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协议书详解
篇一:蒙特利尔协议
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臭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宪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撇”。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箕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第二条 控制措施
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0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条规定的生产限额。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撒的任何数撇,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粪控制物质计算总颧并不超过遂些条款为该羹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绵约国通报秘书处,说酮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己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箕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董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
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和(或)附件B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 ii.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其中应包括出席并券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a. 第二条内提到“本条”以及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应解释为提到第二、第二A和第二B条;
b. 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和第二B条;
c. 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条。
第二A条 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7个月第1天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闻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第二B条 哈龙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箕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缔约国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此项决定应由缔约国后来的会议审查。
第二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篇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定书(1990,1992,1997,1999年修订)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序 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 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 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 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 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 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 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 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 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承认 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 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
考虑到 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展 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 是存在于 一项混合
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 制成品之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 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 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 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 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 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 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 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 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 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 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 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 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 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 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 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 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 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 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 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 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 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 投票且至少占缔约方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三分
之二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另 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项决定将参照第6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 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缔约 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 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6.一个不是在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 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 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控制物 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 约方,可以协议 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 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i)附件A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
(ii)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c) 在采取此种决定时, 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 一致的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方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 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决定: (i) 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 及
(ii)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 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 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方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 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 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 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方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4条:对于非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 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 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 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 一附件清单中 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 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 家进口使用控制物质生产、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 公约 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 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 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
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方应设法阻止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 的技术。
6.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 生产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 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的规定, 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方会议确 定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 1、3及4款所称的进口。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 十年内任 何时间它每年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量低于平均每人0.3公斤,得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 ,就第2条第1款至
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十年。但此种缔约方每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种缔约方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 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0.3公斤, 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各缔约方承担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取得环境上安全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各缔约方承担义务,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第6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 , 对第2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方应召开上述有关 领域的合格专家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 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 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方报告其结论。
第7条:数据汇报
1.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所列第 一种控制物质的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 计数据。
2.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其成为缔约方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此种控制物质 的生产(另行单独
篇三:07蒙特利尔协议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它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
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它化
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5. 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 分的缔约国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 且有关缔约国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 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国,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 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时间应为何。
(ii)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国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c) 在采取此种决定时, 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 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
(a) 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b) 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11. 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
严厉的措施。
篇四:《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
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 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 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由第2A条取代。
5. 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 为了工业
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 分的缔约国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 且有关缔约国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 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国, 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 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时间应为何。
(ii)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
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国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c) 在采取此种决定时, 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 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 (a) 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b) 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11; 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第四、第七次和第九次会议,根据按《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 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这里的案文体现了所有调整积累产生的结果):
第2A条: 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 物 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B条:哈龙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 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 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
篇五:2-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
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
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
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
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
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
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
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
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
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加入《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加入这些文书;
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
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大气保护问题以更大的关注,以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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