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2-09-23 08:31:2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集锦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模板集锦8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甲方(下称买方)名称/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共有人(仅指配偶)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下称卖方)名称/姓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共有人(仅指配偶)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买、卖)方委托代理人(下称丙方):姓名_____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乙双方保证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都是真实的且具备完成下述交易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明确在签定本合同时已征得其法定共有人(仅指配偶)的同意,并于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出具其财产法定共有人(仅指配偶)的书面同意文件。丙方是_______(甲、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 甲方向乙方购买座落于厦门市______的房屋(该房屋土地房屋权证号/共有权证号:___________/房屋权证号: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证: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

  3、 为完成上述交易所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如房屋所有权过户所产生税费、合同及抵押物的登记费用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交易税费由_____负担;

  4、___(甲、乙)方委托丙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手续,具体委托内容为下述第________类________所描述的委托事项:

  第一类:

  (1)代理乙方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手续;

  (2)代理乙方代收代缴办理交易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

  (3)代理乙方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土地房屋权证;

  (4)代理乙方从上述购房款中向______银行(下称“贷款银行”偿还其全部按揭贷款余额;

  (5)代理乙方与贷款银行共同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6)代理乙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上述房屋的价值评估。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美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所购位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购商业用房的基本情况

  该住房位于驻马店市 小区名为

  所购房屋位于

  平方米, 元/㎡,总房款计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按房屋优惠价计,乙方应实付房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小写¥ 元)。

  2、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首付该住房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付房款 元;年 月 日付房款 元;余款竣工时付清 元。乙方如未按以上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应付款部分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交付期限及责任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交房标准:入户防盗门、全封闭塑钢阳台、窗户,全毛坯房,水电接通改造费、燃气开口费乙方自理。

  但如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乙方的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交付房价总额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未出现时,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总额10%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该房屋由双方进行验收交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按房价总额的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甲方保证房屋没有债权债务纠纷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交房前按该套房屋总销售额的2%征收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由甲方统一代收。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540日内,甲方办理房产权大证,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乙方自己办理或甲方统一代理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面积确认以房产证为准,房款多退少补。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同意乙方退房或按房价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受政策性或办证机构调整影响,办证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八条保修责任

  以建设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为准。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不得随意拆除房内设施、设备。

  2、乙方不得侵占房屋的毗连、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证走廊、楼梯、楼道的畅通,对房屋的承重结构、上下水管线、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凡属乙方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甲方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管理,甲方交房后乙方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各一份,物业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定金和订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城市买房。由此也会产生很多纠纷,在房屋买卖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有购房合同纠纷、不能按期交房纠纷、违约纠纷。本文就购买房屋时的相关问题作相应分析。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下称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商品房壹套,双方已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 乙方 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 贰 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xx.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办理费用。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年

  乙方(签字):年

  日日 月 月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情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

  第二条 房屋价格:

  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转让税费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由乙方付款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现金支付)。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必须向乙方出具收条。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或乙方支付首期款后___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法律规定

  《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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