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2-12-25 17:03:0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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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锦集十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锦集十篇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市——路——号房屋——间,建筑面积x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x(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x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x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予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卅算的违约金给予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x月x日订于××市×路×号

  转让人(甲方):

  地址: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卖方):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

  三、定金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

  四、第二次付款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

  五、交付

  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

  十、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房产转让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订立本合同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大道南段“滨江印象”(奥斯小镇) 栋 单元 楼 号 室 厅 厨 卫(6+1户型)的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所有。并将上述房产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同时卖给乙方所有。房屋结构 ,楼层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上述房屋具有合法手续:《 》编号为 ,购房发票号码分别是: 共计 张。

  二、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在出售前完全拥有独立的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与他人无任何利益冲突纠纷,无任何股权分配关系,属甲方独自所有。甲方保证该房产的合法性,权属清楚。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在出售房屋之前必须把房屋内的一切债权债务付清,处理好一切纠纷后出售给乙方。若有隐瞒,纯属欺诈,应负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成交总价(含装修及水、电、气、闭路通)为: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房屋成交价含该房屋的搭楼层、土地使用权、及室内 )

  四、税费约定:

  1、在本合同签定之前,该房屋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欠款及债务,一律由甲方负责。

  2、本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3、甲方办理该房产最初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的税、费一概由甲方承担缴纳。

  五、房价款支付及房屋交付使用:

  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余下房款分两次向甲方付清: 年 月 日前甲方及共有人亲自到场公证给乙方后乙方向甲方付款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同时甲方须将有关该房产的原始证件、购房合同、票据、钥匙等交给乙方进住使用,从此该房产的一切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年 月 日前甲方办理并拿到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必须及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到乙方手中由乙方保管并同乙方到公证处再次进行房产买卖公证后,乙方当场付清余下房款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每次付款,乙方以甲方开出的收款收据为证,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

  2、在交接房屋之前,甲方负责管理好该处房屋及设施,迁出该房屋的全部户口。若乙方在接管该房屋时,发现与合同不符的地方,由甲方负责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

  3、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移交给乙方,同时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交房时,甲方应缴清全部水、电、气、闭路、电话、光纤、宽带、物管等相关费、税。

  六、中介服务及收费

  1、甲方须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文件交由本公司保管,以保证该合同顺利进行。

  2、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房屋款交付及房屋交接手续。

  3、丙方在本次房地产转让服务中共收佣金陆仟元人民币整(小写:6000.00元)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条款:

  1、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甲方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佣金,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共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且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乙方已交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 a、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给乙方 b、甲方拒绝提供办理过户的相关资料、证明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需到场时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到场。C、甲方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出售此房 d、其他

  2、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佣金,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退。a、不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及金额支付房款 b、乙方拒绝提供办理过户的相关资料、证明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需到场时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到场。C、乙方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提出不购买此房d、其他

  3、乙方不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或者甲方不按期向乙方交房,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价款千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

  4、丙方佣金按甲、乙、丙三方约定支付。如甲方悔约,由甲方支付丙方全部佣金;如乙方悔约,丙方预收乙方佣金不退,同时甲方应在所收的定金中返还百分之 给丙方作为劳务费。如双方悔约,按总成交价的百分之 各自承担一半。

  5、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退还乙方已交付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若乙方反悔,要求解除合约的,甲方不退任何款项给乙方。

  八、双方商定于 年 月 日前到公证处办理第一次 公证, 年 月 日前到公证处办理第二次公证,若任何哪一方不按时到场则按上述第七条违约条款处理。

  九、本合同若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的,甲方认为无效,不履行合同条款,乙方坚持履行本合同条款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若乙方认为无效不履行乙方义务时,则甲方不退任何款项给乙方。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其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手印)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区路号 小区 号楼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 (大写:元)。合同签订后即付订金 元,大写: ,余款待产权确定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归属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 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承担房屋总价的两倍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

  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 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 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七、

  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 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

  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房屋买卖合同书(简易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楼,一楼为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共分___层。

  房屋证号_______________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39;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交付房屋所有证件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水电交费相关证件等)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决。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该房的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及所在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乙方。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 乙 方(签印):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XXXX___日 签订日期:___XXXX___日 签订日期:___XXXX___日

  甲方相关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 篇10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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