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3-03 23:25:4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汇总八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汇总八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劳务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以钟点工形式招用乙方,工作内容:淮安市颐丰置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威尼斯·售楼处、办公室保洁工作,在企业正常工作日期间,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卫生。招用时间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报酬:

  结算方式: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协议;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务协议,应承担合同违约金元。

  五、甲乙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订后各保留一份。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 篇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大专文化,20xx年x月与贵行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行xx上班。两年来,我在行、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揽储、揽卡等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三: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

  我始终牢记贵行“一样的业务,不一样的服务,我们能做得更好”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储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储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储户的满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内,以优良的作风确保了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安全,我在当班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现金、电脑、空调、印鉴、电源、火炉等都按规范操作,并随时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下班揽储时,我也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两年来我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件。

  三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

  两年来,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我在参加xx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xx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储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行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行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xx人”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工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学生)(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聘用乙方在的聘用,服从甲方安排,并保证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时间及工作安排:

  每天工作时间为小时,晚上时间视实际需要,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具体工作由甲方统筹安排。

  三、工资待遇及合同期限:

  工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20xx元+全勤奖100+加班费,并于合同终止日结算工资。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如因乙方下半年学校学习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以在合同终止日前几天提前结束工作并终止合同,同时甲方需结清乙方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乙方工资。

  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合理给乙方安排工作进度和分工,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

  2.甲方须为乙方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作期间保障乙方的安全;

  3.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从进场日至工作结束日(即离厂日)止,甲方免费为乙方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短期保险,即50天左右的保险(意外事故及意外医疗保险);

  4.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过合作协议,送达厂方后,甲方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5.甲方为乙方提供就餐和住宿;

  6.乙方工作未满一个月,甲方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甲方的领导,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范。

  3.乙方享有每月一定天数的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日由双方协商决定。

  4.如因乙方下半年学习需要,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合同终止前几天提前结束工作并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需结清全部工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乙方工资。

  5.乙方有权利得到甲方承诺的工资数额(20xx元/月以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因乙方个人问题导致未得预期薪酬,甲方不负责任)

  6.向甲方提交自己的真实基本资料并且要工作满一个月。

  7.在整个过程中乙方如果有情况不清楚可向甲方询问,甲方有义务进行解答。

  8.在整个招聘及安排过程中如果有突发情况或不可预料的事情发生,甲方必须尽全力协助乙方共同处理,乙方不得借机闹事或者不配合,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双方均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地址: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情简介

  某大型零售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于20xx年5月被司法机关查封账户,扣押公章并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自此,由于账户被查封,该单位无法发放工资和为员工缴纳社保,涉及全国数百名员工,其中还有部分是劳务派遣员工。该用人单位随即通过邮件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此事实,并同意于账户被解封后支付员工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

  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底,各地员工纷纷离职,部分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截止20xx年3月底,已有上海、重庆、北京、天津、成都、苏州、深圳、广州、江西南昌的仲裁委或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书。

  经过统计,裁决结果分为两类,统计如下:

  第1类:

  对用人单位有利上海、天津和北京地区的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因账户被封、公章被扣押等客观原因未能发放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或无故拖欠工资,故不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第2类:

  对劳动者有利重庆、成都、苏州、南昌和广州地区的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条件成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另外,深圳地区仲裁委认为,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未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支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其原因在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上,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是否需要考虑到单位存在主观恶意还是客观不能。

  我们再将从此条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相关判例进行梳理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制定的来源和依据

  1、对于此条规定,并非完全是《劳动合同法》的全新规定,早在1994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中第18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对于什么是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中有了明确的说明:

  “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由以上规定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罚及司法机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即用人单位须存在主观恶意情形下,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此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一样。

  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出台的背景分析

  对于此条规定制定的背景,现在已无从查证,我们可从20xx年7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窥见一二。

  该《释义》对于此条的进行解释中谈到“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同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李建、闫宝卿、邱小平等任主编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编写的《劳动合同法问答》,谈到“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时,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晚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足额,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而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由以上文章分析,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xx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企业因被告劳动者的原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判决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此案例,其中含有了对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应受到惩罚的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在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应考虑到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客观不能情形,应从严把握,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劳动者如愿意与用人单位共担经营风险,接受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少发工资的客观情形,也需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等到用人单位陷入经营极度困难,无法发出工资时才想起仲裁。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日x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共元,于年月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元,于年月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九、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8

  亮点1

  主动辞职也可能获经济补偿

  案例:张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在公司工作已经6年,月薪约7000元。今年初,因在老家的母亲病危,家人立即通知其回家准备后事。尽管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但老人一天不离开人世儿女就得守候在身边,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处理好的。张某决定辞职回家。但张某明白如果自动辞职拿不到任何经济补偿,不要又觉得可惜,而母亲的后事也正是需要钱的时候。此时,张某突然想到公司还拖欠他3个月的工资,于是张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企业同意张某辞职且同意补足其所拖欠的工资,但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新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主动辞职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时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此规定一来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社保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来也可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亮点2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须付补偿金

  案例:小风是某建筑公司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8年,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是5年,今后每年一签。第8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小风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小风的月薪只有3000多元。小风没多想,心想辞职就辞职,按照每工作1年补1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他可以领到3万多元。可没想到单位却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小风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驳回。

  点评:按照目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新法实施后,情况则会发生变化,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像小风的情况,该单位并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小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

  亮点3

  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雇用

  案例:去年10月,小刘在某地产公司做中介一直持续到今年11月,这期间,单位迟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刘提出签合同时,单位负责人还声称:“像你这种岗位一般不签合同,要签合同你就走人。”小刘对此很气愤,但又舍不得丢掉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

  点评:新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新法首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对个人来说,还是要兢兢业业工作,体现价值,才能确保合同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员工犯错误,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亮点4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

  案例:来自河南的小陈去年10月,通过老乡在龙岗一家企业当上了包装工。刚进厂时,有关负责人告诉他,试用三个月后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为了转正,他在公司干得很卖力,一直盼望着能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谁知,在公司干了近1年时间,公司也没有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小王多次找过负责人,可这位负责人却说:“你现在不是有工干,有钱领吗?签了合同也不过这样。”可小陈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上保险,心里总是不踏实。若不在这家公司干吧,一时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不得不维持着这种现状。

  点评: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亮点5

  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例:小林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关内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这期间小林兢兢业业工作,就想按时转正。谁知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表示小林表现不佳,试用期将延长3个月。当时公司说给他的待遇是底薪1000元,另加补助与业绩提成,试用期考核达标后转正。然而又干了3月后,小林不仅没拿到应得的工资,还被解聘。对此,该公司的负责人解释是,小林半年内连10个客户都没签到,认为他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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