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2-27 13:32:19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劳动合同集锦九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劳动合同集锦九篇

劳动合同 篇1

  一、直接送达

  根据员工的户籍地址和现住址直接去员工家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两人以上一同前往,一人为人事人员,一人可以是工会或其他部门员工,送达员工并要求签收。万一员工本人不在家,也可以请员工同住的成人直系亲属签收有效,这个办法适用于员工住址较近的情况。

  二、邮寄送达

  通过邮政寄送挂号信,在挂号信的封面或存根栏必须写上送达的内容是什么,不然今后收信人会以不知道信中是什么内容没看或扔掉等理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在挂号信寄出一段时间后,还需要到邮局去确认信件是否送达,邮局会给予正式的反馈,如果地址有误退回,再做其他办法。

  三、留置送达

  当第1点谈到如果直接送达没有人接收,家中无人,可以请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或辖区派出所民警陪同一起到员工家门口,将信件内容塞入员工家中,并请社区、民警签字佐证以送达

  四、公告送达

  如果找不到员工本人,可以采取登报的方式。其实,采用这种方法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的,那就是只有在前述几种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而不能一开始就采取登报公告处理,因为你在此之前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只是广而告之。公告送达要注意选择的媒体,要选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五、请公证处的人公正送达

  这种方法代价太高了,把公证处的人请来作证,证明我们已经将文书送达员工。

  用人单位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时,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和相关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在涉及送达问题的不当处理,导致送达出现瑕疵。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因为送达的不合适,导致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反而是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篇2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度。

  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 元。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每月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待工的,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生活费或按 执行。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择业培训、竞业限制等,对职工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接触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接触、终止及经济补偿

  本劳动合同的接触、终止以及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节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约定条款与今后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应聘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1、乙方工作岗位为业务员,按甲方公司指定负责具体的销售业务。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2、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业务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3、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4、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5、乙方对于业务招待所需费用,应事先填写招待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理、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务费用当月必须结清。

  6、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回扣、截留、挪用、侵占公司的业务款,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乙方在业务销售过程中,不得私自压价或抬高价格,不得同其他客户、第三方串通、隐瞒、欺骗等一切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即予开除。

  四、劳动报酬

  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并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1、 业务员工资=底薪+岗位津贴+业务提成。

  2、底薪计算方法:业务员工龄一年以内底薪为 元;工龄二年底薪为 元;工龄三年底薪为 元;三年升为业务经理。

  3、岗位津贴计算方法:业务经理岗位津贴为 元;

  4、业务提成计算方法:

  5、业务员每月业务额定额为 元。完成定额可得底薪。超出定额部分的业务额,业务员按上述第4点方法进行提成。无法完成定额的,按完成定额的比例发放工资。(业务额以签约为准)

  6、当月业务总额达到 万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到 万元以上,则次月可享受业务主管待遇;当月业务总额达到 万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到 万元以上,且业务总额为业务部第一者。则次月可享受业务经理待遇;业务主管和业务经理每三个月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业务主管或业务经理资格。(业务额以签约为准)

  7、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劳动纪律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环境,乙方应在甲方的安排下负责具体工作,勤勉尽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违反则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置,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商业秘密的保守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八、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4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 篇6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本公司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住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并组织乙方学习;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章):

劳动合同 篇8

  甲 方:住 所:

  性 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 方: 住 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充分发挥乙方在专业技术领域知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患者、医院,鉴于乙方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退休待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特聘专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优势和实际情况,聘请乙方担任

  2、履行聘请岗位的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执行甲方绩效考核制度。

  三、 工作时间

  乙方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四、 工作报酬

  乙方基本工资按同类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其余待遇按同类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即津贴和

  奖金实行同工同酬。

  甲方于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五、 社会保险

  鉴于乙方已享受退休待遇,甲方不再为乙方交纳社保。

  六、 合同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均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七、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履行保密义务等。

  合同期间,乙方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人身损害或疾病,乙方应自行负责,甲方依法不承担

