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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品房买卖合同参考

时间:2017-11-28 12:32:1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佛山商品房买卖合同参考模板

  篇一:佛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佛山商品房买卖合同参考模板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专用帐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篇二:佛山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现售)

  合同补充协议(住宅现售)

  出卖人:

  买受人: 自愿认购XX花园 阁单位 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完善和补充约定。

  一、重要提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楼盘不利因素、《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对该公示内容表示认同。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以及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表达和所提供的口头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广告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及本协议内容为准。

  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全面介绍了行政机关对购房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买受人承诺自己完全符合行政机关规定的购房资格。日后若因买受人购房资格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备案、产权登记不能办理等情形,买受人保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全部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

  二、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规划用途若因法律法规、政策、登记规则发生变化,则以实际登记为准。

  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该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具体位置,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认可。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属于该套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其他空间局部层高可能低于或高于此值。

  三、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必须严格按当地政府批复文件对可售单位进行销售,对于佛山市房地产网显示可售的单位进行销售,不得捂盘拒售,若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出售问题,出卖人有责任及义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直至达到出售条件,但不承担责任。

  四、计价方式与价款(对合同第七条的补充约定):

  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格会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出卖人不承诺房屋能够保值增值,买受人已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后,自愿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且延期付款满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房款总价)的5%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应退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关于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日内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提供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若由于买受人原因贷款银行不能在办理按揭贷款当日计起60天内全额放贷至出卖人或出卖人账户,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由于出卖人原因除外),买受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若因国家及贷款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银行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如买受人不能按要求增加首付款额度,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收到全额房价款的,应视为买受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若买受人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获银行接纳的,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更改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逾期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超过按合同约定时间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出卖人不少于合同总价(房款总价)5%的赔偿金,并需承

  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因注销登记备案费等)。并且买受人需要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利息。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息。如买受人需归还按揭贷款的,出卖人可将应退还的房款直接用于归还买受人的按揭余额本息。若买受人拒绝办理上述解除手续的,则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的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配合办妥之日。

  (4)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楼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代其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除应全额返还给出卖人代付的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出卖人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在买受人已付房款(含银行放款)中直接扣除代付款和违约金后,若有剩余,余款退还给买受人。

  (5)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知悉并已预测到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家法规政策或地方法规政策的变动可能会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首付比例的提高、贷款利率的调整、贷款条件的调整、购房主体资格的调整以及税收政策变动等,上述法规政策的变动不能作为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事由。

  六、逾期付款责任(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如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过装修,买受人可以处置其添附的但未与房屋相附的动产,其他装修无偿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以致影响该商品房的正常使用。由于买受人在行使权时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房款(含银行放款)中直接扣除代付修缮费,剩余余款再退还给买受人。

  七、商品房交付条件(对合同第十条的变更和补充约定):

  1、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商品房交付条件变更如下: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可交付买受人,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2、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必要条件是买受人已签订备案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全部房款(若为按揭付款方式,则除首期款外,还包括银行已将全部按揭贷款划入出卖人账户)。买受人若未签订备案合同或未按期交纳全部房款或者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房屋面积补差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除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果在此期间,该房屋产生任何费用,则买受人在补齐相关费用后(包括物业费等),方能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八、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对合同第十一条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基础设施设备交付时:水、电具备使用条件;燃气管道(限买受人所购房产配有此项)铺设到户(出卖人仅预留一个接口,具体管道开通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及缴纳费用)。

  2、鉴于本项目是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3、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最终确定。出卖人对公共配套、商业、会所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4、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空间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该类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买受人承担。

  九、交付时间和手续(对合同第十二条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对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补充: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或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交付使用的时间,买受人应自行前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否则,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房屋。如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本房地产直至买受人付清房款为止。

  (2).若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将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文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在《收楼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约定文件。

  (3).若出卖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将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

  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领;否则,视为交付。已交付(包括视为交付)的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自此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房屋质量瑕疵由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对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

