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买卖合同范文锦集7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_________车辆类别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时间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4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2、____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拾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___方,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方为二手车经营单位时,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3、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4、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过户、转籍后的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同时,_________方支付清_________方过户手续费。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甲方属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3、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落籍所在地办理落籍手续。
4、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乙方应按延期天数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交付天数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误期内的风险责任。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出卖车辆价款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6、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7、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二手车交易及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担;未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_________)项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三、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并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车款与其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对本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合同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本合同适用范围为:二手车的直接交易;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辆。
买卖合同 篇2
买方:北京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方:李广益(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将二手挖掘机一台出售给甲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二手挖掘机整机总价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含破碎锤、随机工具、有关单证和资料),型号:挖掘机现代305-9T,破碎锤 40。
(二)交货地点:北庄镇抗峪村委院内。
(三)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联系车辆,甲方承担运费人民币一千元。
(四)付款方式:整机运送到抗峪村委会院内后付款三十万元,待试用一周,确认该机无故障(主要包括发动机、液压泵、破碎锤,不包括易损件),支付余款二十二万元。如果出现发动机、液压泵、破碎锤,主机故障,乙方无条件把已付款24小时内退回甲方。乙方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
卡号:xxxxxxxxxxxxxx
开户行:北京农业银行密云分行
(五)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依法向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盖章)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抗峪村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3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出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
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适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适用于一般案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批复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情况。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标准。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就是说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总起来说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违约情况,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时并用。
二、《合同法》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㈠取消了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采用了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相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是互为包含的关系,换言之,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金,反之赔偿金也可以涵盖违约金。二者的适用关系是:1、原则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三、违约金适用的冲突
《合同法》施行后,在时间效力上,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法释[20xx]34号批复实质上是法释[1999]8号批复的批复。《<批复>的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但其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批复》的复制。由于《批复》没有被废止,《批复》与《合同法》的效力并存。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出现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和“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主张违约金”
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四、违约金适用冲突的解决
根据法发(1999)15号文第14条第2款“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文书时应首先引用应适用违约金的法律条文,再引用该批复作为依据,而《批复》赖以存在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不应再适用该批复。
《合同法》取消法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或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来实现。
五、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
逾期付款损失有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两种。
㈠利息损失的确定
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理由是:其一,虽然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不会以存款作为投资方式使用资金。其二,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和贷款,而贷款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其三,让逾期付款违约者支付存款利息损失,就会出现违约者逾期付款的代价小于从银行贷款的.代价,违约者反而获利,容易造成违约者乐于违约,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其四,《经济合同法》废止前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的也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199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第六条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
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两个通知明确了以下问题:①1999年6月10日~20xx年1月1日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②20xx年1月1日以后的罚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修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确定。
如何确定20xx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为便于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内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
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的确定
①双方约定有付款日期的,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约定分期付款的,按约定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②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的,自债务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发票等债权人请求付款之日的次日作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③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债权人在诉前也未主张过债权的(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⑵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
①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②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有学者主张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确定为起诉之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把违约金数额只计算到起诉之日,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当然只能根据其诉讼请求来确定损失终止日。笔者认
为,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多数情况是为了明确诉讼标的额。由于原告无法确定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其对利息损失的确定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当然,也存在原告权利意识不强或主观上疏忽的情况;有的则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内审结并迅速执行而不过分计较。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审理期间利息损失的,就应当予以计算,不能片面认为原告方已放弃了权利。