  赔偿或补偿责任,同时,在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工作报酬。

  九、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合同于: 年日签订

劳动合同 篇9

  1、员工分类要先行

  制定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具体分类,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本单位职工不加区分,采用同一份劳动合同管理,即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因此需要根据岗位、工作期限、工作形式、员工特点等因素,对员工做出分类,对不同类型员工分类管理。具体操作如下表:

  2、劳动合同主体须明确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人资格问题和集团型公司劳动关系归属问题。用人资格表现为用人单位主体适格性,现在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包括挂靠经营、内部承包、贴牌生产、连锁运营,涉及的企业众多,这就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主体,以实际用工作为用人单位确定的标准。

  同时需要注意采用集团化经营的单位,因集团型公司融合和了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联公司等多种类型,职工可能在这些公司之间来回变动,也需要注意劳动关系主体的归属,确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那一方。 劳动者主体要求有年龄要求和劳动能力要求,劳动者年龄分为最低年龄和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年龄为16岁,低于最低年龄的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导致非法用工的行政责任。退休年龄法律规定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区分女职工和女干部)。最低年龄一般没有争议,最退休年龄各地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身份认定。因对此类职工有的认为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有的认为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笔者建议企业应当结合当地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予以确定,防止超龄劳动者用工。

  3、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点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均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单位用工成本的无端增加。

  对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分类约定:普通员工一般采用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对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主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建立监控体系,法律规定工作年限超10年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缔约权,因此单位必须做好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监控工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合同期限选择中的被动局面。

  4、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旨在约定一定时间作为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时间,对试用期的约定要注意三点:一是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如违反试用期最长期限,超期试用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面临赔偿金罚则;二是试用期的约定次数,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此条款企业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试用期可以因岗位调换约定多次。确实劳动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了试用期的随岗约定,但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修订,应当按照19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三、试用期内谨防出资培训。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性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5、工作地点弹性约定

  工作地点的约定与员工社保关系、仲裁管辖、最低工资均有很大关系,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一般情况下是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对待。但实务中,因企业搬迁、办公场所到期、员工外派、出差等多种因素,工作地点容易发生变动。这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弹性工作地点。

  弹性工作地点,一要求工作地点宜明确不宜模糊约定。实务中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采用模糊约定的方式,如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中国”、“中国陕西”或者约定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其他工作场所”、“职工自愿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等等,这类约定往往导致工作地点不明,在实际处理中,法院或者仲裁部门也会根据实际履行原则,以员工现有的工作地作为工作地点,从而使工作地点的模糊约定归于无效;二是工作地点宜面不宜点。工作地点是一个固定的点,但约定时可以作为一个面约定,如约定为“陕西西安长安区”,则单位在长安区内的变动,并未给员工造成不方便,则此种变动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变动,可以由单方自主决定。三要求工作地点约定与岗位相结合。如对外勤员工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XX(省)市等,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

  6、独立岗位合同约定

  岗位条款约定历来是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岗位一旦约定,则企业调岗自主权受到限制,一旦调岗就必须和职工协商一致,极容易产生纠纷,对此笔者建议采用订立单独的岗位合同+竞聘上岗规避岗位约定的风险。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将劳动合同期限分割为若干个岗位合同期限,岗位合同期满,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如不能竞聘上的,则重新调换岗位,重新订立岗位合同。采用此种方式单位可以将岗位变更转换为岗位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岗位变动的协商一致风险。

  7、劳动报酬“三化”约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两点要求:一是报酬的激励性,建立阶梯式报酬体系,利用劳动报酬强化激励性;二是报酬的可控性,便于单位调整劳动报酬,控制劳动报酬成本。据此,笔者提出劳动报酬的“三化”方案。

  劳动报酬结构多元化。劳动报酬总额是固定的,法律对劳动报酬的规制也仅仅是从足额及时发放的角度来要求,并未涉及劳动报酬结构。因此企业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报酬结构,即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奖+补贴的结构方式,并制定每类结构不同的支付办法,如基本工资依据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随考核,福利以级别职位为准,年终奖将个人报酬与企业效益相结合,补贴作为企业的自由支配项目。

  劳动报酬长期化。劳动报酬长期化的关键在于降低短期支付项目,加大长期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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