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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时间:2016-12-02 18:51:16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单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单方终止合同协议书,如果我们因为不可避免的原因要单方解除合同就要使用到协议书!以下是单方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解除合作合同协议书【1】

单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XX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协议甲方需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

  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需在XX年12月20日起至XX年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

  六、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名 盖章) 乙 方:(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2】

  一、空置期租金、管理费损失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不可能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房屋无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损失,

  二、房屋中介费用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出租人寻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过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

  一般而言,如果居间成功,房产中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该报酬应计入其寻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内,

  当然若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产中介的方式,则房产中介费用可不予考虑。

  三、新租赁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况下,商铺的出租人都会对新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

  此种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

  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赁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规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也是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

  四、新旧租赁合同租金的差价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寻找下一承租人,前后两个租赁合同的租金可能并不相同。

  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租金高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不存在损失一说。

  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的租金低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两次租赁合同的租金差价可能会被视为出租人依据前一租赁合同可获期待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可能会主张由前一承租人承担。

  由于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合同单方解除有效吗【3】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

  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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