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时间:2021-03-01 09:28:26 技术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技术合同汇总9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技术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用的技术合同汇总9篇

技术合同 篇1

  甲方: ×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 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国之日起到离开×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 甲方将乙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一)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一一10平方米;

  (二)其余人员为4一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饮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工作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

  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项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20××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技术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发方)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1,委托开发合同 □

  2,合作开发合同 □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技术特征)

  第五条 技术内容

  5.1 技术主要组成部分: ________________

  5.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________________

  5.3 技术开发手段: ________________

  5.4 技术目标(包括技术指标和参数)

  第六条 研究开发计划

  6.1 阶段进度: ________________

  6.2 总体计划: 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转委托

  7.1 开发方/合作双方是否可以将部分开发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

  (1)是 □

  (2)否 □

  7.2 转委托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八条 保密要求

  8.1 保密范围: ________________

  8.2 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权利保障

  签约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风险承担

  10.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

  困难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按如下约定承担:

  10.2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

  10.3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因素,除法律规定情形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

  11.1 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 方所有;

  11.2 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成果有关权益约定如下:

  使用权归属: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转让权归属: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使用,转让所产生利益的分配办法: ________________

  11.3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成果验收

  12.1 技术成果交付载体: ________________

  12.2 技术成果交付时间,地点: ________________

  12.3 技术成果验收标准,方式: 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相关技术服务

  13.1 签约方确认,履行本合同是否需要相关技术服务:(1)是 □

  (2)否 □

  13.2 相关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

  第十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4.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中: (1)技术开发经费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2)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3)相关技术服务费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14.2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14.3 合作开发合同签约各方确认按以下比例承担费用:

  (1)技术开发费: 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2)设备等其他费用: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3)相关技术服务费的约定:

  第十五条 费用结算办法

  15.1 费用使用方式:(1)包干使用 □

  (2)按实际支出使用 □

  15.2 实际支出后的结余费用,签约方按如下约定处理:

  15.3 开发过程中购置的相关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按如下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 ________________ 条,第 ______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______ 条,第 ______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 ________________ 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 ________________ 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 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4)其他计算方式:

  16.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

  (2)不再履行 □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18.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签约方可在 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标的技术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已经公开,使本合同的履行已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

  (2)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3)其他约定情形: ________________

  18.2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9.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9.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第二十一条 补充约定

  21.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 ________________ 止。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v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

  认定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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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编号: ________________

  认定意见: ________________

  登记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盖章) 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 篇4

  合同类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科技合字(19 )第 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 (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 (公章)

  (乙方)

  中介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研制单位(个人) │ │

  ├───────────┼─────┬─────────┬─────┤

  │研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主要研究人员 │ │

  ├───────────┼─────┼─────────┼─────┤

  │组织鉴定单位 │ │成果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

  │获奖日期、等级 │ │发奖单位 │ │

  ├───────────┼─────┼─────────┼─────┤

  │已应用单位 │ │技术商品转让方法 │ │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批准号 │ │

  └───────────┴─────┴─────────┴─────┘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性质: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技术的保密要求):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法: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法: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 时间:

  其它方式:

  九、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其它有关事项:

  ┌─┬─────────┬───────┬─────────────┐

  │技│ │ 地 址 │ │

  │术│ (公章) ├───────┼─────────────┤

  │受│ │ 电 话 │ │

  │让│ ├───────┼─────────────┤

  │方│ 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 │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术│ │ 电 话 │ │

  │转│ ├───────┼─────────────┤

  │让│ 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地 址 │ │

  │ │ (公章) ├───────┼─────────────┤

  │中│ │ 电 话 │ │

  │ │ ├───────┼─────────────┤

  │介│ 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 │ ├───────┼─────────────┤

  │方│ │ 开户银行 │ │

  ├─┼─────────┴───────┴─────────────┤

  │鉴│ 意见: │

  │证│ 经办人: │

  │单│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公│ 意见: │

  │证│ 经办人: │

  │单│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1.专利申请转让合同的“合同类型”一项,应注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单位、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均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因此,在“合同类型”一项应注明批准日期、登记号和公告日期。

  2.“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一项应注明,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转让方是否承担责任。合同未注明,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技术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______(甲方)与______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乙方)在通过友好的技术交流和协商后,就JJD-V型催化剂颗粒激光在线监测系统的升级、生产、安装调试等有关技术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JJD-V催化剂颗粒激光在线监测系统功能要求;

