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买卖合同

时间:2022-11-04 10:40:1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

  甲方:身份证:

  电话:

  乙方:身份证:

  电话:

  甲方在庐山区八里坡安置小区有农民公寓一套(栋单元室),甲方自愿将其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付清购房款后,该房屋所有权及产权归乙方,甲方及其子女与该房屋无任何关系;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屋发票面积为准):

  三、如该房屋需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甲方及其子女应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无论该房屋价值升或降,甲方无权参与。如甲方强行收回,按双倍赔偿乙方;

  五、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元)

  六、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债权、债务无任何纠纷,如有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2

  卖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甲方将位于嘉峪关市房产出售给乙方。

  2.房产的交易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本交易价格包括房屋、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附属物和地下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无论任何原因,此价格均不做调整。

  3.款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给付甲方订金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2)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壹拾万元整后,甲方积极申办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件。

  (3)房屋所有权等相关办证件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将房屋所有手续交由乙方保管,乙方支付房款万元整。

  4.乙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交付房屋之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暖气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房屋之后,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暖气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元。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

  房屋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

  房屋界线: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写)(¥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签订协议时付人民币______(写)(¥______元),尾款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四、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买卖双方不得悔,如有一方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_%赔偿金。

  六、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有墙体,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共有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4

  甲方(出让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楼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_____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万福店农场西环路住房一套及一楼中间门面一间售给乙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以下合同资料:

  一、房屋位置、面积、价格:

  1,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

  2,房屋面积:170平方米,其中三楼住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一楼门面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房屋价格:壹拾伍万元整。

  二、房屋质量及装修要求:

  1,房屋建筑质量为合格等级,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外如有房屋非人为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负责所有塑钢窗户、进门防盗门、室内三套玻璃门、门面转闸门、室内地板砖(客厅80__80mm,其他60__60mm)及水电安装、厕所大便器安装、墙壁普通装修。甲方同时负责水过户手续到位。

  三、付款方式

  首付捌万元,第二次在年内付二万,乙方付款时甲方另带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副本各一份。

  四、其他:

  1,房屋交付时实际面积如正负在2%以内房屋价格不变,如实际面积少于2%以上的甲方按单位价格找款给乙方;

  2,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自购,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由乙方出费用甲方协助;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否则一切职责由甲方承担;

  4,该房屋的所有税费含在房屋价格中。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6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贴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产权及债务纠纷,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_____________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标的房屋基本状况

  1、位置: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

  2、户型: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套内面积:_____________。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二、房屋价款

  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日内,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职责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取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赔偿乙方房屋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个性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九、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职责;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7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付款于本合同签订三天内。

  第六条、房屋交付:甲方应在交房当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和该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违约金为房价总额的2%。

  第八条、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本房屋五年后若遇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甲方无条件协助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双方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共同遵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8

  合同登记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自有座落市路号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北至(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第三条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_____,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第六条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比例)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到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还应向乙方赔偿与所付房价款等额的赔偿金。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房价款义务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向甲方加付按日_____(比例)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权利设定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交接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经鉴定属实的,甲方应于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房屋所占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9

  拆 迁 人:甘南县巨宝镇工农村委员会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巨宝镇工农村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20xx年新建居民住宅楼,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经协商,自愿就房屋拆迁、置换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拆迁置换的房屋坐落于在巨宝镇新金路路北,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坐落位置左邻_________右邻_________(具体位置以房屋产权证为准),房产证登记编号为_________,被拆迁的房屋结构为_________,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营业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住宅房屋面积______㎡,无照房屋面积______㎡(无照房屋20xx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房屋座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未出租或转借他人;仅用于居住;为居住人唯一住房。)。(房产证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临街营业用房有营业执照,动迁前交纳营业税在十二个月以上,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以临街门脸为营业性用房面积,其余为住宅面积),土地证编号:_________,其中置换回迁住宅_________㎡,

  营业用房_________㎡。

  二、房屋置换面积确定办法:

  1、以乙方房产证面积为主,结合土地证的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大不就小,甲方按照登记面积与置换面积房,甲方按照实际测量面积

  2、乙方土地证编号为,登记面积为2 ;房产证编号为,登记面积为m2 。双方一致确认住宅置换面积为m2。

  3、乙方土地证编号为,登记面积为2 ;房产证编号为,登记面积为m2 。双方一致确认营业性房屋置换面积为2。

  4、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5、甲乙双方对面积有争议的,依据县房管局出具丈量面积为准。

  三、乙方置换条件: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房地产权真实有效无任何争议,并向甲方提供房地产权证明和其它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含初始房合同、买房收据和其它法律文本);因房屋产权归属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发生争议,由乙方承担责任。

  无房照住房的,乙方应提供:居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户籍状况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房屋置换办法:

