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04-11 08:30:0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买卖合同集锦十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买卖合同集锦十篇

买卖合同 篇1

  供 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 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供货时间:(见附表)

  二、质量标准:产品的规格型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4100-20xx检验标准

  三、标的物所有权自需方付清全部货款之日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

  四、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地点在需方指定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承担:

  货物到达供方仓库的费用由供方承担,自供方仓库至需方指定收货地的费用 由供方承担。其它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时间、地点:

  (1)、合同生效时,需方委托建设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

  (2)、每批产品进场,需方确认后,委托建设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全部产品进场后,需方检验合格并确认后委托建设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在自工程竣工验收一周内付清。

  七、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遇不可抗力或合同履行完毕则本合同自行失效。

  八、违约责任:

  如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失效或不可执行形成的违约责任,违约方以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由三方代表签字、盖章,自预付款到帐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每一批货物见附表一,以后增加三方签定附表二……,附表合总金额为主材结算金额。

  2、需方延期付款或供方延期交货,守约方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收取滞纳金。

  3、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候,遭遇一房多卖情形,数份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实际出资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等,该如何处理?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供货方(甲方):_________

  定购方(乙方): ________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饲料定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饲料基本情况:

  种类 _____________品名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计量单位数量_____________质 量(%)_____

  单 价 ____________总金额__________(元) 纯净水度____________度_____________分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质量要求:饲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及国家相应的标准,且不得发霉、有异味或掺杂其他杂物,_________。

  三、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四、交货及验收:1、交货时间: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交货时乙方应对饲料进行称重、验质,甲方对重量有异议,可与乙方验磅核对;乙方对甲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不承担责任。

  4、经称重、验质后,每吨饲料扣除杂质_________公斤。如经乙方验证饲料所含杂质重量明显超过_________公斤的,超出的杂质部分应从总量中扣除。

  五、结算方式: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物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_________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交付的饲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情况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饲料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_________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_________。

  七、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约定:_________。

  供货方(签章):_________

  定购方(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年___月___日

  年___月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编号:

  养殖户(甲方):

  收购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为促进贻贝业健康发展,使养殖户和经营方得到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数量

  甲方确保将其养殖的 (根)鲜贻贝销售给乙方。

  二、规格

  甲方提供的贻贝规格应达到乙方的要求。

  三、价格

  按照随行就市。但是,为了保护乙方养殖的积极性,双方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为: 元/公斤

  四、提货方式

  乙方到甲方养殖所在海域或甲、乙方商定的收购地点。

  五、检验方法

  根据质量要求当场进行验收,边收购边检验。

  六、结算

  乙方收到贻贝之日起1个月内结算完毕。

  七、协作

  在遇到台风等自然灾害时,乙方应按其能力协助甲方做好相关措施,因台风而提前收割的贻贝,规格未达到要求的,乙方应尽量予以收购,在价格上双方予以协商。

  八、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要求履行本合同的,乙方不负责对其今后养殖贻贝的收购(包括台风季节的协作);乙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货款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养殖户(签字): 收购方(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买卖合同 篇5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原、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内容: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以下内容:

  1.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包工和部分包料; □包工不包料;

  1.5 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含税)

  1.8 对甲方要求购买预防装修污染的产品,乙方需积极配合。

  1.9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参与施工的各方进行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10 室内环境质量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担。 1.1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不合格,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甲方责任,工期顺延;属乙方责任,工期不顺延。 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未经验收双方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的索赔。

  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双方应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2、工程价款及结算

  2.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范围内价格一次包死,结算时除变更工程外不做任何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

  (2)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双方预算书中确认的计量方式按实结算,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单价按照双方确定的预算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

  2.2 双方约定甲方按下表分尾款即工程缺陷保修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天内支付,尾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

  2.3 工程竣工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后,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天内结清除尾款外的结算款。甲方未按约定组织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结清除尾款外的结算款。

  2.4 结算尾款后,乙方按工程结算款额开具发票。

  3、附则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车位买卖合同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甲方将其所有的车位出卖于乙方,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甲方将位于 大唐智能花园 小区 号的车位卖于乙方。

  2、 车位的具体情况:位置:

  ,四邻: ,面积:

  ,产权方式为:

  。

  3、 甲方出卖车位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甲方。

  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该车位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将该车位及所有手续交付乙方,并且提供身份证件、产权来源等相关证件由甲乙双方会同物业办理相关手续。

  5、 甲方保证买卖车位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债务纠纷,否则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6、 在车位转移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延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交付车库将承担车库价格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8、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11、合同附件:车位平面图

  甲方(签字盖章):

  物业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乙方(签字盖章):

  日

买卖合同 篇7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当然,在讨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同时,笔者也要提醒,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存在是以“逾期”作为前提的。实践中,很多出卖方未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确定买家的付款时间,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拖欠货款将失去违约成本。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合同,如约支付货款,还是出卖人维护合法权益,主张损失,都是极为不利的。还是那句话,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减少损失,而不能制止损失的发生。

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泾川县元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名称:56 0塔吊起重机4台,金额合计20xx年。

  二、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

  三、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见发货清单。

  四、塔吊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货款起转移,但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塔吊属甲方所有。

  五、交(提)货方式、地点:甲方代办托运,乙方负责卸车及卸车费用。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费用负担:汽车运输,总价格内含运费,乙方负责卸车费用。

  七、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根据甲方提供的发货清单现场进行验收。

  八、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甲方派壹名技术人员指导调试,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安装及吊车费用。乙方负责给技术指导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九、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物到达后,乙方全部货款付清后方可进工地卸车,如货到因乙方的原因未及时付清货款而造成的车辆误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保修期满。

  十一、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当地_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三份,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动原合同文本条款,一律无效,若有改动,改动处必须有甲方盖章方可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受理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9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广州市 区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 字第 号,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2、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广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广州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

  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 拾___ 万 ___仟___ 佰___ 拾___ 元整(¥_____ 元)。

  第四条 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

  A. 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甲方自行还清银行贷款赎出房产证无条件于20xx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到乙方名下后,上述房地产成功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至乙方名下物业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

  B. 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按银行规定支付;

  C. 乙方为公积金贷款客户,首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且不得迟于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甲方应向乙方及贷款审核机构出具首付款收到证明。贷款部分的房款按贷款机构规定支付;

  3、乙方经审批所获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 乙方应于银行审批贷款额度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 乙方应于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房款。

  4、甲乙双方交易资金划转结算方式双方约定为:甲方自愿授权乙方直接(或委托 )将上述购房定金及购楼首期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卡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产权过户

  A. 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的,甲方自行还清银行贷款赎出房产证无条件于20xx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到乙方名下,乙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B. 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或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的乙方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20xx年11月30日前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数字电视、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数字电视、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数字电视等手续。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广州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备注(如备注条款与本合同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与本备注条款为准)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10

  1. 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情况是,出卖人于1998年9月28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所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地产权证》。实际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所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

  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

  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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