  监测烟气中催化剂颗粒浓度和粒度分布;

  当催化剂浓度超限时应发生报警信号;

  以数据文件格式记录监测到的数据;

  监测、查询、打印当前和历史数据、曲线、报表;

  输出4~20mA的浓度及粒度信号。(可进入DCS系统)

  JJD-V催化剂颗粒激光监测系统构成:

  激光发射器系统;

  激光接受器系统;

  信号处理系统;

  工业微机系统;

  中心控制柜;

  吹扫系统;

  技术条件:

  激光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范围;

  三旋入口催化剂颗粒浓度范围:0~2g/m

  三旋出口催化剂颗粒浓度范围:0~300mg/m

  监测精度:15mg/m

  激光在线监测系统每个测点具有4个4~20mA信号输出;

  其中:??入口? 出口

  浓度值:0~2g/m?浓度值:0~300mg/m

  粒度值:0~30m? 粒度值:0~5m

  ?30~50m5~10m

  ?50~80m10~20m

  二个报警输出(24V,PC、0.5A)

  净化风压力低0.25MPa~0.6MPa

  催化剂浓度超限(可设定)

  系统使用环境要求:

  供电电源:

  中心操作柜:220V5% ;10A,50HZ

  激光发射系统:220V5%;1A,50HZ

  净化风源:

  风量不小于0.025m/s(洁净无油无水)

  风压不小于0.35MPa(防爆表压)

  露点:-20 ℃

  环境温度:

  中心操作柜:10℃~30℃

  激光发射、接收系统:-20℃~50℃

  供货范围:(主要组件清单)根据单点或双测点需求

  激光发射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氦氖激光发射器,电子组件,机械组件)

  激光接收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激光接收器,光学组件,电子组件,机械组件)

  信号处理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D板,E板,滤波板,总线板,XY板,信号处理箱)

  工业微机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WIN98和应用软件)HP激光打印机?

  中心控制柜: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横河)ENGS、7501100705mm(宽深高)色标号GSBQ5101-94

  空气过滤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DN400(Ф6001000mm?165Kg)

  吹扫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防爆接线箱,压力表,分水滤气器,调压气)

  整套系统配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光能表,护目镜,Y型扳手)

  二、甲方负责采样点平台,仪表净化风管道,联接电缆设计并安装

  1.甲方负责提供不锈钢闸阀PN2.5MPa,DN100______只(连接螺栓18mm,螺栓孔中心圆Ф18mm),不锈钢管高颈法兰(JB/T82..1-94)PN2.5MPa,DN100_____只,不锈钢管Ф1088,250mm______节,并按YJB-04,YJB---10 ,要求将闸阀,高颈法兰短管安装于烟气管道上。开孔高度见YJB-11,开孔时供方到现场指导施工。

  2.甲方负责提供净化风源到监测点现场,风管口径1.5~2.0寸(DN40),连接PN2.5MPa,DN40闸阀。

  3.甲方提供电源线及12对信号线(单点而言)(发射端5对电源线,接收端7对),并引到监测点发射端防爆接线箱,(接线箱电缆入口尺寸G3/2Ф40)使用总屏加分屏蔽电缆(导线直径1mm),风压报警的电接点压力表报警信号线一对送DCS系统;端子接线由供方完成。

  4.甲方负责从监测系统采样点到控制室的连接电缆铺设。

  5.甲方配合乙方完成监测系统的现场安装,调试。

  三、技术服务及培训

  1.乙方负责提供JJJD-V催化剂颗粒激光在线监测系统说明书、技术资料各5份。

  2.随机配备工具Y型扳手,护目镜,光能表 。

  3.系统软件及用户软件光盘一张。

  4.乙方负责对甲方仪器维护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包含到厂家理论讲课,及现场指导操作,维护培训。

  四、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交货后一年内。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的故障包括硬件更换。乙方无偿服务,质保期后乙方对仪器终身服务,用户有问题提出时,应在4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2.并长期有偿提供备件,提供免费标定服务。

  五、质量保证

  在质保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故障,由乙方免费维护。质保期满后,仪器故障乙方负责服务,材料费甲方负担。质保期内由于甲方人员操作不当,材料费由甲方负责。该分析仪的关键部件,激光发射器(由激光管HN-L和高压电源组成)的使用寿命20000H,发射电源,镜片等使用寿命三年。使用寿命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更换,使用寿命后,甲方有偿采购,乙方对系统的完整性负责。

