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2-28 09:29:3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买卖合同集合九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买卖合同集合九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车库卖方): 电话:

  乙方(车库买方):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车库位置: 车库编号: 建筑面积: 平 方米,总价: 元。有关事项: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车库壹间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由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收据后交付车库所有权。

  四、因车库未单独办理产权证,今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五、乙方在购得车库后,乙方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库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通过集资建设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 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保存好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起全部付款予乙方。

  二)注意事项

  1、乙方只与本校教职工签订房屋合同。

  2、乙方应督促建筑商做好顶层房屋的防水、防热设施。

  3、乙方应统一规划水电入户到家。

  4、乙方应做好房屋的排水等附属设施。

  5、甲方应按学校规定遵守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第五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只向乙方交住房集资款外,学校的附属设施建设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 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 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集资房买卖合同书范文二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单位房坐落于____太原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区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乙方支付甲方协议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 __________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__________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购买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基地土地,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同意购买土地位于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区;土地面积亩。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出资元,占%股份;乙方出资元,占%股份。

  三、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的立项,报批由甲、乙双方组成协调小组共同办理,费用共同承担。

  四、项目用地批复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土地开发利用细节。

  五、甲、乙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对该项目用地享有使用权及所有权,双方均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开发,处理该地块。

  六、甲、乙双方若要出让各自股份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买受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买受人与出卖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买卖产品,签署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终止和续签

  1、本合同的变更及补充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或者虽未约定但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请求、答复、通知等意愿,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原件、传真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

  2、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的一切通知、文书、稿件及设计作品,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为准。

  3、如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以变更方发出的书面更改通知为准,否则,对方以本合同首页所列地址邮寄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4、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乙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包括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事件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的详情及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尽力协助另一方避免因不可抗力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2、双方可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商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

  3、遭受不可抗力后,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则应当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不能协商时,按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卫生洁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及数量。 单位: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 卫生洁具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____。 第三条 交货及安装: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汽运到施工现场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20xx年 月 日开始供货,保证工程进度需要。

  4、运输费: 乙方承担

  第四条 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卫浴洁具的规格、颜色、品牌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有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______年,乙方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换、退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将卫生洁具送到现场甲方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在次月月底甲方支付至上月送货实际货款的95%,预留总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果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需按合同规定收货。

  2、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

  (二)乙方责任

  1、产品型号、规格、电压等级、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接收的,按质论价。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负责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果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20 %的违约金。

  3、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每延期1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5 %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为固定价格,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

  第八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果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依法取得相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修期:乙方供应的所有开关插座保修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建设单位后 两 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在正常使用中,对于由乙方开关插座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并经甲方验收无误、按本合同规定保修期满保修金付清后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若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一式 六 份,由甲方执 四 份,乙方执 二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移动电话机名称:

  名称

  品牌及型号

  出厂机身串号

  附件序号

  进网标志

  扰码号

  产地

  数量

  单价

  三包期限

  主机

  随机

  配件

  其他

  合计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第二条 交货地点: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交货时间:即时/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___________ 付款时间:即时/货到付款

  第四条 验收:

  (一)卖方向买方说明商品,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随机配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件和产品和质量状况,经买方确认,当面向买方交验商品,

  (二)对于移动电话机的数量颜色型号(含随机配件)、外观有异的,买方有交货时当场提出。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三包规定:

  (一)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

  (二)三包规定:

  1、主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在__________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时,买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买方要求换货时,卖方负责为买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时,买方可选择换货或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卖方负责免费为买方调换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卖方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4、三包有效期内,配件出现性能故障,经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卖方负责免费为买方退货,并按当时的配件单独销售价格一次性退款。

  5、对于其他质量问题涉及三包的,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以上关于时间的双方约定,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 在三包范围外,下列情况可以实行合理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未按指定维修单位维修、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擅自涂改或无有效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合同总价的________%的违约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7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较为明显的是,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以确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 总之,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法律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约定排除其适用。

买卖合同 篇8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烟花产品,具体明细见附表。

  二、质量与包装要求,严格按照GB10631-20xx国家标准和甲方要求生产,产品要求外形美观,内质过硬,安全性能好。

  三、交货日期: 年 月 日以前交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和费用负担,产品由甲方自运到乙方仓库,其运杂费由甲方负担,乙方仓库的卸车费由乙方负担。

  五、运输手续的办理:乙方负责办理购入地公安部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甲方负责产地的有关手续。

  六、验收标准:货到乙方仓库后,由乙方验收,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收。

  七、结算方式:货到乙方仓库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 %,年前付到总货款的 %,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八、仲裁: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调解或仲裁。

  九、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厂家负责,但如果由于消费者未按产品的燃放说明燃放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供方所有产品不得含氯酸钾,如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

  甲方: 乙方: 日期:

买卖合同 篇9

  甲方: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署的同时交换如下资料:

  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法律文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企业标准的检验报告),代理厂家提供代理授权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3、双方提供的如上资料的复印件都作为本协议的附属件。

  二 、合作产品:

