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

时间:2021-06-04 08:29:1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车辆买卖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买卖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车辆买卖合同三篇

车辆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出卖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车辆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愿意讲起享有所有权的 (车辆型号 牌照 行驶里程等车辆信息) 车辆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同意购买符合第一条约定的甲方的车辆。

  第三条 购车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构成款。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购车款的当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产生的税费有 ?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车辆过户前甲方没有因转让车辆肇事负债,也没有讲该车辆以任何形式进行抵押或者为自己以及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六转条 甲方承诺其享有该车辆的完整所有权,任意第三人对该车辆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七条 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购车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全部购车款的3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立即返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购车款,并按照全部购车款的3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利于自己的.) 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年月日。

车辆买卖合同 篇2

  原告: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被告崔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诉称,20xx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南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xx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若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兆兰

车辆买卖合同 篇3

  出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牌号:

  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该车转让价人民币(大写): (¥: )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 人民币(大写) 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 年 月 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证件、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和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甲方在 年 月 日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辆违章、罚款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给乙方后,若该车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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