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时间:2021-04-10 23:19:49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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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委托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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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

  房型__单__层(式)__室___厅__厨__卫阳台

  3.施工内容:

  1)所有房间墙面和顶面乳胶漆;

  2)所有的卫生间、玄关、走廊吊顶处理;

  3)所有门(不含客卫内门)按要求包门套和刷漆以及门锁和门的安装;

  4)安装踢脚线;

  5)根据甲方图纸,制作壁柜和门厅柜各一个;

  6)需要装修配合的灯具、电源安装;

  7)需要装修配合的洁具安装;

  4.委托方式:包清工,甲方供应全部主材、辅材、一次性消耗材料,所有施工工具乙方自备。

  5.工程开工日期:

  6.工程竣工日期:

  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元整。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3.质量检查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为保证质量,甲方有权选择乙方的施工人员。被甲方否决的乙方施工人员不得继续进行甲方的工程项目,乙方必须保证工程照常进行,不得以此为原因拖延工期。

  第四条:材料供应

  1.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乙方如果故意浪费、抛弃、倾倒甲方的主辅材料,应按浪费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施工前,乙方需要提供完整和详细的所有主材、辅材清单,以便于甲方购买。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购买相关材料,乙方需要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如果经甲方同意乙方代为采购部分材料,则必须在北环新家园建材超市购买,并且凭电脑小票,经甲方验收后报销。若乙方没有经过甲方许可或没有在甲方制定的地点购买,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提供的所有主材、辅材等,在验收时需要进行清点核对,超过正常损耗量的部分,要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当完成全部木工工作、油漆的50%工作后,甲方第二次付总施工工费的20%;当油漆工作全完,甲方第三次支付总施工费用的30%。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完剩余工款。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乙方每次收款时均须出具收款收据。

  第六条:工程工期和质量要求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其返工费用和由此带来的甲方材料损失,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如果因为乙方施工过程造成甲方原有的室内设备、装修、结构、防水、电路、水路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详见本合同附件《家庭装潢工程质量验收要求》,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隐蔽工程的分步验收:

  1.乙方在完成隐蔽工程的4小时前,应通知甲方前来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4.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解决,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工程款项。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

  1.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2.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3.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向工商部门,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

  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委托合同 篇2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委托合同 篇3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三讲委托合同

  1、概念: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我们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就是这类委托合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委托人”包括发货人、收货人(简称货主), “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A、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与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等)不能委托。在委托方式上,委托人既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事务,也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数 项事务,还可以概括地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B、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而在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C、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订立形式。

  D、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付报酬或报酬没有约定时,委托人无支付义务。尽管《合同法》规定,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或事后予以补偿,但委托人所负担的此项义务,并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对价。

  二、 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需掌握几点:

  A、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

  B、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经受托人请求,委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同时,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

  C、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

  的义务,一旦垫付,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

  D、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举证,以免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在确定必要费用的范围时,在支付当时为必要的、即使其后为不必要的,也为必要费用;相反,在支付当时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费用。委托人偿还费用加付的利息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委托人请求偿还。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往往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具体报酬,但依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于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终止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受托人无报酬请求权。

  报酬支付时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付报酬的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付报酬为由,就受托事务的处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受托人约定报酬支付时间较有利)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A、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受托人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当然,委托人首先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应对受托人负责:

  A1、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它过错致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委托人还应予以赔偿。

  A2、即使委托人自己没有过错,若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受托人也得请求委托人赔偿其所受损失。

  A3、在受托人所受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时,受托人应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若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时,受托人只能请求委托人予以赔偿。

  B、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在委托人将所要处理的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委托人一般不宜再将该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如果委托人欲把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处理,必须经受托人同意。这实际上即是委托合同的协议变更。因合同变更致受托人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以下含义: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的指示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纵使受托人的变更意见可能会更有利于委托人,也不得为之。其二为指导

  性的指示,即委托人虽有指示,但明示或者默示地给了受托人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权,即在关系变化或发出指示时真相未明而以后需要对指示加以变更的,受托人得酌情予以变更。其三为任意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事务的处理得因势而定。

  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若情势发生了订立委托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变化,且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事先与委托人协商时,只要能够推定委托人若知有此情况也会允许变更指示的,受托人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例外。

  再次,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在变更时,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于变更后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例: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委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

  例: 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xx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谁对?

