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1-26 08:31:0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 房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

  二、买卖条件

  1、房屋价格:甲方同意将其已购买的上述房屋以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 元整)出售给乙方。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及必要的公证费等)均由 方承担。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如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已对甲方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三、房屋贷款抵押的注销

  1、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同时提交办理该房屋所属权证、土地证所需的各类材料。

  2、甲方应在从银行取得的上述房地产已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 天内将相关文件交给乙方保管、留置。

  四、乙方付款

  1、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款 元(大写: 元,含定金 万元)给甲方。甲方同意在首期房款支付 日内,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外的构造及设施,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违约责任处理。

  2、乙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申请当日支付尾款 元(大写: 元)整。

  五、其他约定

  1、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开通费送于乙方。

  2、甲方所留屋内家俱、电器均送于乙方。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则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甲方中途悔约,则应在悔约之日起 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购房首付款收据

  今收到 身份证号:

  购买 ,楼盘名: , 幢, 单元, 层, 号楼房首付款人民币 .

  收款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方: (甲方)身份证:

  买受方:(乙方)身份证:

  甲方将其所有的车库出卖于乙方,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甲方将位于_____小区_____号的车库卖于乙方。

  2、车库的具体情况:位置:_____,面积:_____,产权方式为:_____。

  3、车库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

  4、乙方先付给甲方定金:_____元。其余款项于____周内支付。

  5、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___方承担。

  6、自付清车库全款之日起,该车库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将该车库及所有手续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7、甲方保证买卖车库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债务纠纷,否则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8、在车库转移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定金后如甲方反悔将五倍返还乙方定金。

  10、未尽事宜甲乙方协商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一、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要求一旦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 篇4

  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

  执行年度:_______________年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______字______号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数量合计(大写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金额合计: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种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专用章)

  年月日

  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根,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需方):xxxxx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供方):三门峡市xxxxx专卖店(以下简称为乙方)

  通过甲方考察确定乙方为甲方兴建的卢氏迎宾馆工程项目 全部瓷砖供货单位,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双方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乙方所供的卫生间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供应,按规范要求需要检测合格后才能收货,其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颜色按乙方送交的样板颜色规定;如因乙方所供的 卫生间瓷砖质量标准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质保期为乙方所供瓷砖施工后经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为限。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所供瓷砖均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甲方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交货量和交货日期),采取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和多退少补方式将所供瓷砖送到甲方兴建的xxxx酒店工地一楼,即xxxx市xxxx路与xxxx路交会处东北侧xxxx酒店一楼。

  四、运输及运输保险费用:

  乙方所供瓷砖的装卸、运输及运输保险(即动输途中的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及司乘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回收:

  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即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要求,确保瓷砖不受损坏;包装物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处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装物或必须由厂家回收的或国家规定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乙方所供瓷砖在运输途中和加工时产生的所有损耗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损耗均由甲方负责。

  七、验收标准、方式及异议的提出:

  乙方所供加工好的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由乙方和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验收,三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并以此验收单作为结算凭证;如对所供瓷砖质量标准有异议,甲方须在施工开始至施工完毕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随瓷砖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按国家和省、部(委)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要求随瓷砖提供(应)备品、配件、工具数量。

  九、结算、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以甲方负责人签字的瓷砖供货清单上的数量和单价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每批瓷砖到达工地经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和施工单位及乙方送货人员共同验收签证后30天内支付该批瓷砖货款的 50% (含定金5万元);施工完毕15天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付足所供瓷砖货款总额的 60% (含5万元定金和前一次付款);余下所供瓷砖货款的40%购买一间(套)产权式客房。

  3、乙方所供瓷砖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须开具国家正规税务发票;发票在甲方支付第二笔款时开具,但前次付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收据备查。

  十、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交货,则按延期交货部分价款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施工单位的误工费用;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日期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付款,则按延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 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在施工中的瓷砖损坏、浪费损耗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但乙方须补足工程所需的瓷砖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xxxx—8625318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地点:xxxx省xxxx市       签订时间:20xx年7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承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约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承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备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承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初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而答辩人根据原买卖合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情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消灭。

  2、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终止合同,并履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及时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的责任。 答辩人在原合同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且不管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主合同,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

  1、该《情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单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几个假设: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保证责任,是向买方保证卖方应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与《煤炭买卖合同》向卖方保证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矛盾,包括两方面的矛盾,即抵押与保证的矛盾,向买方保证与原合同向卖方抵押担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况说明是不能证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根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4、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无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合同》,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履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履行合同承担任何担保义务。

  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本案中关于答辩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情况是被答辩人

  与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没有通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负有抵押或保证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案中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导致第一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过错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从保证的角度论证,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终止履行合同,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

  20xx年9月23日

买卖合同 篇7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农作物种子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的种子:

  二、供方对以上种子出具农作物种子检验证书(标明种子实际质量指标)供需方复检,需方收到货后15天内,对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的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三、调运种子前,供方要按需方要求,出具种子经营许可

  证复印件、发货时需方与供方对每批种子共同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于生产收获结束。

  四、供、需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等供货、付款,如有变化,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合同,否则,视一方为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违约金额10%经济损失费。

  五、所需供品,乙方根据当地生态类型进行合理布局,若由于越区种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如种子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外增加补充条款,增补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8

  卖方(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房产一事达成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阳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长________米;宽______米;共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房产权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拾 _____万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人民币(含定金)_____拾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元整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上述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的转让而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方承担,_______________由____承担。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仅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即刻生效。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房产所在地的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见证方: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时 分

  签约地点:

买卖合同 篇9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1、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有机肥NY525 -20xx,有机-无机复混肥:GB18877-20xx;

  3、产品的数量:按照每包累计或者过磅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3%误差。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有机肥按非标包装,包装袋不需要回收;有机无机复混肥按照标准包装,包装袋需要回收。

  第四条 有机肥送货到购方指定地点、有机-无机复混肥有购方到供方自提。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 年3月5日前。

  第六条 货款的结算

  1、交(提)货完成后15日内付清合同款项。

  2、延期付款,每拖延一天交付千分之三罚金。

  第七条 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20 年2月1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分送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20xx年1月20日订

买卖合同 篇10

  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后据此具体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

  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

  (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

(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

(3)风险必然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

  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情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对它的理解,应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件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确实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根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根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分配己经发生的损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可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分配,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承担,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

  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所有权,就由谁承担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就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2]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判断标准上主要采纳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所有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一致。英国法和法国法采纳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张"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判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应该看到,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据交付主义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所有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所有权是一致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所有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担风险"、"实际控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所有权"。根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学界有的学者主张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密切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权转移的效果。"[3]应该说从时间上,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但交付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

  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判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采纳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承担风险"和"实际控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所有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如果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所有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所有权即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承担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如果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平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4]

  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按照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违约责任。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14.

  [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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