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6-24 14:10:4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编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买卖合同模板汇编5篇

买卖合同 篇1

  一、购机前,请消费者知晓如下事项并进行如下确认:

  1.移动电话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2.移动电话包装盒上的商标和机型是否是您所需要购买的;

  3.包装盒条形码串号(imei)是否完整,gsm手机可在移动电话上按'#06#,将所显示的15位移动电话串号与移动电话盒上的串号核对是否一致;

  4.查看移动电话外形是否有磨损、裂痕等其他损坏情况;查看机身上的螺丝是否有被拧过的痕迹;

  5.移动电话配置是否齐全,与销售商承诺的是否一致,并在下面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

  6.查看移动电话累计通话时间,如显示时间低于10分钟,属正常范围;

  7.移动电话保修卡是否是原厂保修卡。

  二、购机中,请消费者进行如下确认:

  8.消费者购买_________品牌_______型号移动电话______部;每部移动电话还包括下列配置:原装电池板_____块,串号___,非原装电池板_________块;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部,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座充电器_________座,非原装便充电器_______座;原装耳机_________副,非原装耳机_________副;其他_________;

  9.销售商承诺所提供商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予流通且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产品;

  10.消费者支付购机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如消费者购买的移动电话属分期付款或享受套餐服务的,还需同时遵守其他相关约定;

  11.销售商须向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商公章的原厂保修卡、原厂提供的保修条例或规则等有关单证和资料,并指导、协助消费者填写“三包”凭证上须填写的内容;

  12.销售商须开具加盖公章销售发票给消费者,销售发票上须填写该移动电话机身串号、出厂序号(批号),配件、产品商标和型号、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购机后,请消费者注意如下事项:

  13.消费者购买移动电话后还可查看您所购买的移动电话是否有进网许可证。检验进网许可证可登录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或通过电话(010)88558800、(010)88558516对移动电话进网许可证的真伪进行查询。

  14.消费者须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合同、保修卡和销售商、生产商提供的其他单证。

  15.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使用移动电话出现质量问题,务必前往有授权的特约维修部门报修,否则您将有可能失去国家“三包”规定对您的保护;

  16.请消费者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a、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b、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c、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不管是否相同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请消费者注意:每一次修理务必要求修理方正确填写修理记录)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名称

  性能故障

  主机

  (三包有效期1年)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三包有效期1年)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三包有效期6个月)

  充电后移动电话仍不能正常工作。

  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期3个月)

  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不能正常工作

  17.签约本合同的销售商承诺: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商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收取折旧费,但折旧费率以0.25%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商负责15天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销售商逾期未能更换的,销售商以移动电话价款×0.25%(天)对消费者提供补偿。

  18.补充条款(买卖双方可就上述条款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19.本合同是本次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商(盖章):_______

  消费者(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如下:

  第一条:产品规格型号 甲方供给乙方产品为强化复合地板,规格:,每箱片平,工程总面积约平(不含损耗),损耗 平,共计约 平。

  第二条:产品价格 本强化复合木地板价格 元/平,此价格包括(包含运费、地板、地垫、平口压条、踢脚线),不包含(安装、上楼费用、其它辅料费用)。

  第三条:产品标准 甲方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条: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付款总金额50%预付定金( 元);货到工地,经乙方检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付余款总金额50%( 元)。

  第五条:产品交付 1、交付地点:

  第六条:产品运输 1、产品由甲方负责运输,运输到交付地点。 2、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所提供产品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乙方要求;

  2、甲方自收到乙方预付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货到现场。

  (二)、乙方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支付货款或影响甲方不能如期完工,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合同变更

  1、 乙方变更所需产品的品种、质量、颜色、数量、规格、包装、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约定供货。

  2、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 对方。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市澜____县《康宁家园》2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98000元整,(大写玖万捌千元整)。乙方在20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在20g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第一条甲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初次登记日期: :最近一次年检有效至 ,车辆使用性质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过户费、手续费等一切其它费用)元;大写:乙方应与并以现金的方式在验收完后向甲方支付清全部车款。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2. 甲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陈述完整、真实。

  3. 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相关的收款证明。

  4. 购车之前,本车辆所违章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俩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 买方:

  电话: 电话:

  年 日 月

买卖合同 篇5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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