  1、乙方为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文件资料。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供应继续开发或引进的后续产品,以保障双方长远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 、供货价格: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北京地区销售乙方之产品时,乙方按该产品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的折与甲方供货结算。乙方提供的所有供货价格表及甲方销售价格表为本合同附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的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低,则与甲方的结算价相应发生调整;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的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高,则与甲方的结算价在下一个批次中调整。

  2、甲方从乙方买断的部分产品价格另议。

  3、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厂家或市场需求需要调整价格时,乙方保证在价格调整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意,并将最新价格表提供甲方,甲方签字后生效。

  4、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组织的促销优惠活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且在乙方优惠促销活动的基础上,给与甲方供货价格与本条第一项相似比例的折让。

  四 、订货确定:

  1、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将订单传真或通知乙方。

  2、乙方接到通知后,当日与甲方联系,确认订货情况及供货时间,并按要求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

  3、乙方接到通知后,如选定的产品型号有误,乙方应在2小时内回复甲方,以便甲方通知客户及时调换,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已停产的产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销售,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甲方已销售该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产品订货金额双倍费用作为补偿。

  5、若遇乙方某些型号的产品北京市场缺货或已停止生产,乙方应尽量与其它代理商或销售商协调,24小时内为甲方配齐相应产品。若不能配齐,乙方承担订货金额200%的处罚。

  五 、供货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按照统一订单格式依据协商价格开具统一供货订单,并在指定的供货期限内,将订货产品送至指定的供货地点(限北京地区)。

  2、测量安装类: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间进行测量,测量完成后2日内将测量结果及相应方案传真至甲方处,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安装(详见工作流程图)。

  非测量类: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的任一工作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未按期交货,每延迟一天按合同货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货款外,还需每日按合同货款的5‰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六 、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客户验收无误后,甲方客户在乙方提供的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此订单视为双方交易的有效凭证。

  2、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甲方或乙方货到客户工地验收无误后,作为结算依据,按15天(半个月)作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每月3日、18日前双方进行上个周期结算对账,乙方凭送货单及验收单到甲方办公地点进行核对,每月10日、25日结清上月账目。

  3、所有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只对甲方进行结算,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进行结算。

  4、如甲方需要正式发票,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价格及金额开具发票。如乙方不开具发票,需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开票金额不大于甲方从乙方处购物的累计金额。

  5、结算单据:

  甲方给乙方传真的订货单、货到甲方或客户处的验收单、变更单等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单据。

  七 、退货规定:

  1、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在无损坏情况下,可以退换货。如有退换,经乙方检验合格后可办理退货手续,货款自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八 、验收及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由甲方的最终客户进行验收,客户验收合格视为合格;

  2、若外包装完好而产品发生破损,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由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及国家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乙方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以乙方企业标准为检验产品质量的标准。

  九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积极了解乙方产品的相关知识,积极向客户推荐乙方产品。

  2、甲方应保守合作事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及产品声誉,不得出现故意伤害乙方声誉的言论或行为。

  十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确保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由质量引起的相关问题,乙方负全责,并负责所提供产品的一切售后服务,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2、乙方须确保按约定日期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3、乙方与客户间的任何变更(仅限测量安装类产品)需于8个小时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甲方,同时对于甲方客户没有及时确定型号、款式、颜色等而可能影响到工期的任何情况,乙方都需在8个小时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4、乙方同意因乙方服务不到位或因乙方服务行为不妥而造成甲方客户投诉、延期、或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积极规范市场销售秩序,在乙方促销期期间,甲方应在促销价格基础上享受合同中规定的优惠比例。(双方协商了另议)

  6、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资料、价格、及产品检验报告或相关文件资料。

  7、乙方应就其产品的特性及相关内容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乙方应积极支持甲方开展业务推广工作,必要时可派专人协助甲方作好业务推广工作。

  9、乙方应保守合作事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10、乙方不得出现故意伤害甲方声誉的言论或行为。

  11、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推荐客户所购买产品实行一切售后服务。

  12、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投诉和维修电话,不得迟于24小时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向甲方反馈情况。

  十一、解除条款:

  1、在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或法规等因素使本协议不能执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3、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十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之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则视为违约;因违约而给对方和第三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的任何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十三、其他:

  1、乙方不得与甲方员工进行非甲乙双方合同范围内的私下交易,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和乙方的合作,并扣除所有未结算金额。

  2、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结算价格为乙方提供给北京地区其它客户的最低价或同等最低价,乙方若违反此条款应给予甲方差额部分十倍的补偿。甲方并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销售价格为市场最低销售价,若甲方客户在市场中购买到同样产品的最低销售价比乙方供应给安图瑞公司的低,乙方应给予甲方差额部分两倍的补偿,且最低不少于1000元/单品。甲方凭在乙方处购得产品的发票或收据,直接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5、乙方现场测量收款的,需在测量后7日内将测量结果、设计方案及报价传真至甲方。

  10、乙方所有的送货及服务需以乙方相关部门规定的相关单据为准,其他任何人员的传真或电话均无效,不作为结算依据。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对协议履行中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六、本协议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十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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