  六、 验收标准和方式

  1.乙方提供的监测系统要符合甲方要求及乙方出厂标准。

  2.验收标准为甲方的标准。

  3.验收合格后甲方出据验收报告。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技术合同 篇6

  甲方(让与人):________研究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的技术成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及状况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是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取得的技术成果;

  该标的的状况,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甲方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让与该技术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且能达到约定的目标。

  四、乙方受让后,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如有需要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证书等相关批文,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不得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技术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让与后对__________________有后续改进的,则甲方承诺该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将给甲方一定的补偿。

  七、乙方在受让该技术成果后,即取得了专利申请权。

  八、技术转让费为___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在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将所有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证书。

  十、如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部门申报的,甲方对于申报审批后取得的结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药证书)无任何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转让、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等。

  十一、乙方在受让该技术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批文的,则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转让费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7

  项目名称:

  受让人:(甲方)

  让于人:(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___项目的技术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在__(地点),以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及权属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转让费用(大写)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___元。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___元,时间:

  ③按利润额的__%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的__%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违反本合同第___条约定,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其它: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 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方。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由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地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技术转让合同法,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技术合同法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4种类型。

  3、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4、技术转让合同特征:标的的特定性、标的完整性、标的的权属性、转让的法定性。

  5、注意事项

  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费用的约定。

  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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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技术转让协议书

  技术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技术合同 篇8

  许可人_________,是一家根据_________法律组建并存续的_________(许可人组织形式),注册地址_________,主要营业地点_________。与被许可人_________,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_________(被许可人组织形式),注册地址_________,主要营业地点_________。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A.许可人是一家全球大型_________产品制造商。

  B.被许可人是中国一家_________产品制造商。

  C.被许可人希望从许可人获得许可证,而许可人愿意授予被许可人许可证,许可其制造_________产品(详见附件_________,以下简称产品)。

  D.许可人同意按照有关部门法律和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被许可人授予制造许可产品的许可证。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相关法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签署许可合同。双方特此协议如下:

  1.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见附录一。

  2.授予许可

  2.1 许可的授予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由其本人实施、不可让与或转让给他人、不可分割的权利:

  (a)于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在被许可人经批准的设施内,使用许可人的技术资料、专利权和相关工具制造被许可产品的(非独占)(独占)权利;

  (b)向被许可人的独占客户并且在被许可人的独占区域内销售被许可产品的独占权利,以及在遵守产品供货协议、经销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在被许可人非独占区域内销售被许可产品的非独占权利。

  2.2 许可期限

  第2.1(a)条项下授予的各项专利权许可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或相关专利证书颁发或授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截止:

  (a)相关专利权保护期届满;

  (b)许可人有权授予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

  (c)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

  3.许可费

  3.1 入门费和提成费被许可人应当:

  (a)向许可人支付_________美元(入门费);并且

  (b)在合同期限内按照下列方式向许可人支付提成费,数额为净销售额的百分之_________。

  3.2 其他费用:被许可人应当就与本合同项下第三方软件的修订有关的技术资料、工具和信息的收集、拷贝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复制支付额外的费用。被许可人应在许可人发出有关付款通知后六十(60)日内向许可人支付上述费用。

  4.记录和支付

  4.1 许可费支付日期:许可人应在合同生效日起三十(30)日内向许可人支付入门费。

  4.2 提成费报告:在合同期限内,每半年(截止于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结束后十五(15)日内,从截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提成支付期开始,许可人应大体上按照本合同附件_________中规定的格式,向被许可人就上一提成支付期发出一份提成费的书面报告(提成费报告)。提成费报告应由(被许可人的授权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予以确认。提成费报告中所载数额不得由于被许可人对其买方的付款义务进行宽限、没有或者不能从许可产品买方或任何其他人收取欠款而进行扣减。为确定提成费的数额,许可人会不时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信息,对于许可人的合理请求,被许可人应予以满足。

  4.3 提成费支付日期:在各提成支付期结束后六十(60)日内,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支付当期提成费报告中所载明的提成费数额。

  4.4 电汇提成费:根据许可人向被许可人不时发出的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应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以电汇方式付至许可人的银行账户。

  4.5 税收支付:除对向许可人支付的款项中应付的税项代予扣缴外,被许可人应负责缴纳本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收。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时应从中代予扣缴有关的税务预提,并在三十(30)日之内向许可人提供有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关于税务预提已经及时缴纳的纳税凭证。为协助许可人在其本国就在中国支付的税务预提获得税收抵免或减让,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提供该外国税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

