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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律顾问协议书

时间:2020-06-29 12:03:0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2020最新市政府法律顾问协议书范本

  现如今,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0最新市政府法律顾问协议书范本

  市政府法律顾问协议书1

  甲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乙方作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定点单位,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 乙方指派的受聘律师及要求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赵福江律师团队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赵福江任首席律师;

  (二)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首席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或首席律师的助理律师协助完成;(须提供受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三、 乙方受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日常联系,并给乙方及其受聘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为使受聘律师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正本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材料及有关情况的真实性;

  (三)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

  (四)按照约定支付服务报酬和其它费用;

  (五)向乙方和受聘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违反法律,或者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五、 乙方及受聘律师的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乙方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须特别履行的义务

  (一)受聘律师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力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受聘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三)受聘律师应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给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七、 对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见的要求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应当由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乙方及受聘律师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八、 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除外。

  乙方在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当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九、 利益冲突

  乙方在承办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法律关系相对人为乙方的法律服务客户或与乙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乙方应主动回避并及时告知甲方。

  十、 聘请年限

  (一)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1年,自20 年4月1日起至20 年3月31日止。

  (二)常年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前30日,经甲方对乙方进行绩效考评合格,办理续聘手续。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同时,也可自动续聘一个聘期。

  十一、服务报酬

  (一)法律顾问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第1 方式确定和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1、按年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费用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税后)。(按照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应在6—60万范围内确定。)支付方式为:

  □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分两次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的%,即;余款在付清。

  2、按委托事项计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乙方代理甲方参加仲裁或者诉讼或者其他专项服务的,甲方应当另行办理代理手续,并单独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2、异地(县外)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上列费用由首席律师向甲方据实报销(每六个月报销一次)。

  十二、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严重违反约定的义务,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或请求,在7个工作日内拒不恢复充分完全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以及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经双方同意,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合同予以变更及补充。

  (二)乙方有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受聘律师;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并造成甲方损失的;

  4、其它严重违反第五条对应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但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费用的。

  十四、通讯与联络

  甲方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联络、沟通,并按以下通讯方式发出或接收相关通知、文件及资料: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联络、沟通,并按以下通讯方式接收或提交相关通知、文件及资料: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十五、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秦皇岛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起计算。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市政府法律顾问协议书2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 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户名: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 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的,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载明的投邮日视为送达。

  甲方:四川省 县人民政府

  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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