  (4)双方同意按照现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付通知后,应当亲自办理相关交付手续并验房。如买受人确实无法自行办理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第三人持买受人通过公证部门签发的授权文件代为办理。

  2、对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变更和补充约定:

  (1).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纳票据,如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缴纳票据,出卖人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买受人补齐相关税费后,方能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因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票据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因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票据,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等费用)。

  (2).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粉刷缺陷、局部渗漏、部品零件损坏、管道堵塞、墙面裂缝、石材或瓷砖裂缝等质量瑕疵时,出卖人按保修条款负责维修,买受人不得以上述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出卖人的交付。维修应在交付后完成。维修涉及特殊工艺或工期要求的,在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基础上,出卖人可以合理延长。维修不影响交付。

  (3).如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商品房已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并已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后,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中所指“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相关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从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3、买受人在购买该物业时已获得出卖人清楚的告知,在本人所购买的楼栋中有部分单位属于合并户型,该合并户型内有部分面积是属于公摊面积。为了便于清洁卫生以及日常管理,买受人同意将全部合并户型房屋内的公摊面积(即直接相连的入户花园及封闭过道)由购买该合并户型的业主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但该业主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其用途。买受人承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提出退房索赔或影响其他业主日常居住。

  4、如买受人为2人或以上,则全体买受人同意买受人中任何一人办理收楼手续均视全体买受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其余买受人不以未亲自前往办理收楼手续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十、商品房质量(对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变更约定):

  1、除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房屋交付时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均属于出卖人质量保修范围,出卖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称“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是指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功能缺陷,经维修整改不能解决,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责任是指,商品房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及保修责任。如经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属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若买受人继续履合同的出卖人支付按已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支付按已付总房款10%的赔偿金,买受人承诺不得追究出卖人责任。

  2、对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替代的情形。

  3、对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一项的变更约定:

  交付时,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交付使用后,因买受人添置家私、设施设备或其他外部环境变化、第三人所为导致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保修责任(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及时派人员前往跟进处理问题,并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给予保修服务。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提出检测的,检测费由买受人先行垫

  付,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不合格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前述质量瑕疵和质量争议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不构成买受人拒绝接收出卖人交付房产的条件,出卖人须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依法保修。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未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保修期不作顺延。

  2、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列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保修;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出卖人对上述原因引发或导致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保修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3、在任何阶段,不管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修补责任,且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

  4、买受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该商品房的内部装修。且内部装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承建。该商品房内部装修完成后,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该商品房因内部装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出卖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

  十二、房屋登记(对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出卖人配合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2、出卖人仅负有报送产权登记资料备案的义务,取得《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的时间以产权登记机关的出证时间为准。买受人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应同时向出卖人领取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出卖人在客户领取购房资料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并须买受人签字确认,买受人签字后即视为出卖人履行了办证义务。买受人应在取得资料后10天内前往商品房所属的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领取办证的相关资料后,买受人可选择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或委托他人代办《房地产权证》,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必须出具经公证部门签发的《委托公证书》,否则,受托人无法领取相关办证资料。受托人应在出卖人提供资料后30日内将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审批。

  4、如遇不可抗力、突发性公共事件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等的限制或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办理,且不承担第十七条项下的违约责任。

  5、双方一致同意,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出卖人要求提交资料、缴纳契税、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办证税费用)暂不能办理产权备案登记的,本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6、非出卖人原因,该商品房在双方约定期限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条件或未办结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物业管理(对合同第十八条的补充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的终止期限为:本项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依法签署的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补充合同第十八条第(三)项:买受人不办理交付手续,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理由,物业管理费从交付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为准。 十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约定):

  1、按照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遵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相关管理办法。

