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2-25 15:05:5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劳动合同集合8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劳动合同集合8篇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方,经过相互协商而制定的条约,但是现在有不少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上并不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员工在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仔细阅读,以免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以下5种不规范劳动合同,要明确拒签。

  1、“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认为“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2、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3、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

  4、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尽管政府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然后抓住务工者的一些“把柄”克扣牟利。

  5、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劳动者要避免用人单位用不公正的规章制度,限制或剥夺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当尽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规章特点,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是损害。

劳动合同 篇2

  案例回放: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但是最近由于在工作中出的几次差错,导致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张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各方意见:有人因此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张小姐认为:“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而且该公司与张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篇3

  1.续签劳动合同对象系我校在编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续签劳动合同程序。

  2.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人才交流中心向单位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领取《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

  3.个人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

  4.单位审核个人填写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

  (1)审核个人填写的基本情况和合同期内个人工作总结是否属实;

  (2)在“单位意见”栏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3)在“单位考核意见”栏对个人合同期内各方面的表现作出综合评价。

  5.单位通知个人持《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6.个人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送交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复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对个人拒签劳动合同或无故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才交流中心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办理离校手续;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写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经调解无效时,按照接收待聘人员工作程序,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7.《劳动合同书》送交校长办公室加盖法人印章和学校公章。

  8.《劳动合同书》由个人、人才交流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五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行政部按员工管理权限征求意见后,提前30天将《续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同意其续签的,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签手续,续签期限仍为1年。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五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调节,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仲裁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有新规定颁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 篇4

  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3、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提前解约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1、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2、工作、业务的交接。

  3、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4、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5、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 篇5

  学生在校学生到企业,基本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

  就是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到企业实习,如果通过实习,就可以得到学分。比如法学院学生大二大三的时候安排的暑期实习,就属于这一类。这种实习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对于风险较高的实习岗位,企业最好给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2、课余的勤工俭学:

  比如假期工、小时工、商场促销等,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赚些零花钱或者贴补家用,和企业也没有严格的管理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无需签订书面合同,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商保适当的买一些还是比较稳妥。

  3、毕业生实习:

  这一点之前并没有引起业界注意,大家普遍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20xx年第6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里刊登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里的论述表现了不同的声音:“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毕业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存在争议的,关键看当地裁判机构的实践做法。在招用时,还是尽量完善手续,比如签“三方”+实习协议,然后购买适当的商保。

劳动合同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2、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3、乙方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年月止;

  4、其他:

  5、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6、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编号:),现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工作交接;

  三、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元;

  四、其他约定:;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劳动合同 篇8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算谁的错?

  没签合同这件事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要分成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一般以1个月为期限,分成以下3种情况看。

  情况一:入职1个月以内,员工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遇到劳动者找各种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一个月以内,企业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就是这么傲娇,不过HR要留存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合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另外员工工作期间工资还是要发的。

  情况二:入职1个月内,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这件事也不是特别斤斤计较啦,企业还是有1个月的缓冲期的,毕竟签合同这件大事也是很麻烦的,劳动合同又是拟定、又是确认盖章的,赶上大公司还得排队等公章,所以HR也不要着急。

  情况三:入职超过1个月,员工还没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说企业比较忙,没能立即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情有可原,如果一个月了还没与员工签订合同,劳动法大妈就忍不了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都1个月了还没签劳动合同,不好意思,友谊的小船翻了,无论是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企业再如何的义正言辞、员工拒签的再如何的情深意切,统统都是企业的错!2个月的工资补偿妥妥的要付出了。

  以上三种情况,都在直接或间接的针对企业,在劳动法面前,很多时候企业是弱势群体,所以HR宝宝们遇到劳动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员工都交离职申请了,才发现忘和员工签劳动合,怎么破?补签还来得及吗?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风险的问题,法律圈也是探讨激烈,但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下面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观点一:企业补签合同也是亡羊补牢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观点二:企业有错在先再怎么补都违法了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既定的违法事实,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只是使得用人单位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案例中的员工可以算一算公司辞退是否发生在入职一个月以内,如果超过1个月,无论以何种理由辞退都会面临2个月的赔偿,其他劳动问题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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