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技术合同3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技术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技术合同 篇1
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
技术合同 篇2
一:定义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所订合同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四技合同的定义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认定的必要性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VAT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
三:技术合同认定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问:认定为四技中的哪一类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RTF:在北京20xx年9月1日之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VAT
问:认定技术合同后,技术人员的既得利益有哪些?
RTF:可以按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奖酬金发给完成合同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占当月的工资、奖金。
问:技术合同认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上体现优惠
RTF:第一:所提取技术性收入25%的奖酬金可在税前列支。第二:本年度实现的合同技术性收入将计为本企业当年的技术性收入。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一定比例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CIT15%的优惠政策
四:根据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文件,RTF团队认为在实操经验提炼认定中最为重要的技术要点如下(主要针对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
1. 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 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 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4.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5.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按照销售技术产品征收增值税。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6. 技术合同涉及外购硬件材料的,尽量分开签订合同,不能分开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购金额,且外购金额与开发(转让)费用要分别计入所属账户,适用不同的管理费提取比例。
7. 合同中涉及技术开发以及维护服务的尽量也分开签订,技术部门将合同认定到四技中的哪一类一定是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的,避免该享有的税收优惠因为认定结果而享受不到。
五:认定机构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 篇3
技术合同履约率低的原因是深刻而复杂的,它与当前的经济环境、执法力度、社会风气、企业家素质密切相关。为了维护技术合同的严肃性,减少无效劳动,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克服急躁情绪,恰当地把握签约成交的时机,防止技术合同“早产”,以提高其“成活率”。
1、签署意向书
除了小型和“微型”项目,一般情况下,双方初次接触,不要直接签合同。尤其是在各种技术交易会上,技术交易双方接触时间暂短,不可能深入洽谈,即使签了合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仓促签约的买方可能为了拿几个合同回去交差,也可能抱着“先占下来再说”的心理;有的则是为了去申请贷款,但是拿到了钱也不一定上这个项目。双方应当签署意向书,约定深入洽谈的步骤、方法和时间。
2、考察签约的诚意
如果买方开口就问技术转让的费用,通常只是问问而已,并没有购买的诚意。从转让费开始的洽谈,会很快陷入僵局,如同沙滩上的阁楼缺少牢固的基础。有诚意的购买者一般会从市场前景、接产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逐次谈起,最后才涉及技术价款和付款方式。如果客房进而要求提供更加详细的技术资料、数据和产品样品,要求提供生产厂家和销售网点情况,准备进行考察,就说明真正发生了举,有了成交的征兆,值得继续深入接触和洽谈。但是,此时签订合同的时机交没有成熟,如果技术卖方建议签合同,客户会说“等一等,我还要考虑一下”。
3、签约时机
签约的恰当时机应当是:1.技术买方对市场和生产厂家进行了一家考察;2.技术买方对项目本身进行了经济技术分析(可行性研究);3.技术买卖双方逐条讨论了技术合同,就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没有误解;4.技术卖方确认买方有实力履行合同,按时启动项目;5.技术买方深入细致地询问并着手筹划项目建设前期的具体事项。在这个阶段可以把话题转到签约成交上来。
签约是技术洽谈的最后一关,双方应当十分谨慎地营造并维持一个“合同已经谈妥”的气氛。此时多言无益,争论更无益,任何一方不可“喜怒形于色”。签约之后,应当互相表示感谢,并且对履行合同表示充分的信心。尽管从双方签字之日技术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并非完事大吉,更不能高枕无忧,因为,此时的合同还没有实际约束力,否则就不会发生那么多的毁约案例。双方应当保持着信任与友好的关系,直至第一笔合同价款到账,技术合同才开始产生某种实际效力。为了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可以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中增加“定金”条款,即合同签字生效后几日内,技术买方付技术卖方一笔定金,其数额比第一笔技术价款少,例如由几千元至几万元,技术卖方同时提供一部分技术文件或技术服务。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合同的约束力,起到保约作用。当然,付了定金之后,一部分技术合同仍然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因为付过定金之后又中止执行的合同也为数不少。
【【推荐】技术合同3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