  2、(1)本项目未计入分摊面积部分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地下室、车棚、室内(含地下)车库/车位、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露天车位、架空层、架空层车库、会所、活动中心、泳池更衣室、商业街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出卖人保留自用的物业、预留用地产权;(3)出卖人无计价分摊的公共部位;(4)出卖人有权出售但未售出的物业;(5)出卖人与买受人有约定属出卖人拥有的其他物业。

  上述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出卖人有权自行决定出售、出租或自用。

  3、在本项目未完全交付最后一期商品房或配套设施前,卖方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设置广告,若产生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4、部分首层产品中设置有煤气、排水、消防管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在购买前已知悉相关情况。

  5、本合同项下部分户型产品内设有给排水管道、消防管道、消火栓、排烟管井等设施,可能对买受人的装饰

  装修造成一定的影响,买受人在购买前已知悉相关情况。

  十五、送达(对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

  双方的联系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按上述方式联系不到对方,则相关责任由被通知方承担。出卖人根据合同所记载的买受人的联系通信地址发出的任何文件,均视为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文件后3天内收到。

  十六、补充协议(对合同第二十五条的变更):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主合同第二十五条变更如下:

  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构成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之间就买卖该商品房的全部协议内容,并取代之前出卖人及其代理、职员等向买受人或其代表所提供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刊物、告示)、承诺、陈述、声明、认购书和其他协议或事宜。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定前上述资料中就该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小区内公共部分)等可能对买受人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的说明,与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买受人声明: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出卖人责任免除或限制部分的条款已经理解,出卖人对该部分条款已经作出说明。出卖人、买受人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对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照本补充协议严格执行。若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无权单方解除。

  十七、合同附件补充约定:

  1、合同附件一补充:该商品房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则执行。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以政府最终验收文件为准。

  2、合同附件一补充:买受人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瑞安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瑞安花园装修管理协议》《瑞安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出卖人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瑞安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瑞安花园装修管理协议》《瑞安临时管理规约》。

  十八、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

  1、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交付后,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买受人在向出卖人返还房屋时,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该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买受人将房屋返还给出卖人之日止。该使用费出卖人可在应返还给买受人的房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2)除非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起算。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日内退还买受人相应款项(该款项金额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确定,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应支付出卖人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将相应违约金自应返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3、若解除本合同,如合同已经登记备案,买受人应当及时协助办理注销合同登记事宜,如买受人为按揭付款,当本合同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事由而解除,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按照如下方式退还已付购房款:(1)买受人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交给政府部门的合同各项税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因注销登记备案费等)首先直接进行抵扣;(2)剩余款项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优先支付给买受人的按揭银行,代买受人清偿按揭贷款及利息,如仍有剩余则直接退还予买受人。

  十九、关于合同以外的信息与其它补充:

  1、本项目在售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以上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以上红线内外因素,在履行了

  篇三:顺德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顺德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现售)

  (合同编号: )

  正 本

  二οο八年九月版

  单元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文本。签约之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名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

  3、□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横线,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必须经网上销售系统打印,打印后手写修改无效,复印文本无效。

  5、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提及的出卖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买受人的身份由出卖人核实。用于境外销售或买受人是境外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在签订本合同后必须办理合同公证,方能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7、本合同条款由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合同版本由2008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 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国籍:地址: 联系电话: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顺德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顺府国用(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顺国出让( )字第 号。 土地证记载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经顺德区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并领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证号为: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幢商品房的主要用途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层,地下层。乙方所购商品房(以下

  简称该商品房)为该项目的单元,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 ,本楼层高度 米。该商品房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商业用房的使用要求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另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故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上述面积为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实测面积已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的证据,该面积将是产权登记面积。

  本项目中的总公建面积的权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确定该商品房的价格,价格以人民币结算。

  1、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元,大写: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价格按套计算,总金额元,大写: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 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篇二:顺德区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地产已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

  地产。甲方出售的上述房地产基本情况已载于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中,甲、乙双方拟订交易上述房地产的【全部】【部分】(详见宗地平面图或房屋单元平面图),即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上述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是依据【顺国出让字( )第( )

