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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所称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及其附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
第四条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岗位以及职务的不同,本公司合同分为以下两种:
(一)高层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直接聘用的工程技术类、管理类以及营销类高层职位或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为年薪10万以上的人员)。
(二)一般人员劳动合同: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引进的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公司《劳动合同》,并送交行政部法务室审核;《劳动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总裁助理审批后方可印制。
第六条拟录用的劳动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本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实际,劳动者可与公司签订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基层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含)以上学历的,可签二年或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科级(含)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关键岗位操作工、业务人员、其他需要特殊培训的人员、供应人员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低于三年。
(三)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和掌握关键技术或关键施工技术的人员必须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
第八条以下人员经过总裁批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在公司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
(二)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试用期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应该给予约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为1—3个月,其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含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特殊约定
(一)《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签订。
(二)公司如有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给予其他特别福利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应提醒劳动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就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合同内容的疑问做出解释。劳动者对合同规定的内容表示理解并接受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所有劳动者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亲自、自主签订;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真实姓名,不得出现签名不真实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就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交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申请获批准之前,员工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与某员工合作,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属于合同终止条件的出现,公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与公司约定的劳动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届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一)原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的。
(二)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已撤消的,且表现良好的。
(三)原合同期内受过行政处分还未撤销但对公司有过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经总裁办公会特批的。
第二十一条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与原合同的年限可以累计。
第二十二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并愿意续签的员工应在合同届满之日前30日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中心连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做出是否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符合续签条件的员工,在接到续签通知后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符合续签合同条件的员工若本人不愿续签,原则上须于一月内办理离职手续。但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留岗申请,留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留岗期间待遇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制定对其的临时待遇,但不得超过原待遇,并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五、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上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经协商后达成解除协议的,双方应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内员工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可用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公司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六、劳动合同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人力资源中心或员工所在公司人事部负责进行。合同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否则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绩效奖金50元/次。
第二十八条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份;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
1、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下属公司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原则
2.1合法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
2.2诚信原则:合约双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3平等协商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合同中争议以平等协商作为首选处理方法。
3、职责划分
3.1合同申请人职责:合同续期员工须在收到本人《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后附)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决定,并在《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填写意见。
3.2用人部门负责人职责:
3.2.1负责对本部门新录用员工的工作考核:部门负责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前制定清晰可行的考核标准,并定期与新员工进行沟通,保留完整考核资料(须有被考核人签字),督办《新员工月度跟进记录》(后附)。
3.2.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督办员工填写《员工试用期满转正评估表》(后附)并签署明确意见,并于员工试用期结束5个工作日前将该表及全部考核资料移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2.3负责对部门合同期内员工的考核(须有被考核人签字)。
3.2.4负责对合同期满员工的表现进行工作评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填写意见。如不同意员工合同续签,应及时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沟通,并将全部考核资料移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2.5负责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工作。
3.2.6 新入司的用人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上述表单督办事宜,由其上级直接主管领导负责。
3.3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劳动关系专员职责:
3.3.1负责在新员工入职当天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1个月内到劳动部门备案。
3.3.2负责新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3.3.3负责合同到期员工《劳动合同续约申请表》的.发放、跟踪与回收。
3.3.4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档案的管理。
3.3.5负责离职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失业手续办理。
3.3.6负责离职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办理。
3.3.7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更新统计。
3.4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劳动关系专员工作的监督,负责对员工合同签订工作的审批。
3.5 所有劳动合同须经总裁或授权人批准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劳动合同订立
4.1 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委托代理人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4.2劳动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拟订和修改,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后使用。
4.3新员工须真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使用欺诈手段(其中包括提供伪造或过期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其它《入职登记表》中应提供的应聘信息)入职,公司视为重大违纪处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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