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时间:2021-02-25 16:30:36 技术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技术合同汇编五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技术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技术合同汇编五篇

技术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第一条 加工劳务费: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按甲方图纸技术及技术协议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向甲方申请原材料,并明确原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消耗定额。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加工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四条 交货时间、验收标准和方法

  1.交货时间为 ,交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客户规定交货时间内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3.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

  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客户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整改。

  4.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预付劳务费;

  2.定作物完工,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务费;

  3.交付客户使用 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规定的剩余款项。

  本合同自 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年月 日

技术合同 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 篇3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能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定外,入伙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能退伙:a 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能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决议将其除名: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能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权利:

  1.合伙事务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好多,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权利。

  (二)合伙人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能选择、吸收新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继承人选择,既能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解决或不能解决;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其他原因。

  (二)合伙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果逾期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各方均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能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补充、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4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着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版权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5

  南昌县旋耕机厂(以下简称甲方)

  聘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聘用乙方为装配工,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装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根据工伤需根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项目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按月结算。

  3、劳动合同职工人享有本单位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

  4、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三、乙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月薪制每月元整,大写计)。

  2、劳动保验及福利:包食宿。

  3、根据待业特点及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团体保险。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双方经济损失,有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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