  号《顺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下称《出让合同书》)】 【顺

  集土转合( )第( )号《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下称《流转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受让所得。土地使用年限至月日止。房地产交易后,【《出让合同书》】【《流转合同书》】所载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履行。

  上述房地产若有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则该帐户随房地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如没设立该帐户的,则所设立责任随房地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仟 佰拾万元)整。甲方已收到乙方给付的定金人民币:佰拾万元)整。乙方在 年日前把购房款分次支付给甲方,购买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中冲抵。

  具体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如下:

  三、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申请期限:国内法人、组织机构、自然人为30日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组织机构、自然人为6个月内;台湾

  省,外国的法人、组织机构、自然人为1年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房

  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意于 年月 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

  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决定中途不卖或逾期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并同时把所收的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人民币: 拾仟佰 元整的违约金给乙方。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或逾期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付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由甲方在日内退回给乙方,乙方赔偿人民币:仟 佰拾万仟佰 除,若甲方已把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的,在悔约之日起 日内乙方须把房地产返还给甲方。

  六、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按双方协定缴纳】。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提交一份给房地产管理

  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备注: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2、本合同所称房地产是指单位和个人拥有完全产权,领取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 地产权证》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3、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篇三: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介绍

  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介绍

  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以及《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6?286号)的规定,我区将于明年初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制度实施后,我区范围内新批准的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必须实施合同网上备案,如不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不予办理实物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为此,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开发了“顺德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备案系统的使用,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备案系统的公示内容

  (一)商品房楼盘信息网上公开

  过去,购房者对商品房项目的了解往往单凭开发商的宣传,对项目的完整和真实情况很难准确核实。今后,楼盘批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后,必须通过备案系统在网上公示,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解决了他们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1、备案系统的“公众查询”功能支持模糊查询,并提供多种搜索条件,购房者可以所根据掌握的信息查询特定的楼盘,或者按照区域、开发企业和预售时间等条件进行过滤查询,轻松找到心仪的楼盘。2、选定了具体的楼盘,购房者还可以通过备案系统的“楼盘详细资料”进一步了解到楼盘的各项信息。

  一些从前隐藏在幕后不为购房者所知道的不规范现象,将被网上备案登记制度暴露出来,置于大家的监督之下,如过去一些不法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或以内部认

  购和登记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今后,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在网上公示,购房者将第一时间了解楼盘的预售情况。

  3、 商品房销售情况

  购房者还可以通过点击“查看单元”,进入“单元情况列表”查询,列表用不同颜色来表示所有单元的实时状态:

  可售——可以出售

  已预订——已经签订认购合同

  已签约——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备案——已经办理了实物备案手续

  已发证——已经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已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已查封——被查封

  已锁定——因为某些因素被锁定,暂时不能买卖

  购房者买房的时候往往很担心所购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力限制情况。以后通过网上查询即可一目了然,网上标示“可售”的房屋,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而且根据规定,凡在网上公示的可售房屋,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也无权私自上网注销。这样就可以防止一些开发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使购房者做到“明明白白”购房。此外,对于一些开发商虚假签订认购书的行为,我们要求网上签订认购书后7天内,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程序的自动删除功能将开启,购房者有权重新购买该房屋。

  4、购房者点击选中的单元进入“单元详细资料”,可以了解单元的面积、用途等信息。预售楼盘“单元详细资料”中面积为“预测面积”,现售楼盘的面积是“实测面积”。购房者通过网上查询房屋信息,可以对房屋的状况有清楚的认识。而且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只能按照网上公示的面积签订,减少日后由于面积差异引起的纠纷。同时,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在网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还应自签订30日内将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提交到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实物备案,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网上系统中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将转为“已备案”。

  (二)系统公示的其他重要信息

  1、商品房销售示范文本:包括认购书、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者还可以通过“企业介绍”,了解企业的详细资料。