有学者主张对裁判确定或生效之日至文书指定履行期日这一时段的利息损失不予考虑,认为这是法律确认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一是给义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应只限于时间上的权利,而不能延伸到资金利益上。二是资金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由义务人承担,就归权利人承担,而将责任分配给无过错的权利人是不合理的。三是《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宽限期的规定,《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础。
3.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举证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应当免除债权人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㈡逾期付款其他损失的确定
债权人认为在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确定逾期付款其他损失,如追款费用等。
买卖合同 篇4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所有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
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
三、包装要求;
四、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
五、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六、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
七、期限;
八、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
九、风险承担的划分;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一、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篇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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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号: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卖方有权在____%以内多装或少装
5.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__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CIF/C&F)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
卖方 买方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6
供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双赢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每月定期免费向乙方提供各类图书书目数据。
2、甲方负责对乙方送达的图书订单及时查重、汇总采购,并免费送货到馆。
3、甲方免费为乙方采购的图书贴复合型磁条(非铁性)、贴条形码、打登录号、盖馆藏
章,并在配书之前免费向乙方提供所订图书的采访数据,在送书同时按乙方要求配送适合乙方的标准Marc编目数据。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书必须是正版图书。
5、对因出版社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图书错装、倒装、损坏等,由甲方负责退换,退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律由甲方承担。
6、甲方到书率必须在95%以上,并保证每月到书一次。
7、甲方按图书码洋的_________开票与乙方进行结算。
8、甲方中标后需向乙方校财务处交纳壹万元的图书保证金,甲方如未违反本合同第四款任何一条,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全额退回。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书目数据填写图书订购单,盖章签字后交甲方采购。
2、乙方收到图书后应迅速验收,15日内未有回信即视同无误。
3、乙方应在收到图书后2个月内将书款汇往甲方进行结算。
4、终止本合同时,除结清已到图书的书款外,对已预订尚未到货的图书仍负有接受的义务。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转让甲方提供的书目数据,不得用此书目数据从事商业活动,做有损甲方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三、如有以下情况,甲方保证金不再退回
1、双方认定其中有盗版、盗印等问题图书(含壹册在内)。
2、到书率未超过80%。
3、甲方因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四、本合同有效期截至_____年____月底。
五、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校财务处、纪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出售人(卖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共有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诚信协商,就买卖回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安置房及配套车位情况
1、双方买卖的回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座落在西安市莲湖区【区】
【小区】【幢】单元号(室)。安置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安置房编号为:,安置号为:。
第二条卖方对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现状的声明
1、卖方应在签约前向买方出示该安置房回迁安置房分配证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安置房买卖合同、购置发票(票据)、大修基金发票(票据)、车位买卖(租赁)合同及买卖(租赁)票据等与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相关的资料。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2、卖方特此告知买受人安置房、配套车位存在下列情况:
⑴出租状态:【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该安置房、配套车位存在出租,则卖方保证承租方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关于租赁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⑵该安置房内户口情况:【该房产内已有□、未有□户口落户】,关于户口问题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3、该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同意出售。
第三条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
1、买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所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本合同。买方已亲自审查过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相关权属资料,了解产权信息,愿意购买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
2、买方应在签约前向卖方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及履约能力证明,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转让款及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安置房及配套车位转让款为(大写):
(¥),该转让款包含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转让款、交付前已缴纳及已发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燃气管道初装费等。
2、买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卖方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的转让款。
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内向卖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转账款即(¥)。
剩余转让款作为卖方履约保证金,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成熟时配合买方办理且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内予以支付。
若安置房买卖时允许更换新证且卖方配合买方更换新的安置房分配证明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保留。
第五条税费承担
该安置房产权变更【更换新证□或变更登记□】时所涉及的税费,买卖双方共同约定由【卖方缴纳□、买方缴纳□、分别负担缴纳□】。
备注:按照相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有:
(1)营业税及附加
(2)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5)交易手续费。
买方需付税费有:
(6)印花税;
(7)契税;
(8)交易手续费;
(9)房屋登记费。
其它费用:如更换新证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交付给买方,交付同时履行如下手续:
⑴买卖双方共同对安置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燃气表的读数并在物业交接单上签字。
⑵移交安置房的门禁卡、钥匙、水电气卡等物品。
2、安置房交付日以前的物业费、采暖费、税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信守契约。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当诚信履约,无论合同约定是否清晰明确应以有利合同目的落实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补充或者变更合同非主要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变动合同约定条款,否则构成违约。
2、一般违约。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停止违约行为,依约继续履行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例如贰万元)元;守约方亦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改正。
3、根本违约。因卖方将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二次转让或未配合办证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致买方不能取得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丧失对安置房或配套车位的占有使用,买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例如转让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或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若守约方采取诉讼途径维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争议解决成本(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双方共同约定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
1、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买方、卖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里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是(司法)通知、送达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联络方法;上述联络方法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依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通知及送达相关材料和信息视为通知、送达成功。(以下无正文)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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