  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有两种例外情况:

  A、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给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委托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也自然在委托人和转委托的第三人之间产生。委托人应向该次受托人支付报酬、发布指示、预付费用、赔偿损失;该次受托人也应对委托人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勤勉地履行义务。同时,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因为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已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是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而,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C、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当视其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所谓紧急情况,也可称不得已之事由,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的转委托称为紧急的转委托。

  例: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验委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给货代①,委托货代①办理货代事务,货代①又将货代事务转委托货代②办理,货代②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该转委托未经货主同意。如何认定货主——货代①——货代②转委托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问1:如何认定“转委托经同意”?

  有证据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了受托人的转委托权限或者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仅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明知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的,不能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

  问2:受托人没有从事订舱、报关、仓储、装箱、集装箱内陆运输等货运代理事务的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而将该部分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的,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有无影响?

  上述情况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有无资质只涉及到赔偿问题,不因无资质而委托法律关系无效。

  3、赔偿委托人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为一人时,分三种情况:

  A、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B、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C、受托人超越该权限处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对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为两人以上时,分两种情况:

  A、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都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受托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它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

  B、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若委托人分别委托不同受托人处理不同事务,则各受托人就各自处理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并不发生负连带责任的问题。

  3、报告义务

  A、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B、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

  C、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诉事务处理的状况,受托人应当报告。

  D、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 等,受托人亦应随时汇报。

  后果: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报告内容:具体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

  4、财产转交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委托人得请求受托人交付财产的这项权利,可以让与第三人。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例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等。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A、当事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

  B、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时,委托合同当然终止。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委托事务的性质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不宜终止委托合同的除外。

  2、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

  A、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当委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B、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所谓“必要措施”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消极的保存行为,也包括积极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

  例: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0台彩电,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

委托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设计事项,双

  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二、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三、付款方式:

  1、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只需进行细节调整时,甲方应当付总设计费的50%即人民币 元,(大写

  : 圆整)。

  3、乙方将设计制作正式稿及电子文档交付甲方前,甲方需付总设计费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

  : 圆整)。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 个工作日内设计出初稿;

  2、乙方以光盘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

  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并设计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甲方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

  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交换号:

委托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为对甲方企业的整体品牌视觉作长远的规划及有效的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为其公司导入企业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即VIS系统),并确认乙方为甲方品牌视觉顾问

  2、VI设计项目见合同附件

  二、费用:

  视觉识别系统设计的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1、合同费用分________次付清

  (合同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xx元整)

  3、VIS手册整理完成;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甲方确认后需及时支付合同余款(总金额的50%)(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后,两天内交付所有VIS相关电子文件及VIS印刷手册)。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需在规定时间二○○___年____月____日至二○○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册的整理工作,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后,两天内交付所有VIS相关电子文件及VIS印刷手册)

  2、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因甲方提供资料所引起的版权、文责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即向甲方出具该作品的书面使用权证明书,对选用的作品方案所有权(包括著作权)归甲方;未选用的其它作品方案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相关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2、因VI策划设计是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如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仍承担向乙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除外)。

  3、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则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七、其它补充条款:

  八、合同生效:

  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生效日期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原件一份,双方所持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

  日期:20xx年xx日

  乙方(盖章):xxxx地址:xxxx电话:xxxx传真:xxxx开户行:xxxx账号:xxxx代表:x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委托合同 篇7

  委托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

  一、委托加工项目

  1、委托加工产品:_______________

  2、加工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

  3、产品交货期限:按乙方接单起_____个工作日内交货。

  二、委托加工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选用原材料。

  2、乙方对原材料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

  2、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包装要求及交货地点

  1、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对于甲方无特殊要求之零件由乙方自行选择包装方式。

  2、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限_____之内。

  五、费用结算

  1、此次加工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小写)_____元整,此价不含税。具体明细见附件二。

  2、甲方首先支付乙方30%总额货款作为押金。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确定后,由乙方开具发票交与甲方,开票交税额由甲方返回乙方。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总额货款,交货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20%总额货款。

  3、甲方以银行汇款或国库直付方式与乙方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5 %的违约金。

  2、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生产甲方的专利产品或侵犯甲方专利权的产品,不得传播甲方提供的图纸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行为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权利。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加工方(乙方):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附: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及行号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行 号:

委托合同 篇8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类别: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析表。

  第三条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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