  3、系统还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交易行情。

  4、网上系统还将通过“诚信公示”栏目,对一些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篇四: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

  房屋唯一码:

  合同编号:

  房屋地址:

  广东省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 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小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为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明。

  7、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2 -

  - 1 -

  - 2 -

  - 3 -

  篇五:《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记备案须知

  一、合同条款填写说明

  (一)合同文本P1页,出卖人栏: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二)合同文本P1页,买受人栏:买受人名称(简体中文名字)。

  1、买受人为自然人,证件类型按实际填写,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1)一般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身份证号码;

  (2)军人提供军官证,填写军官证号(*字第****号);

  (3)港澳同胞提供证件是港澳身份证和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填写身份证号码;

  (4)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及国内认可公证处的中文翻译公证,若护照翻译公证无中文名字,则需再提供一份中文名字公证,填写护照号码。

  注:若买受人未满18周岁,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以下其中一个法定监护证明:出生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开具的监护人证明原件、监护人公证书。出生证能清楚看出小业主和监护人的名字和关

  系;户口簿提供监护人带身份证号码页和小业主页,户口簿户主需是小业主的父亲或母亲,才能作为监护人证明;同时在合同文本P1页及合同上所有需签名处上买受人名字旁手写注明:监护人是***。

  2、买受人为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名;合同第一页买受人填写组织机构名称,选择法定代表人并填写法人名字和国籍,证件类型选择营业执照号码并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3、合同文本P2页,若合同由委托代理代签,则选择填写委托代理人资料并提供相关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三)合同文本第一条,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内容填写相关资料。

  (四)合同文本第二条,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填写相关资料;已经确权的,则选择“现房”,须填写确权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

  (五)合同文本第三条,按照房屋预售资料填写。房屋平面图经南海区规划部门批准;地址与合同封面地址(即预售地址)一致;房屋用途、结构形式、层高(加上单位“米”)、阳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约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等要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填写。

  (六)合同文本第四条,按照实际填写;若选第1点必须选择(套、整层)出售方式及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若选第3点必须选择其中的一种(套、整层、整幢)出售方式。

  (七)合同文本第六条,付款方式按照实际选择填写,并须提交相应的收款证明 (预售商品房要提供银行确认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凭证(简称专用凭证),专用凭证的收款银行和账户须与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上的一致;地址、唯一码、合同号必须填写清楚,唯一码和合同号可只填写其中一项,若专用凭证没有设定唯一码和合同号的格式,则在专用凭证空白处手写加上;专用凭证上所盖的银行确认收款章要清晰可见,专用凭证若有修改,须开发商盖章确认。现房则提供开发商开具的发票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1、一次性付款:提交房款缴清的证明。

  2、分期付款: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提供首付三成收款证明。若是预售商品房,其二期或数期房款的交付日期先于合同备案日期,则需提供二期或数期房款的专用凭证。现房只需提供首付即可。

  3、其他方式:办理银行按揭,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若合同上的按揭金额大于贷款合同上的贷款金额,须补充差额房款的相应收款证明。

  若付款方式由一次性付款更改为按揭或按揭更改为一次性付款,则须修改合同上述条款再作备案。

  (八)合同文本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自定,必须填写。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九)合同文本第八条,交付期限如实填写。交付使用条件必须选择第1点、第4点,第4点的内容为:该商品房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特殊原因的延期,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合同文本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自定,必须填写。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一)合同文本第十一条,交接自定。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二)合同文本第十二条,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三)合同文本第十三条,出卖人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填写。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四)合同文本第十四条,一般约定为:在交楼日期时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按双方约定期限填写。

  (十五)合同文本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时

  间必须是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责任处理可选择1、2、3,第3商品房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条件或未办结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六)合同文本第十六条,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七)合同文本第十七条,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可参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其中3、4点补充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八)合同文本第十八条,若须补充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九)合同文本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必须选择。若选择1,则必须填写相应的仲裁委员会。

