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

时间:2023-01-23 15:35:22 贸易合同 我要投稿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际贸易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国际贸易合同1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 证 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一般格式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2

  合同号:____

  日 期:____

  地 点: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卖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xx国际贸易合同)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xx国际贸易合同)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计____。中国银行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国际贸易合同3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编辑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第二十条

  (1)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盘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盘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盘、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第四十三条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

国际贸易合同4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第四条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条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四条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5

  国际贸易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

  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

  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

  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

  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

国际贸易合同6

  本协议于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签订。

  甲方:xxxxxxxxx国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国xxxxxxxxx,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xxxxxxxxx国xxxxxxxxx经销xxxxxxxxx的独家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xxxxxxxxx年为期。

  2、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3、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佣;

  订单额超过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佣。

  4、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用挂号信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盖章):xxxxxxxxx 乙方(盖章):xxx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xxx

国际贸易合同7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

  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买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国际贸易合同8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 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 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________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 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___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________应遵照________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___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________ (每公吨价为________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___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___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________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9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商品,经双方的协商订制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品名、数量、价款:

  1、品名: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

  2、数量、价格:订购数量_______箱,每箱单价_______元。

  3、总计价款:人民币_______元。

  二、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三、乙方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有关食品资料,食品生产厂家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检测报告等。

  五、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由甲方提出用量计划交于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十天内,必须按计划指定的品名、数量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六、结算方式:甲方应在乙方货到之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款。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国际贸易合同10

  协议编号: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经营的货物委托乙方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本见附件)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订舱委托书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正确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形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甲方对于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之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同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若是货物已进港或离港,甲方要求更改此货箱对应之订舱单条款,甲方应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甲方必须保证所委托货物的品名的真实性,并承担因伪报、瞒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注:危险的货物必须在委托书上特别注明“危险品”字样,如隐瞒不报所造成的一切船、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集装箱限重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必须承担因超重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必须按以下重量装货,超过重量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传真:联系人:联系人:

  1、20’GP集装箱货物限重27.5t;

  2、40’GP集装箱货物限重26.5t;

  3、40’HQ集装箱货物限重26.5t。

  七、甲方必须为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由于甲方不投保货物险,又不委托乙方代为投保的,一旦出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货物装箱的,甲方必须提前两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或明确提货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应率先告知有关货物的基本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在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应当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由于提货不及时而造成的额外堆存费和滞箱费(按照公布的.费率计收),应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必须在提货前直接支付给码头和船公司。甲方必须保证在其使用集装箱期间箱体的完好,如在装箱前未向乙方反映箱体异常则在其返箱时箱体的状况必须和提箱时的EIP记录相同。如果有任何损坏或灭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如果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暴风雪、火灾、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造成不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该方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双方应进行协商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海上运输费用为限。对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对确认属于货物灭失、部分损坏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的法定证据。如当地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则向保险机构进行索赔。

  十三、双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拒付运输费等行动。

  十四、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海运费:甲方必须在委托书上确认运输费用和运输条款,如果委托书中未注明则按照乙方公布的运价支付;

  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进行。

  十五、费用结算

  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xx2x种方式结算运费:

  1、费用按航次结算,只用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运单或货物;

  2、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并确认上月的运费,并在当月15日前付清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十六、如果甲方迟延支付或者不支付前款费用或报酬,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单证、货物或中止有关合同的履行。

  十七、如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箱量未能达到60箱/月(单海港出口量),乙方有权取消月结协议。

  十八、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审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国际贸易合同11

  甲方: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证号码: XXX

  联系电话: XXX

  乙方: XX 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证号码: XXX

  联系电话: XXX

  为保证XX公司XX生产基地万人员工食堂猪肉配送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采购生猪,乙方向甲方供给猪源。具体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以及个体重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商定。

  第二条 生猪价格由物价局联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定价,当猪肉市场不景气时,实行保护价收购。

  第三条 交易方式为乙方将生猪运往甲方指定地点屠宰场进行查验、称重以及资金结算,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不健康、无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和检疫不合格生猪,如经发现乙方违反前述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此类生猪入场,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五条 在乙方按合同正常提供猪源时,甲方不得以其他为由拒绝收购乙方生猪。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续约,合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拒不交货、延期交货、不按足额交货或供

  给不合格生猪,甲方拒不收货、延期付款,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须由另一方全额承担。

  第八条 争端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说明

  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第三方(XX公司)保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XX

  通讯地址: XX

  乙方代表(签章): XX

  通讯地址: XX

  2 年 7月18日

国际贸易合同12

  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_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_。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_________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___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_,_________应遵照_________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卖方(盖章):_________买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_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_(每公吨价为________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_

  附件二: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____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___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_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附件三:清单c

  外轮停靠_________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13

  合同编号: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

  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

  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

  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

国际贸易合同14

  买方:________ 电传:________

  卖方:________ 电传:_______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________

  单位:________

  单价:________

  总价: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_______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________

  6.装运港口:________

  7.卸货港口:________

  8.保险: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____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方船运代理________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

  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____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______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________

  买方: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15

  合同号: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

  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 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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