  1、由于置换房屋的住户很多,故乙方只能选择高层楼单元、多层楼单元两类房之一;对于楼栋号和楼层,采取按照签订拆迁置换协议先后顺序和签订正式合同之后补交差价款的先后顺序除2,选择楼号。(老年人,残疾人优先选择)

  2、置换多层住宅房屋面积按照上靠户型计算,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按照农民公寓住宅楼成本价补交差价款,上调一个及以上户型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补交差价款。

  3、置换高层住宅上靠户型,按照应还面积高层住宅的市场价减去应还面积多层住宅的成本价,加上超出面积高层住宅的市场价补交差价款。

  4、置换营业性用房房屋面积按照上靠户型计算,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按照营业性住房的市场价格补交差价款。

  五、置换新房的选定及结算方式:

  1、乙方不需要置换住房或营业性用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接受补偿的住户,可以在甲方通知十日内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及补偿协议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清全部款额。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报告。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一个星期内,不到售楼部选定新房者,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置换新房的选择权利,甲方将有权按照剩余户型相应安排,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3、乙方的住宅用房的补交差价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预售资格后,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该合同的付款方式确定。

  4、乙方的营业性用房的补交差价款,在甲方取得房屋预售资格后,放甲方通知乙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该合同的付款方式确定。

  5、乙方如逾期未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同》,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六、乙方交出现住房的时间要求:

  1、乙方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星期内搬迁完毕,并将全部房屋钥匙移交甲方管理。

  2、乙方在搬迁时,要保持房屋现有设施的齐全完整(包括门窗、水电管线及附属设备),不得损坏或恶意拆卸,如擅自拆除需返还原物并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

  3、自甲方向乙方送达搬房通知书之日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新房钥匙之日为过渡期;住宅过渡期限为18个月,住宅房屋的进户时间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进户时间20个月。甲方应在此期间保证向乙方交付新房。

  4、如果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甲方应按所逾期期间于每月的10号之前向乙方支付逾期过渡费(每平米每月十元标准)

  5、在乙方收到甲方送达(包括公告方式)的交房通知后,乙方不按通知要求搬进新房的,双方约定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执行。

  七、本协议为此后双方签订的基础,对于本协议中约定到的有关房屋面积、价格、位置等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既定内容。如果一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提出违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另一主有权拒绝签订,并有权直接要求对方一次性赔偿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在本次所有置换住户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双方保证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双方约定由甘南县仲裁委进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一份,房管局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见证单位:

  年月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0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万元,担保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________年,即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________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________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甲方签名(章):地址:电话:乙方签名(章):地址:电话: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签名(章):地址:电话:房屋买卖合同篇3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处于预售阶段。甲方同意乙方去开发商处按照房屋的出售的价格进行挑号,选择房屋的楼层及位置。

  3、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乙方自行应当支付房款(房屋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元,具体房款按所购的楼层及位置具体核算)。除此,作为乙方还应当按所购买的楼房建筑面积另行支付给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谢金。

  4、乙方在挑完号选择好房屋的楼层及位置后,支付给甲方酬谢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楼房交付后____日内支付完毕。

  5、上述所指的开发商开发的回迁楼房应当位于。如果回迁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权利解除该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酬谢金。

  6、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与拆迁办结算完补偿协议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甲方不得无故阻拦。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或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9、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元的违约金。

  10、本协议双方应当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对方元的违约金。

  1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_______,产权所有人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_。

  二、该房价为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

  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甲方:

  乙方: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2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罗庄区柳树街与工业街交汇处龙潭馨城小区8号楼一单元301室及1单元2号车库(主房建筑面积134.7平方米,车库面积14平方米,主房地板砖、内墙已铺完)房地产卖给乙方。

  2、 本房产为罗庄街道龙潭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开发,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重新与罗庄街道龙潭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甲方当初在购买此房时,付清首付款后,以此房为抵押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十九万元人民币,期限为十年。合同签订时,甲方已还贷款十三个月。

  3、 购房款分为两部分,一是,现金部分,乙方需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二是,贷款的部分,贷款姓名为甲方姓名暂不更改,剩余贷款转给乙方续还。

  4、 贷款部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续还剩余贷款。乙方在续还剩余贷款时应在每月的三十日前还清当月贷款,不能给甲方造成银行的不良记录。如果给甲方造成不良的银行征信记录,由乙方赔给甲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 此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6、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

  20xx年7月14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4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层车库一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车库门前附属场地_________平方米及附属卷闸门、防盗窗等设施,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

  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给乙方写好收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购房后应付的各项物业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

  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______%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

  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买卖合同15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售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 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 □否目前是否已出租:□是 □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 □否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 □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其他房屋状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型: ; 楼层其他情况

  1.1 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 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 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 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帐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税、费的承担

  4.1 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第五条 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 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 双方同意,甲方于 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 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 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二部分 关于居间服务

  第十条 丙方责任

  9.1 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 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 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承担。

  10.3 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 特别声明

  11.1 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 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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