  (二十)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按照实际填写,必须全部填写。一次性付款的,送三份合同到交易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银行按揭的,送四份合同到交易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一)合同文本第二十四条,登记备案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

  (二十二)关于合同上购房人占有份额的问题,购房人为一人,占有份额可写全部或100%;购房人为二人或以上,若平均分配,建议占有份额填写:共有;若非平均分配,按

  篇六: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

  附件1:

  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示范样式)

  一、购房签约流程

  购房人在销售现场或XX区建设局网站

  查阅预售商品房信息

  买卖双方在

  XX区建设局网上签订

  《广东省商品房认购书》

  (示范文本)并签订书面文本 7日内

  买卖双方在XX区建设局网上签订电子版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自己设定、保存电子合同密码)

  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商30日内到XX区房产交易所办理合同备案

  (开发商提供一份经备案的合同给购房人)

  二、签订购房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

  (一)签订合同前,购房人应认真核实商品房公示信息,并认真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的楼房,购房者务必看清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购房人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证件颁发机关核实。

  (二)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商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合同签订时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均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合同一经签定,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售楼人员的口头答复、承诺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

  四、购房款的支付

  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必须将购房款存入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款监控账户。

  五、监督举报

  凡不在网上签约,不将购房款存入指定预售款监控帐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购房人可以向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电话:XXXXXXXX。

  篇七:顺德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现售)

  (合同编号: )

  正 本

  二ΟΟ八年九月版

  单元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文本。签约之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名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

  3、□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横线,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必须经网上销售系统打印,打印后手写修改无效,复印文本无效。

  5、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提及的出卖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买受人的身份由出卖人核实。用于境外销售或买受人是境外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在签订本合同后必须办理合同公证,方能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6、关于合同第三条所述双方应书面确认的事项,其确认协议示范文本可登录http://djjy.shunde.gov.cn下载。

  7、本合同条款由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合同版本由2008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权属人】姓名(或名称): 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国籍: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国籍: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顺德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顺府国用(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顺国出让( )字第 号。 土地证记载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经顺德区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并领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证号为: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幢商品房的主要用途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层,地下层。乙方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该项目的单元,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 ,本楼层高度 米。该商品房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商业用房的使用要求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另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故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上述面积为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实测面积已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的证据,该面积将是产权登记面积。

  本项目中的总公建面积的权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确定该商品房的价格,价格以人民币结算。

  1、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元,大写: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价格按套计算,总金额元,大写: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 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

  篇八: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为确保乙方充分理解本协议,请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乙方在签约时提出,甲方将依法给予解释与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作为对乙方购买甲方位于 座 房(合同号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 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补充

  1、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解释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乙方对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均已理解并明白自己在买卖合同及附件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2、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为推广本房地产项目所发布、出具、陈列或以其它方式做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等售楼资料均为要约邀请,并不具备要约条件,因此均不应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本房地产项目中展示、陈列样板房的目的在于向乙方提供关于装修、使用房屋的启发性思路,因此,除本买卖合同及附件有特别约定外,样板房内的装修、装饰、改选以及家具和物品的陈列等任何内容均不作为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交付标准。

  3、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小区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中不包含本项目中的小区人防工程、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乙方同意:本房地产项目中的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合法处分,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4、双方同意:本房产所在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该车库(车位)进行合法处分,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5、乙方确认:经甲方充分说明及乙方实地考察,已理解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熟知本房地产项目所有规划和周边道路、公共设施等环境之现状及其可能对居住带来的影响,以及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市场风险。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任何一方不得据上主张解除或变更本协议及买卖合同。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买卖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甲方提供的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

  7、乙方承诺: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出卖人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无偿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活动;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甲方为全体产权人利益进行企业和项目推广宣传,在房屋所在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应由甲方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相关审批手续,但无需事先取得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或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8、买卖合同中“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处楼栋的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该商品房层高可能存在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层高的情形。

