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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房产证

时间:2017-03-27 15:05:2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房产证

  房子要转让,或者出售了,我们买家与卖家之间要签订一份正规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以下是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房产证范本,请参考!

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房产证

  未办房产证房屋转让协议【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兰州市区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无房产证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方:

  见证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

  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薄;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

  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

  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年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

  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

  案情:2006年3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购买的集资房一套出卖给胡某,房价12.6万元,同时约定,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胡某付清了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2008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房屋转让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互退房退款。

  经认真研究,认为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分析: (1)没有任何关于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规定;

  (2)《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指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并不是指不能订立转让房产所有权的合同,更不是指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

  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

  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可见,合同关系是因,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是果。

  过户登记能否进行、所有权能否转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

  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反推合同无效是颠倒因果关系,不符合交易的顺序与逻辑。

  结合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王某已实际取得对房屋的支配权,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

  至于过户手续,当然可以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履行。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我们知道,我国房地产市场上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是期房,即房屋销售时尚未盖好,更遑论取得房产证了。

  如果象原告所说的那样,没有房产证就导致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我国房地产市场会是一种何等混乱的景象?!那样的话,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可以随时以“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随意撕毁合同,肆意侵犯买受人的利益,而买房人付了款得不到房子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就会变得合法、合理。

  《房地产管理法》的这条规定岂不成了开发商恶意毁约的“保护神”、老百姓买房的“拦路虎”了吗?谁还会去、谁还敢去买房呢??房地产业也只能是死路一条了!因此,根据房屋买卖的交易行为顺序、内在逻辑及以上法律规定,对《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此条旨在贯彻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

  而不是指不能订立转让房产所有权的合同,更不是指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

  原告以此规定主张《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不应得到支持。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只是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条款一般是用“不得”、“禁止”、“应”等词语表述。

  但不是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都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理论认为,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是效力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只是规定违反应受到有关机关行政处罚的,属于取缔规范(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2002年11月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58—659页)。

  可见,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不属于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4)从维护“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的“帝王原则”和鼓励交易,建立诚信社会的要求出发,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我国已建立并正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鼓励交易和保护交易的。

  所以,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不轻易判定合同无效。

  早在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就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努力维护合同效力,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日益健全和完善,全国人民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今天,诚实守信更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合同法》、《物权法》无不以鼓励交易、维护合同效力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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