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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客户评估需要,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公司决定落实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制订实施本管理规定。
一、凡进入公司务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员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应对需签订合同的`员工介绍公司的优惠条件和相关情况。
三、签订的合同要规范,做到字迹清楚,内容正确、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页“用工单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车间名称,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不写错别字。
第2项有关乙方自然情况均应填写完整,合同期限根据公司要求填写,自签订之日算起,一般为一年。同时,乙方工作内容(工种)也应注明。
最后一页(签章栏)的乙方签名应由签合同员工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并填写具体签订时间,严禁代签或作假,确保合同有效。说明:
1、只有夫妻关系的员工才能合签一份合同。
2、员工有别名,并已在工资表中体现的,均应在填写的姓名后写上别名(加括号),并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以免产生不良问题。
四、签订合同的员工应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粘贴在备注栏上。
五、各车间主任应对本车间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造册登记,对没送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员工私自解除合同而离厂的,车间主任应在花名册上注明,并在15天内以联络单的形式,上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汇总后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各1份,以便于冻结其工资和注销劳动合同,否则,造成应冻结工资被领取的,按公司规定追究部门主管和车间主任的责任。
七、各部门主管应督促各车间按规定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掌握签订数量和质量等相关情况。
八、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劳动主管部门的合同验证工作,应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归档等工作,防止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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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第三章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则:
公司员工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统一管理。
五、程序及时间
1.新入职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签订。
2.合同期满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员工,在原合同终止的时间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合同、劳务合同五种形式。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符合条件者,经批准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需要时,签订其它类型劳动合同。其中:劳务合同适用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
七、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长负责与副总级以上(含)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总经理负责与部门负责人及相同职级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其它人员劳动合同由公司授权综合管理部部长签订。
4.劳动合同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及存档。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九、订时间及期限
1.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首次签订合同时间规定如下(含试用期),普通员工:1~3年;
一般管理技术人员(11级以下):2~4年;
中层管理技术人员(7~10级):3~5年;
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六级以上,含六级):5年以上。
特殊岗位或特聘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其约定签订时间
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间按第五条规定执行,时限与第一次相同;两次签订合同后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十、相关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2.公司按时付给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的原则,基本工资严格按照同工同级的原则,绩效奖金严格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3.公司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养老、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适当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长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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