  第二条 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1、在佛山市测绘单位对商品房进行测绘后,如按买卖合同约定发生套内面积差异,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前来办理有关面积差异的补交或退房款事宜。若乙方延迟履行其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关于面积和面积差异处理等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交房款、办理面积确定及补差手续等),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交房及延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直至乙方将其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

  2、买卖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的标尺及房屋数据为暂测值,准确数据以交付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数

  据为准,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百分比以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若买卖合同约定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产生差异,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产权登记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须补退款的,面积差异补退款按买卖合同约定计算(不计利息),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内办理补差手续。因产权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须乙方补款的,乙方应超过30天办理的,乙方须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按日息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或电话通知后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视为乙方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买卖合同关于乙方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若产权登记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补差款。

  5、乙方同意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计费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6、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如属现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含车位)按套出售计价的,甲乙双方不作任何面积补偿或差价款的收退。

  第三条 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

  1、乙方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机构最终批复为准。

  2、乙方有义务在签署买卖合同的当天签署按揭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如未按期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或乙方不提供贷款资料或乙方提供贷款资料不齐且10天内未补齐或不提供贷款资料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按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及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佛山市政策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乙方承诺:如因乙方不符合贷款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满足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乙方须按本协议补充本条第4款执行;如因乙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购房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执行。

  4、如因乙方的原因,按揭申请在两个月内未获银行接纳,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5日内应更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或者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额有差异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及买卖合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首期款。逾期乙方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时付清房款或补足首期款而申请退房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合同解除及备案注销手续,合同注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手续完结后由甲方扣除总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余额。

  第四条 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补充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及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在达到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政府规定商品房交付证明条件时即达到交付标准,甲方以《入伙通知书》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日期早于买卖合同的交付日期,则以《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交付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同乙方已完成商品房的交接。甲方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收到交付通知或入伙通知书的,均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乙方有义务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当天前往房屋所在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遭遇不可抗力(如因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的市政配套设施、设备之延误或非甲方所能控制或抗拒的其他事件等),甲方有权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或因政府部门进行与本项目关联的市政工程发生突然事件,或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4、该商品房须按报建建筑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交付验收中发现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瑕疵,乙方应于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并要求甲方按实情负责修补或给予合理解决,乙方不得借此拒绝收楼,否则甲方不需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后,做出处理意见与方案,乙方应当对甲方采取的处理措施给予配合。如乙方以拒绝、拖延或其它方式不配合甲方采取处理拖施时,视为乙方撤回质量瑕疵异议。

  5、如乙方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因乙方逾期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或契税、以及未按政府或房管部门要求提供买卖合同备案须提供的资料,造成买卖合同未备案或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等),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一切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直到乙方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自甲方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或视同乙方完成商品房交接)之日起,本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税费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

  1、甲方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时,乙方应对甲方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乙方拒绝甲方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因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在乙方场地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并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为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损害加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负责将损坏的乙方所购商品房恢复原状。

  第六条 关于庭院、露台、花园等使用的补充

  1、乙方同意:本小区其他业主享有其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下同)的使用权并负管理义务,乙方放弃对该庭院、露台、花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乙方若购买有相连庭院、露台、花园的房屋单元,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开关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该等庭院、露台、花园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有房地产权证的除外)。乙方不得对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不得随意乱搭建和开挖地面,只能作绿化使用,并且在使用时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应当遵守国家以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

  3、乙方因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使用权,如该庭院、露台、花园的面积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甲方的原因等未能实现交付的,不影响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主张退房。

  第七条 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若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划要求变更的,乙方可解除买卖合同,但甲方不退还利息。

  2、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之乙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解除买卖合同。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

  1、 如乙方选择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乙方特此委托甲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2)乙方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甲方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税费及代办费用。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的,如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要求将《房地产权证》直接交由其保管的,甲方可直接将产权证交给银行,乙方不得有异议。

