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

时间:2021-02-25 09:58:50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委托合同汇总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委托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委托合同汇总6篇

公司委托合同 篇1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公司委托合同 篇2

  委 托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公司委托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乙双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系一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消费者广为认可的____企业,在____方面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3、甲方有意将对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委托乙方行使,而乙方有意受托接受管理。

  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一、委托事项

  甲、乙双方组建的____有限公司为从事____的企业。为发挥乙方优势,甲方决定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委托乙方行使。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依约行使管理权利,使双方投资的公司尽快步入正常轨道,并最终促使利润最大化。

  二、委托事项范围

  1、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对外事务。

  2、公司的管理人员选聘及业务培训。

  3、收集产品信息及组织货源。

  4、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按约交付管理标的,尊重受托方的管理。

  2、对受托方的正常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作好相关协助。

  3、不定期对乙方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乙方,以便落实整改。

  4、当乙方的管理活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制止。

  5、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

  乙方:

  1、在受托范围内依法管理企业,遇到受托不明事项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2、在受托范围内自主从事管理活动,不受甲方干涉。

  3、每月将经营管理情况向甲方予以通报,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

  4、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暂定____年,自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五、管理费用的支付

  1、鉴于第一年是公司开办、策划运作的关键阶段,投入精力较大,乙方的委托管理费用可以分两个步骤收取:

  (1)在运作初期,乙方可先行收取____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管理费用。

  (2)在确保公司第一年赢利的基础上,乙方还可以收取当年净利润的____%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2、从第二年开始,在确保公司赢利的基础上,委托管理费用收取办法为:

  (1)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以内,乙方可以收取营业额的____%作为委托管理费用。

  (2)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含)范围内,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5)净资产收益率在____%,超过____%部分乙方按____%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六、违约责任

  因乙方不适当管理给公司经营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八、签署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各方各执____份。

  2、本合同在各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4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XXX 系 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XXX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XXX村庄道路硬化项目签订合同、资金结算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5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设计 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设计。

  第二条 合同价款

  ¥: 大写: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在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设计任务书。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及图纸(具体设计文件及图纸要求见附件)。

  2、乙方必须根据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甲方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

  3、乙方设计经甲方审查后,甲方提出新的修改要求,乙方应按新的要求进行下一步设计,直至甲方最终认可确定设计方案。

  第五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有较大设计修改内容的,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如甲方改动较小,则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要求停止设计时,应用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已经发生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同时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

  第六条 设计费支付办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 %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2、因乙方设计原因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如乙方的设计始终不能符合甲方的设计要求,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因合同解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诺本设计方案不会造成对任何第三人的侵权,因设计方案对任何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侵权造成设计方案不能使用以及其他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设计方案以及设计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方案、成果许可给任何第三人使用。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天津市南开区创业环保大厦)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公司委托合同 篇6

  一、案情

  原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是被上诉人所有的房产,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20xx年12月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委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双方在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保证不与上诉人所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情况,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交付买卖成交额的2%。20xx年1月7日、8日,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了《看房委托及证明》,由上诉人介绍郑子光购买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并与郑子光到该屋看房,但被上诉人并未与郑子光达成讼争房屋的买卖交易。20xx年1月20日,被上诉人与郑子光、游丽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380000元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游丽娟,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现该屋已经交付给郑子光、游丽娟使用。

  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中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而第2条的约定是该委托书中的内容,由于双方对第2条的适用时间没有特别约定,故该约定的效力只能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现被告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的时间是20xx年1月2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不应再受委托书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按委托书第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于20xx年4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蕙支付违约金9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能成立,法学论文《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认定委托书第二条没有适用时间的特别约定,应与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该推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明显不当的。在本案中上诉人为促成被上诉人成功出售物业做了许多工作,为被上诉人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发布广告、向他人推介物业。当郑子光有购买意向后,上诉人多次带郑观看该物业,意在促成该买卖。上诉人已经尽职履行中介义务,虽在合同期内不能促成成交,但为双方提供了认识、了解的机会,并为买卖的成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故上诉人在合同中列明第二条作为约束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有意规避委托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半个月内与上诉人介绍的郑子光私下成交,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上诉人只有对合同中第二条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客户与业主私下成交的现象,严重损害中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产中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上诉人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双方可以不受约束自行成交,在委托期限届满后才肆意成交以规避中介费,中介行业就不能得到报酬,所费时间、精力、损失也无法补偿。因此第二条的约定是必要的,旨在不论是否在委托期限之内,只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卖方认识后私下交易,即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没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推定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为委托期限是不当的,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是合法有效的,该委托书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出售其所有的房屋,上诉人也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介绍其他包括郑子光在内的购房人看楼。虽然上诉人最终没能在委托期限内促成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的交易,但其为被上诉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却与上诉人介绍的客户郑子光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被上诉人该行为实际是规避合同约定的条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不得与上诉人所介绍的购房人私下进行交易,如被上诉人违反该规定,则需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成交额的2%作为赔偿,故上诉人现在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其成交价款的2%,即9200元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短期内与上诉人所介绍的看房人郑子光达成协议,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合同中第二条的适用时间与委托书的期限相对应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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