璜时间______天,期间免交承包费。承包期间甲方将餐厅交付乙方使用,无条件提供餐厅所需各类证照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批文、环保测评批文等。

  第三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承包期间,不防碍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根据其有关财务法规及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预。乙方承诺不破坏餐厅结构,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

  第四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准时向甲方缴纳承包金,承包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为______。

  第五条 合同期间餐厅的水、电、煤、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交付餐厅时已配备的设施归甲方所有,经双方清点后签字确认。乙方应保证正常使用,防止不正常损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承包期间,乙方发现餐厅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交付餐厅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经营场所、经甲乙双方认可的设施和设备(详细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2、努力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保障乙方水、电、煤、通讯的正常供应及使用。

  3、协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包括各行政部门及餐厅之房屋所有人)。

  4、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5、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餐厅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6、应及时办理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各类证照的年检工作,保证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第九条 乙方权利

  1、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2、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

  3、乙方享有经营期间的人事任免权,所有员工均有乙方招聘,如出现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餐厅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承包金并变更有关承包金条款。

  2、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承包经营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3、承包经营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经营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5、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证照不全或不及时的进行证照年检或未尽责进行对外协调,无法正常开展餐饮业务,致使承包经营目的不能实现。

  6、甲方未按时交付承包经营之餐厅,经乙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交付。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交回餐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乙方人为损坏餐厅设施而不赔偿,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过后仍拒绝赔偿的。

  2、乙方逾期超过日不交承包金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餐厅用途的,擅自将餐厅转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乙方在餐厅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乙方如需继续承包的,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之内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的未尽或修改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修改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6

  编 号: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输行为,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经营承包车辆

  1、车辆湘KY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提供至 客运线路牌给乙方使用,

  2、汽车牌证及其它营运手续齐全,符合车辆行驶、运营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壹年。

  第三条 合作经营承包方式

  1、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购车上户和办理营运手续,由乙方承包、甲方所经营管理的公路旅客运输,但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省、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线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必要时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运线路作出调整)。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公路客运的全过程中,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单车费用

  1、每月向甲方交纳企业管理费200元。

  2、每月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税费、规费、保险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收 取,代收代缴。

  3、有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000元整(大写:伍千元),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

  (2)各种费用的计算期以该车上户日或转入日算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不间断。因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提高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则作相应调整。

  (3)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承包车辆进行及时足额的办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值不低于 20万元整,承运人责任险保值不低于50万元整,其保费由乙方承担。重大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未及时按甲方规定续保,乙方必须停止车辆运行,否则,乙方要承担事故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4)交纳费用的时间为每月的26至28日,所交费用为次月的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支出及有关部门应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及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2)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3)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有权监督乙方及其聘用人员遵章守纪,依法经营;有权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提出整改并按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制裁等处罚。因乙方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因交通肇事、违章扣车(证)、脱班、治安处罚等造成车辆停运、罚款、经济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

  权向乙方追偿,并加收5%的信誉赔偿金。

  (5)承包期间如政策或经营需要,由甲方按需添臵车辆附属设施,乙方必须支付添臵的设施费用和安装费用,乙方不得自行添臵。

  2.甲方的义务:

  (1)传达贯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神,组织评先创优活动。

  (2)组织交通法规、安全技术学习。

  (3)建立驾驶员、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4)协助乙方调处交通事故和营运纠纷。

  (5)安排车辆、驾驶员年度检审。

  (6)组织办理合同期内客运车辆的营运手续。

  (7)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选择有利于营运车辆利益的险种,统一办理车辆的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取得其合法经营收入。

  (2)自觉遵守营运线路和各站点、所在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做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依法经营。

  (3)乙方须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妥善保管各类营运证件(牌、照),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相关损失费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4)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外,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得终止本合同或转让承包经营车辆。

  (5)甲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站点协调、营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方作好车辆年检、证照年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等工作。

  2、乙方的义务

  (1)驾驶人必须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学习,获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上岗。

  (2)在承包期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每月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并承担其它相关费用。

  (4)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维护甲 方和乘客的利益。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包经营车辆转让、租赁、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行发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需要转包的,乙方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交纳20xx元的安全服务转包费,办理有关手续之后,方可转包。

  (6)乙方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不得擅自在车身上乱贴异物。

  第六条:车辆事故营运的处理

  1、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由乙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维修费等所需预支的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所需的全部费用。

  2、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应积极主动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做好协助处理工作。

  3、如因事故或营运纠纷酿成诉讼,致甲方应诉时,乙方需负担甲方的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履行全部义务。如因上诉原因法院或仲裁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依此向乙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不得因事故、营运纠纷或交通管制而少缴、缓缴应上缴的所有费用。

  5.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乙方应及时把索赔材料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不及时交索赔材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不得拖欠应交甲方费用,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拖欠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3、不论何种理由和原因,、停运、聚众上访等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线路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的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车辆残值归甲方所有。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出租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 责。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请人代营,第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第二次支付违约金400元,第三次支付违约金800元,第四次则解除合 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和牌证。乙方所请代营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7、乙方将承包车辆私自用于抵押、质押、变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造成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元给甲方。

  8、乙方不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每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

  9、乙方擅自改变车身颜色、车身标识、车身广告,应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xx元,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和牌证。

  10、乙方不按时交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或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时,甲方立即收回车辆,每次收取500元扣车费。停运期间和各项费用不减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关经济责任可依法处理,但当事人必须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未尽力的要对放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车辆牌照和营运证件,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被吊扣驾驶证执照一个月以上;

  2、因违法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4、经催缴连续三个月未缴清当月费用;

  5、累计欠费金额达到当月应缴纳的费用;

  6、经查证确实给甲方信誉造成重大损害,如中央、省级有关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一次或市级以上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7、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或集结上访停运;

  8、不服从甲方管理,采取谩骂、欧打、威胁、恐吓甲方管理人员。

承包经营合同 篇7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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