  (4)若发生下述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乙方必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乙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办理的。

  2、如乙方选择自行办理房地产证,由甲方通知乙方并交接办证资料之日起,自行向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甲方负责在乙方办理房地产证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3、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或资料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暂不符合在佛山市购房的条件,因此暂不能办理房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关于买卖合同解除(变更)的补充

  1、甲方或乙方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时,自守约方解约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乙方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行使解除权的,应在甲方发出的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上载明答复期限届满之日前,如甲方没有发出书面的变更通知的,则乙方应于交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并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3、乙方按照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其他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4、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拥有对该商品房完全的所有权。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同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格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违约金先行予以扣除。

  6、因买卖合同解除,乙方须退回房屋的,乙方应当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恢复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原状并将该房退回予甲方,若有延期交付或延期恢复原状的,乙方承担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此赔偿金同其他应扣余款一并扣除。

  第十条 关于合同注销登记的补充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了登记备案,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共同办理完结登记注销手续。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登记注销延期办理的,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退还已付房款余额(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利息(如有)的时间且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办理完毕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以下空白,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篇九:(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期车位)

  出卖人:佛山市东海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买受人: (下称乙方)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编号为 车位,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元。 并于年月 日就上述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就购买东海蓝湾商品房事宜补充约定如下:

  (一) 甲方所售的车位依法按停车场规划的编号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同意甲方除按原合同约定外,以本协议为主要成交依据,双方就该协议达成一致一件并同意按该协议执行。

  (二) 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以原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联系方式错误引致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 关于车位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甲方所售的车位已发规划,根据车位编号安套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

  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合同,车位面积差异不适用于原合同第五条。

  车位属于现货销售,地下场车设计存在集水井等设施实属正常范围,欧脉车位前,买

  受人已亲自观察现场,认可及接收车位的实际情况,属于自愿购买的行为。

  (四)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

  如乙方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则从乙与甲方签定购房合同时七天内提交所需资料,

  确保甲方按时送交合同备案时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

  (1) 乙方必须在签署购房合同之日起7天内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提供按揭所需的

  全部资料,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按照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 乙方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按揭按额度地狱

  乙方的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应在银行批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乙方应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乙方贷款申请不获银行批准的,乙方应在签立原合同之日起30日内更改付款方式并付

  清房款,若逾期,乙方应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乙方未能履行其向按揭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甲

  方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除偿还甲方全部代偿款外(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还应按该车位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 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原合同第十条所称的“该商品房项目|蓝湾二期车位项目,甲方保留对后期规划进行调整的权利。

  (六)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以下方式处理:

  (1) 如乙方未付清应付款或违约金,则交付日期相应延迟,甲方逾期交楼的责任免除;

  (2) 乙方应按照甲方《收楼通知书》中约定的交楼时间办理手车位手续;乙方未收到《收

  楼通知书》的,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为办理手车位手续时间。如乙方未按《收楼通知书》或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收车位手续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车位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车位毁损灭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按约定交楼准验收,如发现该房屋未符合交楼标准,乙方应在收楼的当时起

  48小时内提出并填写好《楼宇验收表》交回收楼处。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完善至交楼标准,维修期间互不追究,乙方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复检,否则视为乙方默认复检通过。

  (七)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约定:

  乙方必须遵守物业公司依法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并按照《东海蓝湾前期物管服务协议》交纳相关费用。

  (八) 在本着自愿、公平、公开的购买原则基础,乙方在清晰东海蓝湾楼盘所有认购条款及项目

  资料后,自愿购买甲方所销售的该车位,乙方成功认购办理有效手续后该车位属权正式归乙方所有,因此在未来该车位受市场因素影响,其市场价值变化风险将由乙方独力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如本条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

  条款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本合同|一词指已经本条款补充修改后的合同。

  (十) 本协议于年 月日 在佛山市三水区签订,本协议一式2份,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出卖人:佛山市东海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日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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