  4.6 迟延支付利息: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许可人支付某一笔费用,被许可人应承担自该款项到期至该迟付款项足额支付之日的利息。相关利率(按照L1BOR美元六月期贷款利率加2%,逐日计算。)

  4.7 支付不能: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在相关到期日或之前支付(并且在到期之后仍然没有支付)提成费的任何部分或其他到期款项,许可人则没有义务向被许可人提交任何其他技术资料、技术改进或工具,或者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培训。

  4.8 保存销售纪录:被许可人应就被许可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清晰准确的记录。许可人有权自付费用对与提成费计算有关的所有记录进行审计。许可人的该项审计应在被许可人的正常营业时间进行,每日历(季度)(年度)不超过(一)次,并且应至少提前两(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如果通过审计发现任何提成支付期内的提成费计算有误,应对该期提成费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通过审计发现在该提成支付期内有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被许可人应在三十(30)日内向许可人支付。如果通过审计发现被许可人支付的款项超过当期应付的提成费,许可人应在三十(30)日内将超出部分退还给被许可人。

  5.软件和固件:

  5.1 操作软件许可: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操作软件的非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只能用于被许可产品且须遵守第5.4条的规定。许可人及其每一份第三方软件的各提供商(各第三方软件提供商)保留被许可产品中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所有权利。许可人特此授权被许可人大体上根据附件_________所列格式制作的书面协议(软件分许可)的规定向被许可产品的买方授予使用操作软件的分许可。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被许可人不得拥有或者向被许可产品的买方或其他任何人许可或试图许可操作软件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

  5.2 软件分许可:被许可人应对各软件分许可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各买方/分被许可人遵守有关规定。如果买方/分被许可人违反了软件分许可的规定,被许可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许可人(或其指定关联机构)并采取许可人不时要求采取的所有措施协助许可人(或者指定关联机构)行使作为分许可人的权利并采取救济措施,或者由许可人行使有关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

  5.3 固件权利:对于固件,被许可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和审慎的程序在该固件上表明版权标识和/或其他标志,告知被许可产品的买方及其他任何人,严格禁止对固件的复制、分拆或其他类似行为,以及许可人对该固件享有专有权等。

  5.4 被许可人自用产品:如果被许可人将合同产品或被许可产品用于自用,包括进行本合同允许或许可人另外书面批准的测试、培训或展示活动,被许可人在使用相关操作软件时,必须如同被许可产品的买方/分被许可人一样遵守分许可合同的规定。

  5.5 第三方软件许可授权:就操作软件中构成与之不可分离的、被许可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第三方软件,如果许可人有该软件向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的法定和合同权利,则应被许可人的申请,许可人应向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目的。进行分许可时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包括以下条款和条件以及许可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内容:

  (a)被许可人应遵守许可人与每一第三方软件提供商之间签订的许可协议的所有有关条款和条件;

  (b)被许可人应就使用和经允许对该第三方软件进行分许可及时向许可人进行报告并支付费用,以使许可人能够满足其对第三方软件提供商的合同义务;被许可人向许可人的付款中应包括许可人就被许可人使用该第三方软件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许可人为使被许可人使用该第三方软件所进行的复制和其他行为的合理收费及相关管理成本;以及

  (c)被许可人应就其使用或经允许对该第三方软件进行分许可所产生的损害、损失、费用或开销的索赔和责任(包括律师费和开销)向许可人及其关联机构进行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5.6 第三方软件许可请求:对于并非操作软件有机组成部分的第三方软件,如果被许可人不能及时获得,而许可人有将该软件向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的法定或合同权利,则应被许可人的请求,许可人应遵从并按照第5.5条的规定合理考虑向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

  5.7 第三方软件许可帮助:对于许可人没有法定或合同权利对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人应当应被许可人的请求,进行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协助被许可人从第三方软件供应商处获得该第三方软件的相关许可,被许可人承担相应成本和费用支出。

  5.8 第三方软件修改:如果许可人对第三方软件进行了修改,许可人应在其法定或合同权利范围内将这种修改结果提供给被许可人。

  5.9 相关源代码转让就第三方软件源代码而言,许可人无义务向被许可人授予任何性质的分许可。

  6.技术资料和工具的交付

  6.1 许可人的交付:许可人应合同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开始向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工具。

