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3-09 12:29:4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集合六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买卖合同集合六篇

买卖合同 篇1

  售车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车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旧车交易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及行为,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车主的牌号,发动机号 ,车架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元整。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 年 月 日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年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时双方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费。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车机动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该车一切手续甲、乙双方当面点清,过户与中介方无关。

  六、该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付另一方违约金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买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卖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基本配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见表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号序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基本配置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计:人民币(大写)

  备注:

  2.技术资料

  乙方应随货物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2.1各系统的运用手册

  乙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甲方。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或另见甲方书面通知。

  4.售后服务:____________保修期____________

  5.验收

  5.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正式运行后七天内。

  5.2货物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结算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如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本合同5.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

  6.付款(详见双方说明的其它事项)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乙方所供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结算验收证明书后,由区级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依据财政国库部门审批出具的拨款通知书及其附件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款。

  7.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4.1条表3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或使用单位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单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条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4 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单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条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8.误期赔偿

  8.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并且,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9.合同转让和分包

  9.1 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0.适用法律

  1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1.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雨城区国库科支付货款,另一份报雨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12.双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签约方: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订立销售买卖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销售买卖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销售买卖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销售买卖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销售买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销售买卖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销售买卖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销售买卖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销售买卖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销售买卖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销售买卖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销售买卖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销售买卖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销售买卖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销售买卖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销售买卖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销售买卖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销售买卖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销售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销售买卖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销售买卖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销售买卖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

  按本销售买卖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销售买卖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销售买卖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销售买卖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销售买卖合同。销售买卖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销售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销售买卖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销售买卖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4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量标准与数量

  1、甲方应提供引种证明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2、种龟标准:健康无病,无残次,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3、种龟存活率: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培养标准下,____月内死亡率不得高于。

  第二条:数量与货款

  种龟品种:____月龄:

  数量:

  单价:

  对总金额(大写:)(小写:)

  第三条:结算方式

  乙方预付定金

  元(大写)余款提货时一次性结清。

  第四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交货方式:乙方自提,运费亦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五条:验收

  验收在交货前进行,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第六条:技术服务

  1、应乙方要求,甲方给予提供技术培训、并负责引种后的技术指导;

  2、应甲乙双方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购买养龟专用饲料,乙方不得私自购买喂食其他饲料等;

  3、应乙方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购买养龟用具、药品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供需方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买方(甲方)长兴县夹浦镇鼎甲桥中心小学

  卖方(乙方)长兴雉城艺帆琴行

  经长兴县教育局批准,由长兴县教育局招投标分中心对长兴县夹浦镇鼎甲桥中心小学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乐器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1、乐器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验收

  1、验收方式: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甲方应对乐器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国家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条 交付方式

  乙方在20xx年 10月 26 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长兴县夹浦镇鼎甲桥中心小学

  第五条 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由 乙 方承担。

  第六条 支付方式

  乙方交货后,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 壹 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工期,准时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款项,否则,每拖延一天,甲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付款的罚金给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属于免责条件;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县教育局招投标中心 壹 份,

买卖合同 篇6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一)房产新政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xx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xx年底才出台新政。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当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换句话说,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无法履行可归责于违约方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将严格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比较一般违约行为与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有四点不同:

  (1)原因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纯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的结果。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则因国家调控政策和个人违约行为两个原因了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结果不同。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而违约行为发生后因国家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违约责任形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已无法履行,守约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责任大小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的违约方理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后果不是违约行为单方面造成,应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方的责任。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无法履行仍可归责于违约方。其一,通常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发生在房产新政施行之前,房产新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合同解除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时间因素对房产新政影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轻微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合同错过最佳履行时间而无法最终履行。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定金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为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应完全适用定金罚则。然而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违约和房产新政双重因素影响时,并不完全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对公平仍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理念进行司法活动。法院应综合考量客观环境、各方责任、实际损失、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买卖合同集合六篇】相关文章:

1.关于买卖合同集合5篇

2.关于买卖合同集合9篇

3.关于买卖合同集合七篇

4.关于车辆买卖合同集合10篇

5.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合5篇

6.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7.关于买卖合同范文集合8篇

8.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十篇

上一篇:买卖合同 下一篇: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