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1-06-26 08:29:47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房屋买卖合同四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4篇,欢迎大家分享。

【必备】房屋买卖合同四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无效。

  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 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是指违反了虽未明确载于法律条文,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房屋买卖有以下几种:

  (1) 双方恶意串通,迼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人,将该无行国能力人的房屋恶意出卖给他人,自己和他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该无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

  (2) 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屋买卖。

  (4) 房屋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购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6) 出卖违章建筑,在国家征用、拆迁范围的房屋的。

  (7)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其他房屋买卖。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房屋买卖

  (1) 卖方的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卖方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临时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的状态;卖方主体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他人出卖房屋的人等。

  (2) 买方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购买私人住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他人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而购建房屋的非原单位职工等。

  (三)、 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例如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属于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四)、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房屋买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中:

  (1) 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2) 胁迫。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在他人的恐吓手段要挟下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理应无效。恐吓可以是针对肉体方面的,可以是针对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针对财产方面的,恐吓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亲属。恐吓的事实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轻微的损害、无可能性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恐吓行为。胁迫与恐吓不同,胁迫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胁迫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逼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但无论是恐吓还是胁迫,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

  (3) 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彻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入了极度困难,急需资金等情况下,他方乘机得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五)、 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 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的房屋买卖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对方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得的行为。代理人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的义务,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无效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特别约定除外),各方当事人均须严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但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律师在此就解除条件及程序做如下总结,以供网友参考: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种协商解除情况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后果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税费,往往会签订两份交易价格不同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价格比较高,但这份并不提交到税务和房管部门,而是把另一份交易价格比较低的合同提交登记备案,并以比较低的价格缴纳税费。还有的是一份较低价格的是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另有一份虚高的价格,拿到银行争取更多贷款。这都属于俗称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是违法的。实践中,因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甚至很多时候,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况发生纠纷,一方反悔,但觉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转而以阴阳合同违法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无效如何处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为准?

  首先,阴阳合同如果是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肯定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房屋买卖行为还是可以有效的。

  基于这个认识,如果双方因阴阳合同为由发生纠纷,没有特殊情况和约定的话,以此为由是无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力为准?

  阴阳合同有的是以两份内容基本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现的。有的是以一份低价合同,再加一份或数份以装修折价或其他形式的折价出现的补充协议组合出现的。但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在实践中认定双方的真实交易内容是关键。

  哪个交易条件、交易价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文本中应该能体现得出来,如果体现得不清楚,可以结合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的关系、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综合确认。

  再次,对阴阳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阴阳合同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时,往往是理直气壮,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双方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当事人往往就无法接受,指责法院对违法行为不理不管。

  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维护法律也是各有职责分工的。追缴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来负责,追回贷款应由银行来进行,这其中如构成犯罪,也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再处理。(出于各种原因,目前实践中对于房屋交易中的逃税行为,还没听说有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提出相应建议给相关主管机构。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关单位举报。但毕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法院审理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以认定买卖关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支持或驳回一方的诉求为主。

  最后,签订阴阳合同存在风险和后患,买卖双方应以谨慎对待。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座落: 市 区 街 号 号楼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一、房屋售价:甲乙双方商定价格为人民币——元(——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乙方分——次用现金支付给甲方房款,第一次付款定金时间为——年—月—日,付款现金为人民币—元(——元整),第二次预付款时间为—月—日,付款现金为人民币——元(——万元整),第三次付款时间为办理完过户等相关手续后,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元(——万元整),三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元(——万元整)。

  三、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上述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2、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3、价款

  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5、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6、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7、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9、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10、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规范房地产转让的一种重要契约形式,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对等的。卖方承担交付房屋给买方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价金的权利;买方则承担交付一定数额价金的义务,并享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2)二手房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具有涉及金额大、风险高、手续复杂等特点,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实务中发生纠纷时难以处理。

  (3)二手房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是由“地随房走”原则决定的,土地是房屋的载体,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拥有房屋所有权,因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反之亦然。

  (4)二手房买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以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这一特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重要区别。

  (5)二手房买卖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房屋为非所有人以租赁等形式使用时,房屋的买卖就涉及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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