  6.2 首次交付的形式:包含本合同项下初次提交内容的技术资料和工具应采用许可人于合同生效日在其_________(地点)的厂房中所采取的形式。(在合同期限内,如果许可人对技术资料进行任何改进,用于许可人在其于_________(地点)的厂房内进行制造的任何正常用途,许可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被许可人。)

  6.3 视为交付:被许可人应指定一名普通承运人并组织技术资料和工具的运送工作,费用由_________支付。许可人在其厂房内向被许可人指定并安排的普通承运人提交技术资料和工具后,视为完成交付。

  6.4 被许可人对工具的使用:在任何情况下,许可人都没有任何义务就工具、操作软件或涉及第三方软件的任何技术资料或软件向被许可人提供源代码。被许可人不得对工具进行拷贝、反向工程、分解或修订,不得将工具用于制造被许可产品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允许对于制造许可产品不属于合理必要的其他人使用或者接触工具。

  6.5 被许可人接入设置:被许可人确认其未因本合同取得以下行为的任何权利:接入被置于由许可人或其关联机构运营的各个主机电脑系统、局域网、广域网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站及与之相连的个人电脑)之上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或服务。

  3.6 .6资料返还:本合同终止后,或者被许可人停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技术资料的任何部分后,被许可人应立即(1)根据许可人的指示,向许可人归还并/或销毁(包括从其控制的计算机存储器中删除)位于任何介质中的所有体现该技术资料和/或工具的资料(包括原件和复件);并且(2)在许可人提出请求后的十(10)天内向许可人书面确认,所有上述材料已经归还或者销毁。

  7.技术支持和培训

  7.1 许可人培训义务许可人应向被许可人提供附件_________中规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7.2 额外培训和支持:应被许可人的请求,许可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按照许可人的收费标准向被许可人提供额外的技术支持和培训。这种收费应包括基于所使用人员的相关成本得出的按日给予的津贴(包括工资或薪金、额外福利和管理费用)以及上述人员的差旅、起居和有关的费用开销(例如对有关设施的使用、获得外部资源、服务和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等)。被许可人应在许可人就上述费用发出付款通知后三十(30)日内足额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8.部件采购、分包

  8.1 许可人部件供应被许可人应按照部件供应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许可人处购买许可人部件。

  8.2 第三方部件供应:被许可人应有权根据(经批准的条款)(被许可人和经批准的提供商共同商定的条款)从(第三方供应商)(经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第三方部件。

技术合同 篇9

  一、清洗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

  1、电厂各机组凝汽器、空冷器、冷油器清洗必须符合《高压水射流清洗作业安全规范》JB8526-1997

  2、清洗公司施工方案做为技术要求的附件,遵守执行。

  3、本次清洗必须采用高压水射流清洗方式对,各机组凝汽器、空冷器、冷油器水侧进行全面彻底清洗。

  4、清洗公司接到任务后,清洗设备、工具、技术人员必须提前两天到达清洗现场进行清洗前的准备工作。

  二、甲方配合完成清洗的有关事项

  1、甲方完成运行设备系统隔离、恢复工作。

  2、甲方提供电源、水源。

  3、甲方配合完成清洗后设备灌水查漏工作。

  4、甲方对清洗好的部位进行检查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三、乙方清洗需做的工作

  1、本次清洗全过程由清洗公司独立完成,所需工器具、清洗设备、清洗工具等清洗公司自备。

  2、对需清洗设备的端盖拆装等工作由清洗公司完成。

  3、清洗过程监督所需药品、化验、控制各清洗阶段介质浓度由清洗公司自行完成。

  4、清洗过程必须确保水侧管束、接头等不泄漏,如因清洗造成管束、接头泄漏,由清洗公司负责处理。

  四、工程量

  1、凝汽器10台

  2、空冷器9组

  3、冷油器20台

  五、清洗质量要求

  1、 每台凝汽器、空冷器、冷油器清洗后,确保水侧管束畅通无堵塞,管壁附着淤泥清洗干净,表面无锈垢等杂质。

  2、清洗完凝汽器循环水温度≤33℃情况下,机组满负荷运行情况下,确保真空-0.085MPa以上,端差≤8℃。

  3、清洗完设备水侧管束无泄漏。

  六、工期及其他规定

  1、每台机组设备具备清洗条件交清洗公司到清洗结束最长工期为2天,清洗公司需24小时连续作业。

  2、如清洗过程中清洗公司人员组织、技术实施、清洗效果达不到使用方要求,使用方有权终止乙方清洗。

  3、清洗质量保证清洗设备运行1个月不能出现漏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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