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文网>事务文书>合同>技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时间:2023-02-26 08:16:06 技术合同 我要投稿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篇1

  许可人: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_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_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给_________公司使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许可人

  本合同许可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_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专利和专有技术

  2.1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a)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无偿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b)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的专利(以下简称“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c)许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共有专利”)。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许可专利”。

  2.2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2.3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技术(以下统称“许可专有技术”)。

  第3条许可

  3.1对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继续无偿使用。

  3.2对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使用范围内继续有偿使用,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的规定。

  3.3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使用共有专利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使用的,被许可人继续无偿使用,原为有偿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支付使用费。许可人承诺就上述使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4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提前通知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表示异议,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如上述许可或转让可能对被许可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许可人有权不同意该等许可或转让。

  3.5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

  第4条期限

  4.1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直至该许可专利期限后满或该许可专有技术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上述4.1条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

  第5条专利和专有技术资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提供

  5.1许可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许可人不时之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被许可人。

  5.2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需许可人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许可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第6条维护费用

  对于无偿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被许可人须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维系费用。

  第7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被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

  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d)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费用。

  7.2许可人的义务:

  (a)许可人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根据本合同第2条及第5条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f)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许可人有义务赔偿被许可人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g)根据3.3条规定,承诺取得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h)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7.3被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被许可人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被许可人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7.4被许可人的义务:

  (a)被许可人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许可人,并获得许可人同意,且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

  (c)被许可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e)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向许可人支付有关费用。

  第8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9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9.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9.3无论9.1和9.2条如何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不再支付本合同第6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10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1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1.1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11.2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x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9.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3条其他规定

  1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3.2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3.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3.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3.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3.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4条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d)许可人地址:_________;被许可人地址:_________。

  第15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5.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6条附则

  16.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6.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人(盖章):_________被许可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清单(略)

  二、共有专利清单(略)

  三、专有技术清单(略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篇2

  (一)前言

  前言主要是说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地址,以及订立合同的背景目的。其中“鉴于”条款对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背景情况作出说明,通常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缔约意图、目标、被许可技术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他不宜放在合同条款中叙述的内容。对于专有技术而言,首先需表述的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在涉及到第三方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必须明确其所有权及分许可权等。

  (二)定义条款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以上对象的组合。具有实用性、机密性、历史性和可传授性或可转让性的特点。由于专有技术具有专利技术等其他工业产权不能具备的保密性的优点,所以在当前的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

  而因为国际技术贸易历史尚不悠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所以对有些技术术语各国的理解可能不同,因此在国际技术合同中定义条款必不可少。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也不例外地利用定义条款事对一些关键的,容易发生歧义的常用术语加以界定、解释。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关键术语加以解释,可繁可简。一般说来,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需加以定义的术语有:“合同产品”、“许可区域”、“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改进”、“合同生效日期”等等。

  (三)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这是合同的中心,是合同的实质所在。这部分内容首先需明确所转让的技术对象,即确定合同的标的,其次要明确所转让技术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定技术资料的内容,再次要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所授予的权利的种类即为销售权、制造权或其他权利。2)明确授权地域范围,如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在亚洲地区销售等等。3)明确授权的性质。如该授权属于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亦或是普通许可。另外因专有技术许可还可分为可转让许可、不可转让许可和交叉许可,所以也有必要规定属于上述哪一种许可。

  (四)价格条款

  专有技术的计价方式与有形商品的计价方式不相同。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是按照利润分成原理计算的,如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公认的作价原则是“lslp原则”(售证方在受证方利润中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售证方得到的费用支付

  lslp(%)利润分成率=-------------------------×100%

  受证方的利润

  亦即:技术部价=受证方利润×lslp(%)

  (五)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规定价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包括支付货币、支付工具、支付银行、支付次数和时间等。

  由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其支付方式也有许多方式,国际上常用的主要有三种:1)一次总付(这种方式受证方风险太大)。2)按提成费支付(这种方式售证方受益较慢)。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方式(这种方式双方都可以接受,所以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也较为普遍)。而对于采用提成方式的,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提成期及支付提成费的期限。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交付技术资料是售证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这一条款通常有以下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技术资料短缺或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由于技术资料能否交付关系到合同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证方一定要注意明确这一条款。

  (七)改进与发展

  这一条款的订立旨在规定所转让/许可的技术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改进的归属及互相许可使用。一般来说,技术的改进方自然拥有此技术的改进部分,否则就有不公平之嫌。而对于双方交换使用改进后的技术,也应以对等为原则。只有做如此合理及公平之规定,才能使双方都能致力于改变现有技术,使该技术具有更高的水平,产品具有更好的性能。

  (八)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的泄密,不仅对售证方不利,对受证方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损失。一般来说,保密的义务方原是针对受证方的,当然,售证方也有一定义务,尤其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规定售证方的保密义务就很必要。

  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义务的范围,保密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受方的保密义务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保密的方法和泄露技术内容的责任几个方面。

  (九)限制性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作为技术贸易的供方利用其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受让方在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内容的做法。为了避免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来禁止限制性条款。如发达国家多通过反垄断立法来制裁限制性条款,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对技术引进的专门立法来对抗限制性条款。因此在订立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时,当事人尤其是我方需要了解有关国家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立法,以避免谈判中交易地位过

  分悬殊导致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我方当事人以及合同的外方当事人都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并且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一方面列举了限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一般不应订入合同,另一方面承认引进限制性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审批机关引以通过特殊批准给予认可。

  总之,我方当事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做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十)考核验收

  本条款应对考核的技术或产品考核的标准、方法、时间、地点、考核的人员组成、费用负担,以及结果的认定及处理等作出规定。在起草这一条款时要注意这一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确定下来,而不应留到合同生效后再定。

  (十一)税收条款

  我国技术引进合同中的税收条款,一般按下列原则制订:我国与供方国家有协定的,按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在中国境外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负担,在我国境内征收的税费,则依我国法律规定由供方、受方分别负担。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注意不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税收减免,也不含有“包税条款”(亦即在受方国家境内发生的所有税务,由受方负担,而发生在受方国家境外的税务则由供方负担)。因这类条款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所以如有这样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相关文章:

专有技术许可技术合同12-30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12-29

中外专有技术许可技术合同12-30

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12-29

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12-29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模板01-08

中外专有许可技术合同12-31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范文12-31

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范文12-29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下载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